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規訓與懲罰》第二部分第一、二章問題 - 王海寧(05881215)

  • 在第二部分中,傅柯主要論述了懲罰手段的制度化進程:由舊制度下的君權報復儀式過渡到觀念約束監獄管制兩種模式,並說後者最終取締了前者。
  • 我的問題主要在於如何辨識這三種懲罰方式的區別與聯係。我只能憑藉自己的記憶和思路做出一點嘗試性的分析,但仍然有疑惑。依據傅柯的論述,君權報復儀式是非連續性的,不穩定的權利濫用,與民眾的叛亂反抗互為一體兩面。而後兩者具有更為系統性,一致性的懲罰依據,相較與舊制度的酷刑威懾,更具有“執行刑罰的準確性”,更能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1. 為什麼成體系成制度的酷刑不可以有觀念約束的效果?一定要制度化加溫和的方式才可以麽?新加坡可以說是一個理想穩定的威權主義國家,權力比較集中,司法極具制度化,甚至包括酷刑的規定與執行都有明文條例。它的嚴苛法條讓民眾自發遵守服從,社會秩序穩定,基本沒有造成民主反抗運動。我覺得新加坡很好地反映了傅柯所謂的一切制度調整皆服務於權力運作的觀點。我認為新加坡所仰賴的懲罰模式正是君權報復儀式的體制化。
  2. 觀念約束模式的推行不正是藉由依據明文法規懲處罪犯(監獄管制是一種懲處方式)來實現的麽?不正是民眾看到了後果才調整觀念的麽?那麽觀念約束監獄管制兩種模式的區別在哪裏?有無互相包含?
  3. 觀念約束模式的建立中體現了許多法治精神與平權思想,這樣的思想除了讓民眾自發權衡犯罪的利弊、產生服從的認知,是否還會推進民主革命?是不是正因為這個原因它才最終為監獄管制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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