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分第一、二章( 03114238 林俐穎 )

  • 在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提及『⋯⋯判決中的人道性是一種懲罰制度的準則,這種制度應該確定君主和民眾二者的界限。在判決時應該受到尊重的「人」是這種雙重界定的司法和道德形式。』為什麼君主與民眾所涵蓋之範圍限制有所不同?君主與民眾同為人,在限制範圍不同的情況下,這樣判決會是公平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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