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必要?
論題:人工生殖該有所限制
摘要:
生育於1968年聯合國人權會議被定為一種基本人權,而隨著科技的發展,本來因故無法生育的夫妻,更甚至先天條件不允許生育的夫妻,也都有了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限定"實施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且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條件可謂非常嚴格。為何我國需要如此的限制一項基本人權?基於什麼樣的原因,使得我國會如此修訂法條?自立法以來,《人工生殖法》即有出現爭議,也有繼續修法的相關討論,希望能夠將條件擴大至更多不同身分的對象,本文想要討論我國《人工生殖法》對於可適用對象的限制是否有其必要。
篇章目錄:
一. 前言
二. 我國現狀,僅少數族群適用
1.
《人工生殖法》— 是輔助方案而非管道
2. 不孕,只是生理殘缺嗎?
3.
小結
三. 適用者的爭議
1.
生育的權力被侵犯、對不孕者的歧視?
2.
治療不孕還是創造生命
3.
小結
四. 嚴格規範的必要性為何
1. 對親生子女的追求
2. 混亂的親子關係,不受保障的下一代
3. 血緣定義被改變
4. 小結
五. 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不孕、親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