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110 顏孟涵)

問題一:
  1. 傅柯於本章最初通過「瘟疫城市」說明規訓何以在該情況下發生效用——「瘟疫侵襲的城鎮提供了一種例外的規訓模式:既無懈可擊但又極其粗暴。對於造成死亡的疾病,權力用不斷的死亡威脅來對付。生命在這裡只剩下最簡單的表現。這裡是細致地運用刀劍的權力來對付死亡的力量。」
  2. 然而,何以明知自己身處在已淪陷於瘟疫的城市居民,明知自己最終將死,卻仍舊受制於監視者的死亡威脅——「他呼喊每個人的名字,了解每個人的狀況——“因有死刑的威脅,居民會被迫說出真實情況”。」——進而服從之?

問題二:
  1. 傅柯鉅細靡遺的將該十七世紀城市中,面對瘟疫而提出的命令實施範圍、條項、逐項劃分,顯而易見,該城市在面對瘟疫時,有其相對應的規則與措施得以依循,清楚制定了「可行與不可行」以死刑作為懲罰嚇阻,且其皆根據當局所頒布之命令而來,但傅柯卻將這樣的情況視為兩種極端的混合——既是法律終止毫無禁忌的荒唐歡度,又是法律全然滲透的政治夢想。
  2. 「瘟疫是一種混合,規訓是一種解析。規訓施展自己的權力來對付瘟疫。圍繞著瘟疫形成了一批歡度節目的文學作品:法律中止,禁忌全無,時間凍結,肉體不分貴賤地混雜在一起,每個人都揭去面具,拋棄了過去據以相互辨認的法定身份和形象,露出一副全然不同的真相。但是,也有一種與此截然相反的關於瘟疫的政治夢想:瘟疫期間不是集體的狂歡節,而是嚴格的隔離;非但法律沒有遭到踐踏,相反,通過確保權力毛細滲透功能的完整等級網絡,管理控制甚至深入到日常生活的細枝末節;不存在戴上又摘掉的面具,只有對個人的“真實”姓名、“真實”位置、“真實”肉體、“真實”病情的排定。」
  3. 傅柯針對其所提及的政治夢想,做出了這樣的補充——「放逐麻瘋病人和制止瘟疫所伴隨的政治夢想並不是一樣的。前者是一個純潔的共同體,後者是一個被規訓的社會。」
  4. 筆者認為,傅柯所言之「純潔共同體」與「被規訓之社會」,箇中最大差異在於,前者為全面性的去除異己,以追求身心全面的同質化為目標所採取的手段,反之,以傅柯之認識——政治作為一種維持內部和平與秩序的技術——該政治夢想則為——接受了人體之間的差異進而達成的妥協,意即,社會不再追求其成員身心上的一致,而僅僅要求其成員須有一致性的價值觀並藉由規訓與紀律形成之。由此可知,其所稱之「政治夢想」指的是一個被規訓的社會,然,一個被規訓的社會如何與上述描寫之「歡度文學之作」相似?

問題三:
  1. 「瘟疫襲擾的城市與全景敞視機構二者之間有重大差異。它們相隔一個半世紀之遙,標志著規訓方案的變化。前者有一個特殊的形勢:權力被動員起來反對一種超常的災難。它使自己無所不在,處處可見。它創造各種新機制。它進行區分、凍結和分割。它在一段時間裡構建出一種既是反城市(countercity)又是理想社會(perfectsociety)的東西。它進行一種理想的功能運作,但這種功能運作歸根結底與它所反對的災難一樣陷於一種簡單的非生即死的二元關系:運動者帶來死亡,因此,人們要殺死運動者。反之,全景敞視建築應該被視為一種普遍化的功能運作模式,一種從人們日常生活的角度確定權力關系的方式。」
  2. 筆者在閱讀此篇章時,發現一耐人尋味之處,關於上述言論筆者認為其與傅柯稍後提及之主張——「紀律應該被視為一種反法律(nuterlaw)。」相呼應,因此為了更好地理解傅柯上述所言意涵,筆者將以之作為依據,試圖說明傅柯所意欲傳達之內涵。
  3. 傅柯主張紀律應被視為一種「反」法律,即便兩者看似如此相像,然由於兩者所實行手段之迥異造成了兩者間的區隔,而這樣的差異便是由於其「約束對象」的不同,法律的存在是作為一項「普世性的價值體現」,在法律眼裡人體不需加以分類一以貫之,站在雙方平等的立場,以契約模式相互約定;紀律則不然,作為一項約束,紀律所規範的對象及內容將人體一再的細分,依據人體所處之不同地位、身份而有差異,每個人皆受制於相同的紀律,卻同時又不那麼一致的受限,正是這樣的「人體區分與否」造成了兩者的不同。
  4. 倘若,依照筆者所引述之範圍,面對瘟疫以規訓作為受段達成的權力動員,實際上是為一種「反」城市,筆者認為傅柯所言之「反城市」,即是忽略一般城市成員中,人體所存在之獨特個體性,僅狹隘的透過「生與死」定義社會成員,所欲追求的是一種絕對一致的共同體,因此既與城市相似卻又那麼截然不同;而所謂「理想社會」則是在規訓體制下所出現的受約束的共同體。
  5. 然而,筆者所不能理解的是,何以傅柯斷言這般「權力動員」將與瘟疫同淪於非生即死之二元關係?若以後續傅柯所提及,作為該主張反例之全景敞視建築所具備的特性,則傅柯之所以出此斷言,是由於該權力動員是為一項明目張膽的物理權力之存在,因而容易引起注意發起抵抗導致崩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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