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第三部分第二章(02114181 詹惠雯)

  • 初以「紀律」用於「肉體」為手段實現目標;規訓權力使用的手段如「層級監視」、「規範化裁決」、特有之程序「檢查」而成功。首先這些權力的運用是在封閉的空間,得貫徹紀律的保護區中被實踐,如軍營。後在當時的特殊而獨立的環境背景,如醫院,因其需要而使紀律與分類手段得以運用,其他又如教育場所以及工廠等。
  • 可以觀察出規訓權力的手段,是將個人納入一個整體(群體)當中才能夠被比較區分,甚至是進行價值的分級,從而造就規範的能力。那麼,若個體從群體之中獨立出來,不再是群體的部分,紀律所使用的手段是否還能作用?時至今日處處強調個體性的重要,追求個人的特殊性也強調群體中的每個個體的獨特性,那麼規訓權力的紀律、手段的力道是否也減弱了呢?亦即本來是有著必可見性的被規訓的客體,如在第二章的最後提及個人無疑是一種社會的意識形態表象中的虛構份子,這樣的對象變成了由自身出發的主體,規訓權力的作用是否也改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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