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二章問題 - 王海寧(05881215)

  1. 個人行動被納入整體後會受到比較、區分和規訓,從而被解構為可被權力利用的各種資源,在權力運作機制中歸順、提供服務。但在這一所謂的“規訓”過程中,個體僅僅是被“權力”審視、馴化、剝削的客體麽?他們應該同樣也是為了分攤一部份權力的主體吧?比如在教學規訓下獲得知識與文憑,在醫療規訓下尋求醫治與健康。
  2. 如此說來,個體從進入社會的一瞬間開始是否就意味著規訓(被權力利用)的開始,也意味著謀求權力的開始?所以說,沒有純粹的權力的客體與主體?個體既為主體又為客體,只是在不同的規訓環境下角色不同罷了?

2 則留言:

  1. 關於王同學對於規訓過程中個體的主客體權力關係中,將個體賦予一定的能動性,肯定個體具有分攤一部分權力的成為主體的可能,並提出沒有純粹的權力的客體與主體,也用了文本中的具體規訓環境的兩例(教學和醫療)。不過吾人認為這並非只是在具體的規訓環境下角色不同,如此簡單而已,舉例來說:性別權力關係的運作中,女人看似在現今的社會生活中獲有一定的權力,並且具備著所謂的能動性,但是實際上在許多真實的情境中,女人仍處在強大縝密的父權體制(家父長制)下,往往在這些既有的權力關係,透過主客體的互換抑或是環境下角色的位置不同是有危險的,甚至容易陷入一般日常論辯的陷阱中;這些轉置的過程或許可以作為鬆動權力關係的力量,不過更理想地來說,我們應該去檢視這些權力所投射在的具體結構、制度、規範、個體中,如同傅柯文本提到:「人們應該探究檢查的機制,探究規訓機制與一種新的支配肉體的權力構成。」以上是我對於王同學的提問的一些衍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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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筆者認為,不管東西方,自古以來多屬父權體系是導源於生理因素,故我認為讓這個體系產生的主體包括女性與男性兩者,而現今之所以女性意識抬頭,我認為是科技的發展,使女性順著這股力量,減少生理上的阻礙,也就是說,筆者認為王同學的說法如套用於女權,的確也是成立的,因為女性的確也是創造父權體系的主體之一,而女性也為客體,被其所創建的父權體系所規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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