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完稿 (02114112 覃道智)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必要?

論題:人工生殖該有所限制

摘要:
生育於1968年聯合國人權會議被定為一種基本人權,而隨著科技的發展,本來因故無法生育的夫妻,更甚至先天條件不允許生育的夫妻,也都有了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限定"實施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且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條件可謂非常嚴格。為何我國需要如此的限制一項基本人權?基於什麼樣的原因,使得我國會如此修訂法條?自立法以來,《人工生殖法》即有出現爭議,也有繼續修法的相關討論,希望能夠將條件擴大至更多不同身分的對象,本文想要討論我國《人工生殖法》對於可適用對象的限制是否有其必要。

篇章目錄:
一.  前言
二.  我國現狀,僅少數族群適用
1.         《人工生殖法》— 是輔助方案而非管道
2.         不孕,只是生理殘缺嗎?
3.         小結
三.  適用者的爭議
1.         生育的權力被侵犯、對不孕者的歧視?
2.         治療不孕還是創造生命
3.         小結
四.  嚴格規範的必要性為何
1.         對親生子女的追求
2.         混亂的親子關係,不受保障的下一代
3.         血緣定義被改變
4.    小結
五.  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不孕、親生子女

學期報告完稿 (02114288 李俞萱)

題目:種族主義底下的規訓權力
    論題:婚姻移民如何成為我國種族主義社會下規訓的產物?
    ─以東南亞外籍女性配偶為主要研究對象

    關鍵詞:種族主義、全球化、跨國婚姻、父權主義、規訓權力

      摘要: 
          在二十一世紀全球化時代下,出現了一支在社會上愈來愈普遍的族群─「婚姻移民」,東南亞的婚姻移民們因地緣因素選擇來到台灣,然而這數量龐大的跨國婚姻之主要形成因素究竟為何?這些因素又他們入臺後面臨的種族歧視問題有無直接關聯?我國在婚姻制度上對東南亞外籍配偶採取不同規定,包含令人匪夷所思的許可制度與包括東南亞等二十一國婚姻移民之境外面談,這究竟是單純的一段婚姻抑或是我國政府基於「父權主義」心態而將其涵蓋更多政治及社會問題?
          東南亞婚姻移民備嘗艱苦地抵台後,除我國人民與政府又是否藉著各種組織機構之名義使其同化?其影響包含外配與我國人民生育之第二代子女接受其母親之母國文化教育的完整性。社會表面上增設了許多幫助外配適應臺灣生活的活動,但事實上會不會這些活動其實只是規訓社會底下欲控制這些異國族群的手段?本文將經由這些問題循序驗證外籍配偶如何在強大的臺灣本土種族主義的監視之下,被迫選擇同化之路。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第一章:全球化帶來的跨國婚姻
           1.跨國婚姻選擇因素(單純為經濟或是涵蓋其他原因?)
           2.婚姻移民與種族歧視(我國人民如何看待外籍配偶?)
           3.結語
        第二章:被限制的行動─不平等的婚姻制度(外配可能引起國家安全問題?)
           1.許可制度與境外面談(婚姻是基本人權,但對於外配卻出現數量管制?)
           2.國籍身分的取得(同樣婚姻不同法條─國籍法)
           3.結語
        第三章:新移民與規訓社會
          1.識字教育班/適應班─以嘉義媳婦能力基本專班為例(學習對象全是單面向的臺灣文化)
          2.婚姻移民之母國文化失傳─「新臺灣媳婦」與「新臺灣之子」(有顛覆現狀的可能?)
          3.結語
        參、結論

        學期報告完稿(王海寧05881215)

        ¨      題目: 被政治建構出的中華民族
        ¨      論題:中華民族這一概念是如何被建構出來的?
        ¨      關鍵字:中華民族,身份認同,政治目的
        ¨     摘要:中華民族是華語世界再熟悉不過的名詞,尤當今日,它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領土主權、反對獨立主張、渲染民族主義的主要依據。作為一種字面上對羣體身份的指代,其更像是一個為政治目的而建構出的概念:中華民族從無到有的誕生歷程本就具有鮮明的政治色彩;其廣大的意涵範圍則能有效地覆蓋最多的人口,將複雜的族羣差異簡單化統一,全面滲透身份認同;而在實際的應用中,中華民族含義則隨政治目的的變化而變化,其中不乏矛盾狹隘之處,深刻體現了權力在族羣身份上運作的軌跡。
        ¨     篇章目錄
           前言
           正文
                            I.            第一章 誕生:從無到有的政治概念
        1.   第一節 字面含義:漢族的指代
        2.   第二節 首次提出:民族主義的產物
             (梁啟超於1902年首次提出,希望以此激发民族主义并将中国塑造为现代的民族国家)
        3.   結語

                         II.            第二章 滲透:覆蓋面最廣的身份認同
        1.   第一節 從漢族主導到融合各族
        (辛亥革命中的五族共和,使漢民族與其他各族團結一致,對外抵抗洋人)
        2.   第二節 從多元族羣到共同擁護執政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少數民族普查登記,將中華民族擴充到56個民族,用以體現中共對各民族的關懷)
        3.   第三節 從中國國籍到囊括海外華人
        4.   結語

                       III.            第三章 應用:隨機應變的權力話語
        1.   第一節 等同漢人
         1.1 臺灣問題
        統獨論辯中共同的語言文字作為統一依據)
        2.   第二節 等同“中國人”
         2.1 打擊分裂
        少數民族不得受外國勢力干預法令為例,即強調少數民族的中國人屬性)
         2.2 轉移內部矛盾
        中華民族與外族矛盾大於中華民族內部矛盾,如政府助長仇日情緒
        3.   第三節 超越中國人
         3.1 政府謀求認可
        (舉香港瑞典籍書商電視認罪為例)
        (舉中國官媒批評華裔美國駐華大使駱家輝為例,認為其雖為美國人,但身為中華民族不應漠視中國政府立場)
        4. 結語

           結論:“中華民族”是人為創造出的,其廣闊覆蓋面和多變應用含義使其成功被建構出來為政治而服務

        學期報告完稿(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
                   又筆者觀察發現,法規對於醫師「應」做之行為有詳細之規範,其只要遵循該法律規定,即可避免受懲罰,然而對於末期病人卻大多規範其「得」做之行為,賦予其得行使之權利,然其權利是否行使則不討論。對於上述兩個情況,筆者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醫師與末期病人之限制顯現出其對於兩者保護程度的失衡,又醫師為社會所期待與信賴的角色,其專業在此領域對於社會具有高度代表性,因此筆者認為醫師具有高度社會代表性之角色為社會態度之反射,並欲藉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探討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安樂死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ㄧ、醫師「應」做之行為
                二、末期病人「得」做之行為
                三、結語:顯現出法規對於醫師與末期病人之差別待遇
        參、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失衡
                ㄧ、醫師與末期病人受法律保護程度不一致
                二、末期病人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三、結語
        肆、落實對行為主體之保護
                ㄧ、從法律規範中補強
                二、避免社會態度影響醫師之專業判斷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失衡、專業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