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 (03114126 許芷敏)

代理孕母

壹、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
一、「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之宗旨探討
二、對於「代孕者」之規範
三、合法化代理孕母之國家處境(美國加州)

貳、孕婦之主客體性探討
一、女性作為懷孕的主體(肉身化經驗)
二、女性作為懷孕的客體(身體異化)

參、代理孕母之規訓處境
一、醫療環境
二、社會(階層)關係

肆、結論


說明:
        我國目前對於人工生殖之法律規範仍未涵蓋代理孕母,但有關代理孕母之議題已多次被社會廣泛討論,筆者於此欲以知識/權力之架構分析,在規訓之下的代理孕母處境與發展。
        在2013年由立法委員所提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將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規範,其法律提案案由論及「國內仍有超過5千至1萬對夫妻因子宮病變而難以透過自己的身體懷孕,也沒有豐厚資金前往國外尋求代孕,導致許多台面下代孕案件不斷出現,也產生嚴重糾紛。政府應在情況氾濫到不可收拾前,積極立法進行高度管理,以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顯示立案目的是為了解決(合法化)社會上不孕者之需求。由此,筆者欲探討「生育」之載體,在社會扮演的身體客體化處境,並透過有關「懷孕的身體經驗」文獻描述,試圖論證「被客體化的身體對於身體主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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