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思想與當代議題2016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分第一、二章 彭怡璇 02114284
懲罰尚要了解環境、意圖、罪刑和個人等因素並直搗罪惡之源。若是如此,是否代表著最理想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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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了當地針對所懲罰的罪刑實是難以達成的?另外,若掌握了司法不等於掌握了司法的真理,民眾為何仍賦予其權力?
『因人而異的改造方法,差異得以表現在了解人的途徑、懲罰權力控制人的方法、實現改造的手段中。進一步說,差異存在於刑罰技術學中,而不在其理論原則中,存在於刑罰與肉體的關係中,而不在它被納入法律體系的方式中。』刑罰技術學與理論原則;刑罰與肉體的關係與法律體系為何可以分開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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