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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完稿 ( 03114281 李岱紜 )

l   題目:從《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蔣乃辛、呂玉玲) 的推行來談營養學對飲食生活的影響及配置

l   論題:營養學是如何介入與指導我們的飲食生活?

l   摘要:為培養國民健康飲食的觀念,降低肥胖引發相關疾病的機率,台灣衛福部近年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草案中,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指定須由營養師辦理相關營養業務之機關(構)及公、私立場所。前項之營養業務,指供餐之飲食設計及膳食製備與供應之監督;其飲食設計應符合供餐對象之營養需求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餐基準。」這代表未來在政府的介入下,被點名的機關及公、私立場所都將設置營養人力,來提供飲食上的專業規劃與監督。
自十八世紀健康政治的興起,人民的飲食也成為了國家監控與規範的對象。透過營養學的建立,飲食逐漸專業化,也培育了該領域的專業人士給予指導。而營養師從原先科學研究的封閉空間,透過國家的權力開始配置在各個社會場域中,主動介入我們的飲食生活。當這些知識權力作用在我們的身體上,便逐漸成為了認知的一部分。現代人的飲食,已不光是滿足口腹之慾,在營養學的規訓下更多了健康的考量而有所選擇。
這份報告將從知識的權力面來探討,營養學透過哪些技術滲透到生活中並改造了我們的身體。
       
l   內容大綱:

壹、前言
貳、知識權力的建立
    一、 近代營養學的發展
    二、 營養師資格專業化
    三、 營養師公會
參、權力配置的場域
    一、醫院及照護機構
    二、食品公司
    三、學校
肆、權力的技術
        一、飲食的簡化與分類-營養成分
        二、人體與營養的串聯科學實驗
        三、營養學的話語權飲食的認證與推薦
伍、規訓的形成
        一、飲食的自我節制
        二、額外的營養需求
陸、結論


l   關鍵字:健康政治、營養學、知識權力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完稿 02114284 彭怡璇

題目:齒輪的健康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論題與假設:
人何以變成齒輪?生產過程中「健康」為何?
以國民健康之名,人被視作社會之中的齒輪來看待和對待。當人成為齒輪,其價值僅剩下能在生產過程中對社會產生多少利潤。健康從來就不是人權,而是成本的考量。

摘要:
國家為維護國民健康,推行相關衛生醫療及福利制度,使人民享有健康權。此些法律條文卻未著眼於個人的觀點,人如同社會之齒輪被打磨拋光。人服從於強制冠上的公共福利之名前,其人格、身體、自由等權亦顯得特別消極。本文試圖藉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及其他相關條文的探討,呈現個人的身體被依體適能常模通過與否歸類與調整,遂喪失隱私權成為有利於社會之勞動力。本文認為,健康是隱私權,個人的身體健康不應受到強制,因此將檢定未通過之輔導課程或體適能加強班改為自行選擇是否參加亦是本文的關懷。

關鍵字:國民健康、健康權、體適能檢測、齒輪、勞動力

壹、前言
貳、國民健康
    一、國民的健康和不健康
    二、治療,恢復健康
    三、預防性健康照護
    四、齒輪的健康病歷與病例
參、國民體適能檢測
         一、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二、體適能常模
         三、指導員和檢測器
         四、齒輪的檢測與保養健康體育護照與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
肆、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一、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
    二、檢定項目與通過標準
    三、學生體適能獎勵
    四、健康的齒輪輔導課程
伍、隱私權:人格人,勞動人口
    一、誰是人格人
    二、身體、健康與自由
    三、何謂勞動人口
    四、社會的齒輪身體體能與社會勞動力
陸、結論
附一、人不應被視為潛在的病例、病歷或勞動人口
附二、自行選擇參加輔導課程和體適能加強班

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完稿 (03114225 鄭安汝)

題目:論《菸害防制法》之孕婦禁菸條款與基本人權
論題:孕婦禁菸條款是否有侵犯懷孕女性個人自由意志之虞?

摘要:
  當女性成為母親,或者當她的身體顯露出已經懷孕的樣子,女性便失去了自己的自主地位,成為受到社會「關注」的族群,或者成為傅柯所說的,受到人們「永不間斷監視」的對象。「母職」這個角色在傳統上被認為應該要「無私且不斷付出」,否則會被視為社會上的偏差者。懷孕的女性必須無私的放棄過去的不良習癖,改變之前的行為及生活型態,成為一位健康的「好母親」,因為只有健康的母親,才可孕育健康的下一代。
  台灣菸害防制法於2007年增訂了「禁止孕婦吸菸條款」,為全球首例,雖然目前並沒有訂定相關罰則,但儼然已對孕婦形成規範。然而,有關《菸害防制法》中孕婦禁菸的立法理由,只提及了胎兒的健康,卻忽略了在整個懷孕過程中的主體--女性,顯然有將女性視為「生產工具」的嫌疑。想保障胎兒的健康,卻不是認真的對孕婦或是其身邊的吸菸者宣導,而是以立法「限制女性」的方式達成目的。在國家還不能以「危害健康」為理由立法全面禁止吸菸的同時,女性卻因為懷孕變成「次等公民」,她的自由--作為一位現代女性最基本的權利──頓時降級,被輕易地予以限制。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孕婦禁菸條款
一、孕婦禁菸之現行法
二、對懷孕女性的限制
三、結語
參、母職與身體
一、規訓與身體
二、女性身體與母職
三、結語
肆、孕婦禁菸與基本人權
一、個人自由
二、孕婦行為與國家規訓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國民健康、禁菸、孕婦、母職、基本人權

2017年1月7日 星期六

學期報告大綱完稿(邱亭雁03114237)

題目:吸菸區與國民健康的微弱連結
論題:為何設置吸菸區難以維護國民健康?

摘要:
菸害防制宣導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政府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做出了許多政策措施,除了宣導吸菸的害處與設立戒菸專線,我國《菸害防制法》中第16條亦規定吸菸區設置的必要性:「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然,筆者發現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第7條對於吸菸區的設置規範其一為「通風良好處」,導致即便在戶外禁菸的特定場所,吸菸區的設置多無法保障非吸菸者接收二手菸的危害,也無法對吸菸者產生被隔離之負面感受,進而改變其吸菸行為,筆者試圖透過分析吸菸區的法規、外在環境的樣態、設計,和在吸菸者了解其製造之二手菸的外部成本下,吸菸對於吸菸者的意義,找出吸菸區如何影響吸菸者的選擇行為,證明吸菸區何以無法維護國民健康。

大綱:

壹、前言

貳、吸菸區以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為例
一、相關法規
二、外在環境的樣態
三、吸菸區的設置與設計(參附圖)
四、結語:在吸菸者了解吸菸區無法防止二手菸外溢,為何其仍選擇吸菸?

參、二手菸的外部成本
一、自身健康
二、他人健康
三、政府支出
四、結語:在吸菸者了解二手菸會造成以上三項外部成本下,為何其仍選擇吸菸?

肆、吸菸者的選擇模式
一、吸菸對吸菸者的意義:健康與癮各自扮演之角色
二、吸菸區作為法定除罪場:吸菸區所扮演之角色
三、結語:吸菸區難以維護國民健康

伍、結論


(附圖一)吸菸區的設置






說明:

透過附圖一可發現,除「吸菸區2」以外,其他兩個吸菸區都為行人必經之處。「吸菸區1」位於二大樓和五大樓中間,且面對二大樓出入口的正對面,故從二大樓要前往五大樓的學生幾乎難以避開該吸菸區製造之二手菸,尤其所有商學院的學生必定會在該兩處移動上課,而商學院大學部的學生即有4550人;「吸菸區3」亦為學生們上下課必經之處,尤其捷運為許多學生上學的交通工具,延平南路上的校門口是搭乘捷運學生的主要進出校園的通道,而吸菸區3則位在出入口的不遠處,且是要到達任何一棟建築物的必經地。故可發現,由於「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中對吸菸區設置地點所規範的「不可設於必經之處」的模糊,導致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的吸菸區設置地點,無法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

(附圖二)吸菸區的設計
吸菸區1 (由第二大樓出入口角度拍攝)
吸菸區1(由五大樓走向二大樓之角度拍攝)
說明:

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的三處吸菸區設計雷同,故筆者此處放上吸菸區1的照片作為代表。由上圖可發現,由於「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對於吸菸區的設計規範之一為「通風良好處」,導致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的吸菸區設計都以植披作為界線與遮蔽,此設計根本無法防止二手菸的向外飄散,又可讓吸菸者能夠不直接被路過者注視,故也無法產生被隔離或排擠之感受,使其停止吸菸,也就無法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


關鍵字:吸菸者、吸菸區、國民健康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 (03114281 李岱紜)

  • 主題:國民健康
  • 題目:從《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蔣乃辛、呂玉玲版) 的推行來談飲食自由
  • 論題:以健康為名限制飲食選擇是否侵犯個人飲食自由?
  • 說明:為培養國民健康飲食的觀念,降低肥胖引發相關疾病的機率,台灣衛福部近年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草案中,第十四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園不得販賣高熱量、高脂肪、高鈉、高糖及其他有害健康之食品、飲料;其限制販售之範圍,依國民飲食及營養建議攝取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意將所謂的「垃圾食物」隔絕在校園(及附近)之外,避免尚未對健康飲食有選擇能力的兒童及青少年購買。「吃」是人類原始的生理慾望,原先不具有任何規範。然而隨著社會的演進,國民健康成為了一項政治目標,國家開始透過飲食層面的控制來監控我們的身體。營養學也進一步規範了我們對食物的認知,建立起健康飲食的概念。讓原本只是單純滿足慾望的飲食行為有了社會目的性的轉變。在健康政治之下,從飲食管理探討對個人身體的規訓,以及飲食自由背後的權力關係。
  • 大綱
     一、前言:《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中對飲食的規範  
     二、飲食管理的政治意涵
            1. 飲食的理性化
            2. 營養學的知識建立
            3. 健康飲食概念的形成
      三、飲食的權力關係
            1. 個人飲食權力的主動與被動
            2. 食物供應者
            3. 國家健保與醫療資源
      四、結論

關鍵字:健康政治、營養學、飲食自由

學期報告初稿 02114284 彭怡璇

論題:健康權或隱私權

題目:論身體隱私權失權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摘要:
國家為維護國民健康,推行相關衛生醫療及福利制度,使人民享有健康權。然而,此些法律條文卻未著眼於個人的觀點,並且在強制冠上的公共福利之名前,人之人格、身體、自由等權總顯得特別消極。本文試圖藉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及其他相關條文的探討,呈現個人的身體被依體適能常模通過與否歸類與調整,遂喪失隱私權成為有利於社會之生產力。本文認為,健康是隱私權,個人的身體健康不應受到強制,因此將檢定未通過之輔導課程或體適能加強班改為自行選擇是否參加亦是本文的關懷。

關鍵字:國民健康、健康權、體適能檢測、隱私權、生產力

壹、前言
貳、國民健康
    一、國民的健康和不健康
    二、治療,恢復健康
    三、預防性健康照護
    四、病歷與病例
參、國民體適能檢測
    一、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二、體適能常模
    三、指導員和檢測器
    四、健康體育護照與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
肆、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一、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
    二、檢定項目與通過標準
    三、學生體適能獎勵
    四、輔導課程
伍、隱私權:人格人,生產力
    一、誰是人格人
    二、身體、健康與自由
    三、何謂勞動人口
    四、身體體能與社會勞動力、生產力
陸、結論
附一、人不應被視為潛在的病例、病歷或勞動人口
附二、自行選擇參加輔導課程和體適能加強班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初稿 (03114225 鄭安汝)

題目:論《菸害防制法》之孕婦禁菸條款與基本人權
論題:孕婦禁菸條款是否有侵犯懷孕女性個人自由意志之虞?

摘要:
  當女性成為母親,或者當她的身體顯露出已經懷孕的樣子,女性便失去了自己的自主地位,成為受到社會「關注」的族群,或者成為傅柯所說的,受到人們「永不間斷監視」的對象。「母職」這個角色在傳統上被認為應該要「無私且不斷付出」,否則會被視為社會上的偏差者。懷孕的女性必須無私的放棄過去的不良習癖,改變之前的行為及生活型態,成為一位健康的「好母親」,因為只有健康的母親,才可孕育健康的下一代。
  有關《菸害防制法》中孕婦禁菸的條文內容,只提及了胎兒的健康,卻忽略了在整個懷孕過程中的主體--女性,顯然有將女性視為「生產工具」的嫌疑。想保障胎兒的健康,卻不是認真的對孕婦或是其身邊的吸菸者宣導,而是透過「限制女性」的方式達成目的,在國家還不能以「危害健康」為理由立法全面禁止吸菸的同時,一位女性卻因為懷孕,立刻變成「次等公民」,她的自由--作為一位現代女性最基本的權利──頓時降級,被輕易地予以限制。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孕婦禁菸條款
一、關於孕婦禁菸之現行法
二、對懷孕女性所形成的限制
三、結語
參、母職與身體
一、懷孕的身體
二、女性身體與母親責任
三、結語
肆、基本人權與孕婦禁菸
一、孕婦行為與國家規訓
二、個人自由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國民健康、禁菸、孕婦、母職、基本人權

2016年12月18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邱亭雁03114237)

題目:吸菸區與國民健康的微弱連結
論題:設置吸菸區為何難以維護國民健康?

摘要:
菸害防制宣導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政府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做出了許多政策措施,除了宣導吸菸的害處與設立戒菸專線,我國《菸害防制法》中第16條亦規定吸菸區設置的必要性:「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然,筆者發現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第7條對於吸菸區的設置規範其一為「通風良好處」,導致即便在戶外禁菸的特定場所,吸菸區的設置多無法保障非吸菸者接收二手菸的危害,也無法對吸菸者產生被隔離之負面感受,進而改變其吸菸行為,筆者試圖透過分析吸菸區的法規、外在環境的樣態、設計,和在吸菸者了解其製造之二手菸的外部成本下,吸菸對於吸菸者的意義,找出吸菸區如何影響吸菸者的選擇行為,證明吸菸區何以無法維護國民健康。

大綱:

壹、前言

貳、吸菸區
一、相關法規
二、外在環境的樣態
三、吸菸區的設計
四、結語

參、二手菸的外部成本
一、自身健康
二、他人健康
三、政府支出
四、結語

肆、吸菸者的選擇模式
一、吸菸對吸菸者的意義
二、吸菸區作為法定除罪場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吸菸者、吸菸區、國民健康

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03114225 鄭安汝)

國民健康

題目(Topic):孕婦禁菸

論題(Problem):孕婦禁菸條款是否有侵犯懷孕女性基本權利之虞?

摘要:
  當女性成為母親,或者當她的身體顯露出已經懷孕的樣子,女性便失去了自己的自主地位,成為受到社會「關注」或者說「永不間斷監視」的對象。母職角色在傳統上被認為應該要「無私、不斷付出」,懷孕的女性必須放棄過去的不良習癖,改變過去的行為及生活型態,成為一位「好母親」,否則會被視為社會上的偏差者。
  有關孕婦禁菸的條文內容,只提及了胎兒的健康,對於孕婦本身的健康卻隻字未提,顯然有將女性視為「生產工具」的嫌疑。想保障胎兒的健康,卻不是認真的對孕婦宣導,而是透過「限制女性」的方式達成目的,在國家還不能以「危害健康」為理由立法全面禁止吸菸的同時,一位女性卻因為懷孕,立刻變成「次等公民」,她的自由--作為一位現代女性最基本的權利──頓時降級,被輕易地予以限制。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孕婦禁菸條款
一、關於孕婦禁菸之現行法
二、對懷孕女性所形成的規訓
三、結語
參、母職與身體
一、懷孕的身體
二、女性身體與母親責任
三、結語
肆、基本人權與孕婦禁菸
一、孕婦行為與國家管制
二、個人自由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國民健康、禁菸、孕婦、母職、基本人權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 (邱亭雁03114237)

  • 題目:國家強制設置吸菸區產生之效應
  • 論題:吸菸者何以認同吸菸區的設置?
  • 研究動機:
        菸害防制宣導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你戒菸,我們戒二手菸」的標語充滿著街道,吸菸者儼然成為全民健康的公敵,除了政策宣傳,我國菸害防制法中第16條亦規定吸菸區設置的必要性:「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雖看似對於非吸菸者的健康產生保護,然,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第7條對於吸菸區的設置規範卻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吸菸區 (室) 之區隔,指具有通風良好或獨立之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也就產生了許多吸菸區的設置為開放空間,且東吳大學吸菸區設置皆如此(如圖)。
        筆者觀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設置,且採訪剛於吸菸區抽完菸之同學後,有了進一步的發現,筆者發現於城中校區吸菸區吸菸之同學對吸菸區的設置都予以正面評價,並認為不應因自身行為影響他人健康,且認同國家倡導菸害防制之作為,此回答有悖於筆者先前之假設,筆者原假設吸菸者會不滿吸菸區隔離的設置,但採訪結果卻不然,故筆者試圖透過分析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規劃與吸菸者對於國家干涉自身或他人健康的看法,找出吸菸者認同吸菸區設置的原因,進而觀察出國家強制設置吸菸區產生之效應。

吸菸區1正面
吸菸區1入口


吸菸區2入口

吸菸區2

吸菸區3入口

吸菸區3側面

  • 大綱:
壹、吸菸區於菸害防制法中扮演之角色
一、立法目的:維護國民健康
二、吸菸區設置規範:通風良好之處所
三、小結:吸菸區的設置何以達到其立法目的?

貳、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規劃
一、開放式吸菸區的植栽遮蔽
二、座落區方便與隱蔽的取捨
三、小結:規劃之效應

參、吸菸者對於國民健康的認同
一、國家干涉他人的健康
二、國家干涉自己的健康
三、小結

肆、吸菸區對於吸菸者的意義
一、吸菸對於吸菸者之意義:價值取捨
二、法定除罪場

伍、結論


關鍵字:吸菸區、國民健康、吸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