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03114238 林俐穎)

安樂死
大綱:

壹、安樂死的背景

    一、定義
    二、各國目前法律規範與實施情況
貳、安樂死之爭議點

    一、個人之生命權與自主權孰重孰輕?
    二、延長生命抑或延長死亡?
參、討論權力主體對於生命的規訓

    一、國家對安樂死的限制,
            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肆、結論


解說:


 醫療技術的進步使得人類的平均壽命大幅延長,除了意外或自殺之外,大多數人因爲罹患病期長且無法完全痊癒的慢性疾病而死,例如惡性腫瘤、糖尿病或心臟病等。隨著這樣的趨勢,安樂死的議題逐漸受到關注,然而從倫理、醫療或法律等不同的角度切入此議題時,皆會有不同的立場,因此在爭議點的部分,筆者欲整理涉及安樂死之各方的看法與理解並加以分析。目前台灣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末期病人,對於這樣的規範,筆者想藉由傅柯於《規訓與懲罰》中提及之瘟疫城市來討論國家對於行為主體的限制,在瘟疫城市中,所有居民皆被限制其遷徙自由的權力,並且受到嚴格的監視與管控,然而這樣的規訓美其名是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以保護當地居民不受傳染,另一方面更是為了保衛除了該瘟疫城市以外的整個社會,筆者欲藉由上述探討權力主體對於安樂死的形式、內容與對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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