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繁衍後代作為生物的本能,生育於1968年聯合國人權會議被定為一種基本人權,而隨著科技的發展,不論是因著生理疾病無法成孕的夫妻、同性戀的或是單親的家庭,更甚至未婚的單身人士,都有了孕育下一代的可能。但是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限定只有不孕的夫妻可以使用人工生殖來作為孕育下一代的方式,條件可謂非常嚴苛,為何國家權力可以如此的限制一項基本人權?產生和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後代,是合情合理的要求,為何因為”父母”的身分和傳統社會中的”父母”有所不同,而只有不孕的夫妻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的方式產生有血緣的後代?本文想要討論對於繁衍後代的規訓所產生的權力的目的,以及其對於整個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大綱:
一. 現狀
1.
我國目前的法律定義及規範
2.
為何被限制
二. 爭議
1.
生育的權力被侵犯
2.
子女血緣關係的重要性
三. 討論
1.
規訓的作用及影響
2.
權力對於社會、人口的規範用意何在
四.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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