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分 第一、二章提問 詹惠雯 02114181


  1. 「……公民在一勞永逸地接受社會的各種法律也接受了可能用於懲罰他的那種法律。這樣,罪犯顯得是一種司法上的矛盾存在物。他破壞了契約,因此他是整個社會的敵人,……」‎
  2. 現今社會的法律契約中強調的是基於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而形成。但是在懲罰技術學中,啟蒙思想家透過過建構的話語,這種話語實際上借助關於利益、表象和符號的理論,也替統治權力提供通過思想征服肉體的方法。如意識型態權力展現,「……當你在你的公民頭腦中建立起這種觀念鎖鏈時,你就能夠自豪的指導他們,成為他們的主人……。」,‎
  • 那麼如今社會群體共識、法律契約是否其實是少數人,如某些政治菁英、思想家的意志呢?與君王為維護其權力的內涵,是否是由單一權力延伸至多元權力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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