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 02114254 許育瑄

題目:身心正常

一、法律對身心正常的判別
(一)法律對身心正常的判別
(二)身心正常判別標準的建立
(三)身心障礙的分級制度
二、如何判別正常
(一)個人、群體和社會
(二)環境、場域和身分
三、社會與身心障礙
(一)社會試圖維持的平等
(二)社會的歧視
四、結論

說明:
  1. 用精神衛生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探討身心正常的判別,解釋身心障礙與精神疾病的分級制度判斷身心正常與異常的標準,以及這種辨別方法和分級制度對於「正常」的判斷標準的建立背景。依據身權法第五條,身心正常、障礙與否是以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員所組成的專業團隊進行評估;在社會生活與活動使否真的能體現身心正常的判別?社會和權力如何作用於「身心正常」的判斷?最後探討身心障礙的分級制度,身心障礙等級的分割是必要的嗎?社會如何把身心障礙的分級視為理所當然?
  2. 身心正常的判別受到環境、場域和身分的影響,在第二部分中探討個人和群體對於正常的判別差異,以環境、場域和身分等因素討論正常的概念的形成,以及社會如何在正常的概念形成中發揮影響力。
  3. 在身權法提到,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以為了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的參與社會為理由,所制定的各種保障和補助能夠使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嗎?此外,社會提供補助與保障給身心障礙者,這些不同於身心正常者的額外的補助與福利,可能導致了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因此,我將試圖找出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歧視的原因及消除歧視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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