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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期末報告完稿(03114258 許沐恩)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代理孕母的道德考量
論題:以有償或無償作為衡量代孕是否合乎道德倫理之合理性

摘要:
現今我國法規以有償或無償作為看待代孕是否合乎道德論理的基準點。而我國法規規定代孕要無償一來是要避免「物化」女性的可能以及避免商業的介入,二來是比面未來申請代孕者花錢買「母親」。物化女性是一個近期由女權團體所提出並倡議要從社會中革除的論點。但在一個早就商品化一切的現代資本社會,物化這件事這跟父權一點關係也沒有。盧卡奇在《物化與無產階級意識》中的第一節〈物化現象〉中,他說「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獲得物的性質,從而獲得一種幽靈般的對象性,這種對象性以其嚴格的、彷彿十全十美和合理的自律性掩蓋著它的基本本質,即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所有痕跡。」因此現代社會早就已經物化了一切。而以無償作為代孕機制的必要條件似乎無法解決物化的問題,更何況在懷孕中從人工受孕、產檢、保養品一直到產後坐月子這些較為不易被發現的龐大醫療商業利益。筆者以印度為例,代孕是合法而且商業化的,根據2009年南都周刊及2012年華商報的報導,其年產值達到120億美元。也為代孕者的家庭帶好更多的收入也是更好的前景。
第二部分筆者以Nussbuam從物化對男女兩造的關係論述下去討論。懷孕生子現在也有很大的一部分是結婚後女性會主動想要的歷程,而非全然是父權的壓制。而性所產生的基因、懷胎到扶養,所謂母親的職分之不可破鏈結正在被打破,有些人認為未來可能出現一種局面就是「找基因狀況優的女性將貢獻她的基因,再透過人工受精讓身強體壯的女性來懷孕,最後找個好脾氣的女人把他扶養長大」。對此筆者認為以代孕的邏輯基因跟養育的人會是同一個,因此這種狀況比較難真的實行,只有當「人」變成商品,才會用這種方式去「製造」人。
因此我覺得,有償和無償最終並不能作為作為衡量代孕是否合乎道德倫理的基準。而國家公權力也無需強制規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
        (一)無償代孕
        (二)無償代孕背後的道德論點
    二、物化
        (一)定義物化和被扭曲的物化
        (二)懷孕與隱藏的醫療商業利益
        (三)印度作為代孕商業化的國家
                   a.社會態度
                   b.年產值跟
                   c.為代孕者家庭帶來的好處
    三、物化與性的關聯
                   a.Martha Nussbaum的論述
                   b.女性對於懷孕的期待
    四、母親
        (一)基因、懷胎與扶養的鏈結
        (二)代孕最終回歸「人」的本質
    五、結論
關鍵字:代孕、物化、有償給付、母職

學期報告完稿(03111124劉衍伶)

題目:代理孕母
論題 :何以代孕有其可行性
關鍵字:委託夫妻 代理孕母 代孕 代孕契約

摘要
我國衛福部有意有條件開放代孕制度,並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規範試圖降低代孕衍生問題之機率,本文基於生殖是人類基本權利與自由概念,分析代孕爭議中之倫理問題,討論在健全的法規下,代孕在台灣的可行性。本文認為衛福部修正法案是為了透過完善的代孕體制讓代理孕母能在最充足的資訊及資源下,深思熟慮做出自願代孕的決定,且筆者主張代孕除基本醫療檢查等費用外應有額外報酬,透過立法的規範,委託夫妻與代理孕母簽訂代孕契約,用以劃分其權利義務,並從倫理分析代孕反人倫及人性價值與尊嚴在尊重代孕母的自我孕母應擁先的同時代孕所生子保障委託夫的前提之下完善規範的代孕制具可性,並期待能提供台灣無法生育之夫妻一項合法的選擇。

篇章目錄
壹、 前言
貳、 正文
         一 、  代孕契約的法律效力
             第一節 代孕契約相關問題
           (一)  代孕當事人酬勞問題
           (二)  孩子之最佳利益
             第二節 代孕契約的性質——代孕契約之正當性及其是否在契約自由範圍內
             第三節 代孕契約之違約問題
         二 、   代孕之倫理問題
             第一節  代孕對家庭倫理的影響與改變——「母親」一詞的定義之影響與改變
             第二節  代理孕母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孕前、孕中、孕後三階段與代孕報酬討論其契約建構基礎
             第三節  代孕對女性及孩子的傷害問題
           (一)  分析女性人格貶義及子宮(身體)工具化問題
           (二)  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分析
                 三 、   代孕機制的完善規範 
             第一節      仲介代孕組織、委託夫妻及代理孕母之各時期權利關係分析
             第二節      代理孕母之自律與法律保障
             第三節      代孕契約如何成立
參、 結論



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完稿(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論題:代理孕母何以不得有償收費?--有償代孕是否侵犯母職
關鍵字:代理孕母、有償給付、母職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立法案由乃將代孕視為一「利他助人」行為,藉此消弭物化之疑慮;此外,法案同時也限制唯有具「婚姻關係」的不孕婦妻,方能提出代孕申請。
首先,在討論代理孕母前,應先論我國如何認識母職,以闡述國家對女性與生殖之監控。女性自小對子宮的認識便是以育嬰為目的,「母職為女性的天性」的知識也因而被廣泛認識,並透過家庭及婚姻價值鞏固之,故當母職成為女性之「必然」時,生殖便被視為女性的「應然」付出,而無須有償給付其勞動行為。然而,當代理孕母以第三者的身分介入他人的婚姻關係時,沒有婚姻束縛的代理孕母是否還須堅守母職的角色,將生殖的勞動行為視為無償付出?對此,筆者接著將透過家庭在生、養、育子女的親權行為中,所付出之費用,以闡述生殖作為一項工作有償收費之合理性,並闡釋開放代孕有償收費將帶來的政治經濟利益,以證明其效益。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一)法案限制:代孕應為利他助人的無償生殖勞動§8-4
(二)法案限制:具有「婚姻關係」之不孕夫妻§2-3
(三)小結
二、代理孕母與母職--有償代孕是否物化女性
(一)不孕症的社會缺陷--子宮的知識建構
(二)不孕症的社會缺陷--婚姻如何監視母職
(三)親權的費用--生養育的價格計算
(四)小結
三、有償代孕之政治經濟利益
(一)國家人口產值:少子化問題之解決
(二)不孕症之產業集團:醫療體系、科學研發及食品藥廠之商業利益
(三)女性勞動力之產值
(四)小結

參、結論

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1124劉衍伶)

題目:代理孕母
論題 :代孕契約是否有其可行性
關鍵字:代孕夫妻 委託夫妻 代理孕母 代孕

摘要
我國衛福部有意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並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規範以降低代理孕母衍生問題的機率,本文基於生殖是人類基本權利與自由概念,分析代孕爭議中之倫理問題,討論在健全的法規下,代孕在台灣的可行性。本文認為衛福部修正法案是為了透過完善的代孕體制讓代理孕母能在最充足的資訊及資源下,深思熟慮做出自願代孕的決定,且筆者主張代孕除基本醫療檢查等費用外應有額外報酬,透過立法的規範,委託夫妻與代理孕母簽訂代孕契約,用以劃分其權利義務,並從倫理分析代孕反人倫及人性價值與尊嚴在尊重代孕母的自我自律孕母應擁先的同時代孕所生子保障委託夫的前提之下完善規範的代孕制具可性,並期待能提供台灣無法生育之夫妻一項合法的選擇。

篇章目錄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代孕契約的法律效力

第一節 代孕契約相關問題
           (一)  代孕當事人酬勞問題
           (二)  孩子之最佳利益
第二節 代孕契約的性質——代孕契約之正當性及其是否在契約自由範圍內
第三節 代孕契約違約問題


第三章      代孕之倫理問題

第一節  代孕對家庭倫理的影響與改變——「母親」一詞的定義之影響與改變
第二節  代理孕母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孕前、孕中、孕後三階段討論契約建構基礎
第三節  代孕對女性及孩子的傷害問題
          (一)  分析女性人格貶義及子宮工具化問題
          (二)  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代孕機制的完善規範

第一節    仲介代孕組織
第二節    代理孕母之自律與法律保障
第三節    代孕契約成立效果 



第五章         結論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論題:代理孕母何以不得有償收費?
關鍵字:代理孕母、生殖權利、國家生產力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受術夫妻只須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立案之由乃將代孕視為「一種利他助人的行為,也可消弭物化之疑慮」,由此觀察,國家限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而不給予孕母收受工資之權益。然而,何以生殖不得作為一項給付勞動,僅醫療體系得以獲利,生殖卻成為一種無償報酬之互助行為?於此,筆者發現草案隱含之權力關係,由立法條件限制受術者須有婚姻關係、無償助人之觀念闡釋以及主管機關之監督品管,以維護國家既有父權與婚姻之價值,當「生殖權利」之觀念成為國家控管生產力的手段,收費之企業化行為則將破壞此知識建構體系。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立法案由--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
()立法條件--婚姻關係§2-3
()立法條件--利他助人的無償收費限制§8-4
()立法條件--衛生福利部之品管§12-2
()小結
二、生殖權利之公共化
()性與生殖、生與養之分裂
()「不孕」作為一種疾病:人口成長與婚姻價值之維繫
()「子宮本就是工具」之倡議--陳昭姿女士之案例
()小結
三、無償收費與國家生產力
()利他助人之考量--生殖權利之普遍性
()女性勞動之價值
()醫療體系之龐大獲利
()小結

參、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