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 (03114212 張久玲)

題目:優生學與提高國民人口素質
論題:優生學帶來的人口優化是否隱藏新納粹主義?

摘要:
    我國《優生保健法》明訂基於追求家庭幸福而設立本法,其中第九條指出經醫生鑑定後胎兒若發生畸型、遺傳病等狀況時,孕婦得以進行人工流產。
    一個國家透過全面地監視,來控管人口素質,減少社會成本。於是在胎兒出生前便先進行檢測其基因狀況,是否有缺陷或帶有遺傳疾病,換言之,每個公民在出生前即已經先受到挑選,以便符合社會需求,且利於未來徵用。基因優越者多生,基因較劣者不要生,在這樣前提的統治之下,是否隱藏著新興納粹主義?畢竟優生種族是納粹主義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優生學與其罪惡
一、起源與定義
二、基因改造創造競爭力
三、偏見與等第區分
四、小結
參、目的性人口優化
一、優生保健法
二、人口素質之提高
三、小結
肆、新納粹主義萌芽
一、受監視的社會
二、納粹主義藏身之處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優生學、人口優化、基因改造、新納粹主義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 (02114254 許育瑄)

身心正常
題目:身心障礙者追求的平等
論題: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平等參與社會為理由,所制定的各種保障和福利能夠使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嗎?
關鍵字:身心障礙、身心正常、平等、社會

摘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文化、經濟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社會經常將身心障礙者視為需要被幫助的弱勢族群,而身心障礙者也由於身體或是疾病等因素相較於一般人需要其他的補助以支持他的基本生活和醫療費用,但是有部分的補助及保障並無採用身心障礙分級制度分配,是讓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皆能擁有的福利和保障。這些由法律提供的特別保障將所有的身心障礙者從社會中區隔,像是身心障礙特考、身心障礙大學獨招,以此方式區隔出身心正常與身心障礙能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嗎?本文將探討身權法提供給身心障礙者的福利、保障與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之連結。

大綱:
壹、前言
貳、法律對身心障礙的判別
   一、 身心障礙的判別標準
   二、 身心障礙的分級制度
   三、 結語
參、身心障礙者的福利與保障
   一、 身心障礙者專有的福利補助與保障
   二、 法律的保障與身心障礙者的生活
   三、 結語
肆、社會與身心障礙者
   一、 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的角色
   二、 社會的眼光
   三、 結語
伍、結論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03114110 顏孟涵)

題目(Topic):身心正常
論題(Problem):身心障礙者與社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優先保障誰?
摘要:
  • 我國於民國69年通過「殘障福利法」,歷時35年的十八次修正,轉變為現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法條內容依每次修正逐漸細分,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分類、劃分各主管機關所應負之責任,甚至於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方式及層面詳以描述歸納。
  • 除此之外,法條中還新增了許多主管機關所應主動採取的——身心障礙病症追蹤及預防措施,在本於其「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下,筆者欲透過國家法律的訂立探究——國家在聲稱進行一切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的同時,其所考量的優先是否仍是社會的保衛而非身心障礙者?
篇章目錄:

一、前言
二、正文
壹、 標籤化的身心障礙者


    第一節            醫生——標籤賦予者
    第二節            國家眼中的身心障礙者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對自身的定義
    小結    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角色
貳、「 福利保障」作為社會保衛的手段


    第一節      法律規範下的福利保障
    第二節      獲得保障的代價
    小結    條件交換後的被制約
參、 保障以外的監視

    第一節      身份的時效性

    第二節      潛在的身心障礙者
    第三節      身心病症的阻絕
    小結    篩選後的身心正常
結論:國家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保障的手段,達成保衛社會的優先目標。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正常、社會福利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代理孕母與國家生產力之優化
論題:代理孕母如何促進品管的生殖線
關鍵字:代理孕母、國家生產力、人口
摘要:
  • 由人工生殖法草案之案由「鑒於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亟欲尋求人工生殖醫療途徑彌補遺憾」,可發現其中「彌補遺憾」之用詞,彰顯無懷孕能力在法律之下被視為一種缺失,而為解決不孕婦女「生產力之缺陷」,國家乃將「生殖」分工予以代理孕母為之,以補足國家之產能。代理孕母介入母職,將女性之生殖與養育、性與受孕分離,生殖成為可品管之資產,代孕的流程由國家緊密監視,須經過專業諮詢、訂定書面契約並提報實施計畫給主管機關。而在此草案之下,筆者試問,人民如何被馴化,讓國家管控人口之質與量成為可能。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
(一)生產力之缺失
(二)代理孕母之資格審查
(三)專業諮詢與實施計畫之監管
(四)小結
二、女體作為生殖的處境
(一)醫療價格之環境
(二)傳統家庭之價值
(三)小結
三、「自願」如何成為品管工具
(一)平等權利之倡議
(二)安全與效能的處境
(三)小結
參、結論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初稿:法律責任與精神醫療專業領域的分界(02115113 黃詩媛)

類別:身心正常
題目(Topic):法律責任與精神醫療專業領域的分界
論題(problem):法律是否應該把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透過精神病專家(例如:精神科醫生、社工) 決定?
討論緣起:今年3月底,當社會沉浸正值小燈泡事件的悲傷與恐懼中,台北市衛生局會同警方共同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將「政大搖搖哥」強制就醫。
摘要:
  1. 透過上述事件,我們或許會問依據法律規定(在未傷害他人與自己的情況下)將精神病患進行強制就醫是合理的嗎?但更重要的是決定這件事的對象是正確的嗎?現行台灣的法律將精神病患的人身自由判斷,理應為法官應該做的工作,卻將它交給精神專科醫師。在此後面再設審查會,作為法院後續爭議時的審查。傅柯的時代早就有了將法律將案件中高度專業的部分交給技術人員處理。但由於醫療具有其特殊性,具有和其他專業相比更加嚴重的專業霸權,也就更加掌握有對人貼上疾病標籤的正當性。而這些正當性及醫療霸權又如何透過法律體現,又會被以怎樣的口吻訴說,會是我這篇報告的重點。
  2. 單就精神病患被強制就醫這件事,法律人在現代更加超過地將人身自由判斷責任移交給精神科醫師。法律問題理應交給法律解決,但現在台灣法律似乎不想在這些情況下為自己的判斷負責,而是將責任也一同外包到醫療系統身上。最後我將以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些意識形態如何在反過頭影響法律及患者,並進而試著提出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

    一、精神病相關定義
    二、精神衛生法的立法意旨
    三、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
    四、結語: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與精神衛生法的衝突
參、精神衛生法的醫療霸權
   一、從《精神衛生法》、《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政策綱領草案》中看醫療霸權
   二、家父長主義式的約束「我是為你好」
   三、結語:精神醫學中的醫療專業壟斷
肆、法律責任與專業領域的分界
   一、知識的權力化-專業壟斷論述在法律上的體現
   二、生醫情結在法律:代理人制度的無法檢證
   三、結語:法律責任的外包?精神疾病檢證在真實醫療情境及法情境的困難
伍、結論: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關鍵詞 :醫學、專業、資格、霸權、權利


學期報告初稿 (03114225 鄭安汝)

題目:論《菸害防制法》之孕婦禁菸條款與基本人權
論題:孕婦禁菸條款是否有侵犯懷孕女性個人自由意志之虞?

摘要:
  當女性成為母親,或者當她的身體顯露出已經懷孕的樣子,女性便失去了自己的自主地位,成為受到社會「關注」的族群,或者成為傅柯所說的,受到人們「永不間斷監視」的對象。「母職」這個角色在傳統上被認為應該要「無私且不斷付出」,否則會被視為社會上的偏差者。懷孕的女性必須無私的放棄過去的不良習癖,改變之前的行為及生活型態,成為一位健康的「好母親」,因為只有健康的母親,才可孕育健康的下一代。
  有關《菸害防制法》中孕婦禁菸的條文內容,只提及了胎兒的健康,卻忽略了在整個懷孕過程中的主體--女性,顯然有將女性視為「生產工具」的嫌疑。想保障胎兒的健康,卻不是認真的對孕婦或是其身邊的吸菸者宣導,而是透過「限制女性」的方式達成目的,在國家還不能以「危害健康」為理由立法全面禁止吸菸的同時,一位女性卻因為懷孕,立刻變成「次等公民」,她的自由--作為一位現代女性最基本的權利──頓時降級,被輕易地予以限制。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孕婦禁菸條款
一、關於孕婦禁菸之現行法
二、對懷孕女性所形成的限制
三、結語
參、母職與身體
一、懷孕的身體
二、女性身體與母親責任
三、結語
肆、基本人權與孕婦禁菸
一、孕婦行為與國家規訓
二、個人自由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國民健康、禁菸、孕婦、母職、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