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份第一、二章提問 (邱亭雁03114237)

  • 挪威優質的獄政環境是否打破傅柯的「懲罰權力經濟學」?
解說:
  • 規訓與懲罰第二部分第一章指出懲罰權力的符號技術有六個原則,然而,挪威優質的監獄環境打破了其中三個原則,再犯率卻非常低(挪威再犯率僅兩成,台灣與英美等國都高達五六成),此現象是否指出,我們不應對犯人有「人性本惡」的假設,僅以威脅、傷害等負面形式作為控制靈魂的方法,然而,也許只運用「對心靈的尊重」(排除文本中的肉體、痛苦、想像),就能夠使用神經系統內的情感、交感原理,來達到國家維持穩定的目的。
  • 挪威獄政打破以下原則:
  1. 最少原則:根據文本,該原則是指懲罰所造成的傷害只要超過了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然而,挪威的監獄環境優質,不僅套房配置高級(有對外窗與液晶電視),還有高級食堂、室內球場,服刑滿一定年資還有周休二日,親友探監還有臥房能住;很明顯的,除了自由的剝奪,完全沒有其他傷害,唯一給予罪犯改過的「希望」,這也是傅柯於文本中有提到的,罪犯入監時,必須向其許諾或使他懷有希望,故我認為,懲罰不一定要使傷害超過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也許給他的好處大過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也是一個方法。
  2. 充分想像原則:該原則指出,我們必須讓人民有「痛苦的想像」,然而,挪威的獄政環境完全讓人不會有痛苦的想像,尤其當一個孤苦無依的人犯罪後,入監反而使其有更優質的生活環境。
  3. 側面效果原則:該原則指出,刑罰應對沒有犯罪的人造成最強烈的效果。舉最簡單的例子,如果我生活在挪威,當我有一天對生活感到迷茫,在這世界上又無親無故無朋友又找不到工作沒地方住的時候,我可能就會想進挪威的高級監獄,因為自由對於當下的我一點吸引力都沒有,監獄裡的環境又比我現在生活的環境好多了,入監反而是一個好選擇。
  4. 筆者僅以觀察到的現象對傅柯提出質疑,並無深入探討挪威的獄政之所以能夠達成再犯率低的原因,但根據筆者對現象的觀察,「傷害」不一定會是建構起刑罰體系的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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