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二章問題(05881202 李煜梅)

1.從基本功能/目的的角度來看,「司法刑罰」與「規訓權力」兩者之間是一種什麼關係?(p183)

2.原文描述:「監視就變成一個決定性的經濟活動因素,既是生產機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規訓權力的一個特殊機制。」「一旦成為資本的職能,它(指監視)就獲得了特殊的性質」(p176)「後者(指規範級別)不僅表示在一個同質社會體中的成員資格,而且也在分類,排列等級和分配等級中起一定的作用」(p183)

   問題:監督者(或監視者)本身是否需要被同一套規則監督?若是,何以體現權力?若否,其是否還屬於此「同質社會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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