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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完稿 (03114212 張久玲)

主題:人口
題目:當優生的概念逐漸消失在法條之中
論題:《優生保健法》無法提高人口素質?
關鍵字:優生學、人口素質、社會成本
摘要:

                 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立法目的在於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其中以第三章第九條及第十條內容進行討論,規範不夠嚴謹的人工流產與結渣手術恐造成無法有效提高人口素質,與立法目的相違背。在進行討論前先釐清人口素質概念,人口素質的面向很廣,包含思想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等,本篇試針對與優生擁有最直接關係的身體素質進行討論。
             《優生保健法》內容包含墮胎合法化,最初考量原因是由於特殊情況,如強暴、亂;或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者,如患有精神疾病、遺傳疾病等。但假設健康或基因良好的胎兒因社會倫理因素或是父母親意識而遭墮胎,筆者認為與提高人口素質的立法目的相互衝突。而另外根據第十條規定:「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開放已婚男女依其自由意志施行結紮手術實有阻礙提高人口素質之疑慮。
                 因此基於以上前提,本篇想探討《優生保健法》存在的真正目的以及提高人口素質是否重要。若重要,建議在優生的概念完全於法條中消失殆盡前(根據《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將提高人口素質與婦女身體權益進行分化,以及限縮進行手術之權限,避免優生成為權力鬥爭下的犧牲品。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人口素質與優生學之基本概念
()人口素質定義
()優生學-消極優生學與積極優生學
()優生學與人口素質之直接連結
()小結
二、《優生保健法》存在理由
()提高人口素質
()墮胎合法化與結紮手術-是否屬於增進家庭幸福?
()法條之間的衝突與矛盾
()小結
三、提高人口素質之阻礙
()出生率下降與結紮率提升-優良基因流失
()優生概念逐漸消失-《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
()小結
四、國家中人口素質之重要性
()人口素質與社會成本之計算-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統計
()高人口素質有助提升國家發展之進步-人類發展指數
()小結

參、結論

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212 張久玲)

主題:人口
題目:當優生的概念逐漸消失在法條之中
論題:《優生保健法》無法提高人口素質?
關鍵字:優生學、人口素質、墮胎合法化
摘要:
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立法目的在於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其主要內容包含合法讓孕婦進行人工流產,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的原因是由於特殊情況,如強暴、亂倫;或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者,如患有精神疾病、遺傳疾病等。但假設健康或基因良好的胎兒因社會倫理因素或是父母親意識而遭墮胎,筆者認為與提高人口素質的立法目的相互衝突。
另外根據《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將法條更改成《生育保健法》之外,立法目的也將有所更動為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法。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本篇想探討《優生保健法》存在的真正目的,且建議在優生的概念完全在法條中消失殆盡前,將提高人口素質與婦女身體權益進行分化,避免優生成為權力鬥爭下的犧牲品。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優生學的基本概念
()消極優生學
()積極優生學
()優生學與社會成本之計算
()小結
二、《優生保健法》存在的理由
()提高人口素質
()墮胎合法化
()法條間的衝突與矛盾
()小結
三、提高人口素質的阻礙
()優生保健法修正案-生育保健法
()道德框架下的規訓
()優生概念的分化
()小結


參、結論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212 張久玲)

主題:人口
題目:若優生學為國家必然之走向
論題:優生保健法可以提高人口素質?
關鍵字:優生學、人口素質、身體醫療化
摘要:
為了提高國家紀律,在人口進入訓練階段前先做出篩選,便能更有效率地控管整個人口體系。而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優生學的概念隱藏其中,提高人口素質、增加國家勞動力與減少社會成本,便成為國家追求之長遠目標。
若以優生保健法作為提高人口素質的條件,是否真正能有效達成目的?在多數人的認知裡,將優生保健法視為是台灣的墮胎法。且針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內容,並非明定只有懷有基因不良之胎兒的孕婦得以施行墮胎,假設健康的胎兒會因現實層面的社會倫理因素而遭墮胎,便與優生的理念不合,無法有效提高人口素質。最後論述對於修正案,「優生」一詞受外界質疑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意味,認為應將本法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如此本法便流於墮胎與父權的價值之下。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優生學作為一種國家責任-優生保健法
()篩選的判準
()法律的漏洞
()優生概念與墮胎的分化
()小結
二、人口素質優化下的必然犧牲
()生育控制取代婦女健康
()女性身體醫療化
()遺傳疾病與身障患者之權益
()小結-目的釐清
三、優生學與社會成本之減少
()機會成本之計算
()技術層面之突破
()現行提議之修正案-生育保健法
()小結


參、結論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 (03114212 張久玲)

題目優生學與提高國民人口素質
論題優生學帶來的人口優化是否隱藏新納粹主義

摘要
    我國優生保健法明訂基於追求家庭幸福而設立本法,其中第九條指出經醫生鑑定後胎兒若發生畸型、遺傳病等狀況時,孕婦得以進行人工流產。
    一個國家透過全面地監視,來控管人口素質,減少社會成本。於是在胎兒出生前便先進行檢測其基因狀況,是否有缺陷或帶有遺傳疾病,換言之,每個公民在出生前即已經先受到挑選,以便符合社會需求,且利於未來徵用。基因優越者多生,基因較劣者不要生,在這樣前提的統治之下,是否隱藏著新興納粹主義畢竟優生種族是納粹主義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優生學與其罪惡
一、起源與定義
二、基因改造創造競爭力
三、偏見與等第區分
四、小結
參、目的性人口優化
一、優生保健法
二、人口素質之提高
三、小結
肆、新納粹主義萌芽
一、受監視的社會
二、納粹主義藏身之處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優生學、人口優化、基因改造、新納粹主義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03114212張久玲)

類別:人口
題目:優生學是否符合一般道德標準?
大綱
壹、前言
貳、正文
一、何謂優生學
  • 基本控制遺傳病與基因缺陷
  • 改造基因,使胎兒更具競爭力
  • 小結
二、我國相關條例
  • 人口計畫生育法 (235)
  • 優生保健法 (9)
  • 小結
三、支持與反對立場
  • 支持(提高人口素質、減少社會成本)
  • 反對(道德違背、新納粹主義)
  • 小結
參、結論

摘要 
        分為兩個層面探討,以基本優生學來說,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素質以及避免遺傳性疾病、胎兒畸形等問題,對胎兒進行檢查監測甚至人工流產,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檢測孕婦懷中的胎兒,進而進行挑選,這樣的情形國家實質在施行全面監視與控管人口。傅柯提到嚴格的紀律是為了更好地挑選和徵用,以這樣的觀點來看,優生學更有效地規範與監控整個社會,鞏固整個體系。
       而另一個部份是隨著基因科技發展,已經可以更積極地改善胎兒的基因,使胎兒將來更俊美、更聰明、更健壯等條件來符合整個社會需求,具備競爭力。這種狀況對人類道德造成衝擊,甚至引發社會問題。
         因此本文想討論的是無論是根據自己的意識亦或是受到無形的監視,在道德層面來說優生學是否有所違背?
關鍵詞:優生學、人口優化、基因改造、社會成本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 (03114212 張久玲)

類別人口
議題:優生學是否符合一般道德標準
大綱
一、何謂優生學 是否與挑選概念相同
二、我國規訓人口計畫政策
三、優生學支持與反對立場
四、個人立場與結論

解說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條提到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我認為現行的計劃生育制度似乎不單單僅是為了控制人口數量,進而控制人口的品質,也就是說控量也控質。優生學在台灣的政策規定並不明確,基於某些理由部分民眾建議政府應該制定相關政策。然而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5條規定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這項規定很明顯是針對傳統華人的重男輕女思想而訂定,就某部分來說,這是不是一種反優生學的意識?
  2. 傅柯提到嚴格的紀律是為了更好地挑選和徵用,那以優生學來說,在人民出生前即先受到挑選不是更有效率地來規範整個社會嗎如此一來婦女在懷孕期間便已受到監視。我想討論的是無論是根據自己的意識亦或是受到無形監視,在道德層面來說優生學是否有所違背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212 張久玲)

邊沁的全景場是建築,被形容是一個完全自我封閉的烏托邦,在這樣一層一層監視與觀察,說明是誰來行使權力已經變得不重要,但在這種權力與社會整體建立的虛構關係中,究竟體現的是誰裡理想?是社會整體的理想亦或只是發明者的理想?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第三部份第二章(03114212 張久玲)

在一個規訓制度中,兒童比成年人更個人化,病人比健康人更個人化,瘋人和罪犯比正常人和守法者更個人化。在這樣的權力控制之中,人們犧牲了個人化,而我疑問的是:在規訓制度中人們獲得了什麼?是對於一個目標的追求還是個人實質上的進步或是其他?畢竟在雙方都同意亦或是在雙贏的局面下,這樣的制度才得以維持。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一章問題 (03114212 張久玲)

書中提及紀律有時需要封閉的空間,規定出一個與眾不同、自我封閉的場所。這是貫徹紀律的保護區。但這種基於紀律為由,將人類「禁閉」於不同的空間之中的方式,難道不是對人權的一種迫害嗎?(畢竟早在17世紀時就出現人權的概念)
再者,禁閉在現代來說已經是法律規範中的一種懲罰,但仔細想想,諸如寄宿學校、軍營圍牆等等措施,時至現今仍持續延用,或許在強迫的強度上有些許減弱,但這是不是證明了此種對人類控制方式經過幾世紀後如今仍存在?若是,針對封閉原則在規訓機制中不是永恆的這句有無衝突?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 (03114212 張久玲)

一、何謂科學?科學是用理論來回來問題甚至解釋各種現象,並且用實際資料來驗證理論或某種說法是否正確,最後用實證研究所得的知識。作為政治系學生我們時常被質疑政治也是一門科學?在此同時,我亦質疑司法複合體是科學?一直被提到的科學知識,只是糾纏於事實與事實間的審審判,探討罪犯犯罪的緣由與動機以及作何地處至,甚至是歷史以來對懲罰改變,這途中出現的新領域、新角色等等,然而並不清楚將這一整套納入科學是否合理。書中有提到其旨在論述關於現代靈魂與一種新的審判權力之間相互關系的歷史,論述現行的科學-法律綜合體的系譜。我便想提出為什麼將司法複合體歸類於科學?
二、公開地處決儀式成為一種景觀,經過多年改變這種大型戲劇儀式變得愈來愈不暴露於大眾之下,從頭戴黑紗、身裹白色屍布,到後來將斷頭機移到監獄裡,並且封鎖通往監獄的街道,秘密執行死刑。為什麼如此,傅柯仍認為時至今日死刑依然是一種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