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
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若否,則為何將同志與未婚者自人工生殖對象中排除?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11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因此,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該法認為,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仍以接受完整家庭撫養為宜,這也是將人工生殖的對象限定於夫妻關係的原因。但卻引起許多同志及女性團體的爭議,此法雖保障了「不孕夫妻」得以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卻也將此權劃出界線,非夫妻關係者皆無法享有該權利,使擁有親生子女這項權利似乎變成一種只有不孕夫妻能獨享的權利。我想探討的論題為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或是指有特定的對象才能擁有的特權,並探討為何除不孕夫妻以外的對象無法適用人工生殖之因


大綱
壹、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工生殖
貳、人工生殖的適用對象
參、同志與未婚者適用人工生殖的影響與問題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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