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二章 (03114110 顏孟涵)

問題一:
  1. 「在某種意義上,規範化力量是強求一律的。但由於它能夠度量差距,決定水準,確定特點,通過將各種差異相互對應而使之變得有用,它也有分殊的作用。人們很容易理解規範力量是如何在一種形式平等的體系中起作用的,因為在一種同質狀態中(這種狀態就是一種準則),規範導致了各種個體差異的顯現。這既是實用的要求,也是度量的結果。」
  2. 由本章內容,傅柯藉著檢查形式的轉變及其內涵,說明紀律規範隱晦的滲入權力運作體系,透過規訓懲罰的手段達成紀律規範的實現,根據傅柯所言,規訓權力的功能不在於培養「整齊劃一的會答眾生」,而是為培養更好訓練運用的人,在描述其差異時縮小其差距,並且其舉以許多不同領域的體制運作作為佐證,其中傅柯提及學校依據等級身份區分學生的優秀與否,並且透過不同待遇的懲罰機制,進而對學生產生推進的作用,迫使之自發性地脫離所謂恥辱等級,「⋯⋯懲罰級別應該趨向於消亡。「恥辱」等級的設立僅僅是為了消滅這個等級」
  3. 根據上述,假使規範化力量在某程度上「強求一律」並且將形成同質狀態視為一種準則,並且差異的形成更多的時候目的在於消滅低劣等級的存在,整體在存有少部分的個體差異下趨向同質,則何以規範卻導致個體差異的顯現?

問題二:
  1. 傅柯於本章提到路易十四的事例,作為君主權力結合規訓權力轉化該原本的可見狀態,使人們在不直接感受到君主權力的運作的同時,利用運作中的這種可見狀態的轉化,保證權力的行使,即使權力以最低級的形式出現。
  2. 然而,規訓的存在不僅限於有君主存在或曾經存在的國家,在從未有過君主權威的政治體制下,應該如何解釋規訓的出現並有效之達成權力的運用?該權力的擁有者又為誰?

2 則留言:

  1. 筆者試回答顏同學的第一個提問:
    筆者認為傅柯所闡述之「個體差異的顯現」是行使規訓手段(設定一律的行為標準)後的一個結果,而藉由個體差異的顯現才進而導致低劣等級的消滅、少部分人趨向同一,故我認為將理解的順序進行調換,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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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的存在某種程度強求一律,卻又不在於培育整齊一致的大眾,而旨在減小差距培養可用之人。
      透過規範的應用顯示出低劣階級的突兀,進而消滅之,以符合同質社會的準則。
      然,這衍生出一個新的疑惑。
      傅柯所說的某程度「強求一致卻又不整齊劃一」的同質社會,具體而言是什麼樣的一個社會?既然不那麼一致則其何以稱為同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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