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三章問題 - 王海寧(05881215)

  1. 建構形式上平等的法律體系是資產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的一種體現,而規訓機制的誕生也是因為新的資本主義經濟學的要求,可見法律與紀律關係之密切。傅柯在論述該關係時講到,法律實質是在微觀層面上依靠紀律這種權力分配不平等的機制維係的。紀律應被視為一種反法律,是強制關係,不同於契約義務。我並不能理解這一點。
  2. 在我看來,法律的實踐也會對具體對象及其行為進行評估審視、令行禁止(比如法庭審判過程),個人在社會中生存就必須與法律體系發生關係,為何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為何法律就是契約關係而規訓紀律不是?
  3. 規訓紀律之所以能夠成立也是因為個體有自身的利益訴求才選擇接受監視與利用的,為何紀律相對法律而言就是強制的?如何定義強制?我認為契約本身也可以是強制關係(比如為了更好地生存我達成這項契約,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