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第三部分第二章(03114126 許芷敏)

  • 在規訓權力之下,權力的「主體」為何?
  • 第三部分第二章中,傅柯主要論及了規訓的手段,並比較了傳統的權力與規訓的權力之差異,其中,在傳統權力之下,「君主的莊嚴出場總是帶有獻祭、加冕和凱旋的某種因素。甚至葬禮也伴有展示權力的全部場面...」然而在規訓之下,「規訓有自己的儀式。它不是凱旋儀式,而是檢閱、「閱兵」。這是一種大張旗鼓的檢查形式。在這種儀式中,受檢閱者作為「客體對像」而呈現,供僅僅表現為凝視的權力來觀看。」由此比對可發現,在闡述傳統權力時,傅柯清楚點明了君主作為權力主體的展現;然而,在論及規訓的權力時,只有「客體對象」的存在,權力主體則無處可循。因此筆者試問傅柯,究竟在規訓之下,權力主體為何?

4 則留言:

  1. 我認為權力的主體是政府權威,又政府權威之所以要形成是源自於人民的需求,也就是我認為以個體來看,人民為客體,但以群體來看,人民則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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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問,「政府權威之所以要形成是源自於人民的需求」這句話何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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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美國聯邦政府之所以成立,不就是源於人民對於安全(國防)的需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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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循傅柯在第三部分第三章所提「這是我們自己造成的,因為我們是其機制的一部分」,筆者欲將權力的主體歸結為社會共同體,並認同邱同學所述,人民既是主體也是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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