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分 第一、二章問題(03114112 張瑀苓)

  1. 傅柯在第二部分中提到:「即使是在懲罰最卑劣的兇手時,他身上至少有一樣東西應該要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在19世紀,這個在罪犯身上發現的『人』將成為刑法干預的目標……。」文中所提之『人性』與『人』是甚麼?兩者的差異為何?而為何在懲罰最卑劣的兇手時仍應尊重他的『人性』?
  2. 文中提及:「懲罰不再是一種展示的儀式,而是一種表示障礙的符號,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傾向顛覆整個現世性的形式活動領域。改革者認為他們透過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而賦予懲罰權力一種適用整個社會、經濟而有效的手段。」並說明只有障礙符號能通過利害權衡而產生對懲罰的恐懼,從而遏止犯罪慾望。為何傅柯會將懲罰視為表示障礙的「符號」? 他的用詞用意為何?
  3. 所謂「非法」濫用不明確的拘禁與作為「合法」刑罰的監禁是否會產生同樣的效果,對人進行教育與思想改革,進而塑造恭順的臣民?若兩者有共同的效果,君主為何不能以權力干預司法來達到此效果?而這樣的懲罰對象是約束了罪犯的靈魂還是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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