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 02114181 詹惠雯

報告主題:安樂死

大綱
一、我國現行法律的規範
二、生命權與規訓
三、規訓制度與文化脈絡
四、結論

解說
我國現今在規範安樂死的制度上所採行的相關法律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即為消極安樂死的手段;在積極安樂死的手段上則另有〈加工自殺〉的法條加以防範。而個人作為生命權的主體,在其遭受巨大的身體之痛苦時,卻沒有權利選擇其死亡。生命法益不僅僅被視為是單一個體的責任,反對積極安樂死手段的人們聲稱其與社會利益有所關連。
我將試圖以生命權的內涵,與其是如何被行塑,並且成為權力運作之客體以闡述。另外,這類的規訓制度是在怎麼樣相差異的文化脈絡下形成,而運作至如今,一國的思想/政經背景的轉變下,安樂死在台灣如何可能或是有條件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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