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章第三部分(02115113黃詩媛)
我認為連監看者本身也必須要在那個系統之中,整個系統才有可能成立。而我先假定恐懼是全景敞視監獄能夠成立的前提,每個監看者背後都被相信著有另一個監看者在控制他們。但這樣一來我們就必須去面對一個問題,就是全形敞視監獄中是否有最高層的監看者?(單就位置而言相當於是科層制的頂端)假如監看者真的看到了系統的內部(或是不小心發現了自己是背後是沒有監看者的)一切都只是為了讓人感到害怕才這樣欺騙他們,這樣子系統還能夠持續下去嗎?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212 張久玲)
邊沁的全景場是建築,被形容是一個完全自我封閉的烏托邦,在這樣一層一層監視與觀察,說明是誰來行使權力已經變得不重要,但在這種權力與社會整體建立的虛構關係中,究竟體現的是誰裡理想?是社會整體的理想亦或只是發明者的理想?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281 李岱紜)
這章提到警察機構的建立,填補了規訓體制侷限在封閉空間之外的空白,讓全景敞視的權利運作完全擴散到社會層面。
警察以消除犯罪、維持秩序之名監控著社會。但矛盾的是,為了接受警察的存在正當性,我們卻又認知我們活在一個不安全的社會環境中。(即便在一個犯罪率在低,治安良好的國家都還是有警察存在)
所以是否可以說,國家為了讓警察制度永久存在,以便監控社會,而去刻意塑造了一個犯罪的迴圈的或階級?
第三部分第三章 (李煜梅 05881202)
1.原文描述:「知識的形成和權力的增強有規律的相互促進,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正是這些技術體系所特有的這種聯繫使得在規訓因素中有可能形成臨床醫學、精神病學、兒童心理學、教育心理學以及勞動的合理化。」「另一方面,通過新型知識的形成與積累,使權力效應擴大。」(p222)
問題:若傅柯理解的權力與知識的關係成立(?),馬克思構想的共產社會是否還存在知識(的發展)?換言之,這些為權力服務的知識要如何終結?
2.原文描述:「起初,紀律用於消除危險,束縛無用的或躁動的居民,避免大規模聚會造成的煩擾。現在他們則被要求其一種積極作用,因為它們正在變得勝任這種作用,能過強化對每個人的利用。」(p209)「紀律越來越成為造就人才的技術。從此,他們就從社會邊緣的位置脫穎而出。」(p210)「個人的美妙整體並沒有被我們的社會秩序所肢解、壓制和改變」「這是我們自己造成的,因為我們是其機制的一部分」(p216)「但紀律的實施方式,它所調動的機制,一群人受到另一群人的不可逆的支配,永遠屬於一方的過剩權力」(p221)
問題:隨著生產力(資本主義)的發展,個體是否自願地讓渡更多的權力?是出於什麼因素(是否是恐懼的不同方面)?為了達到什麼目的?
規訓與懲罰 第三部份第三章問題(03114244 蔡昀珈)
傅柯所描述的全景敞視監獄環境,展示了一個人和人互相監督、互相約束的結構,這個結構可以無聲無息地滲透到我們的生活中,使所有人在無意識的情形下被這個結構管理著、約束著而不自知。在這樣的結構中,權力和壓力的來源即是生活在這個環境中的你我。這種結構的可能存在性是基於人類甚麼樣的天性?此結構產生後可能會被甚麼樣的人和事件破壞掉,抑或是它就不會被破壞了?
第三部份第三章(03111124劉衍伶)
傅柯透過全景敞視的理論說明社會中權力的配置,而在全景敞視建築中,監視者能看到每一個被監視者,被監視者之間也能相互監視,這意味著,權力散佈在無數個細密的網絡中;依照傅科的觀點,權力要得以有效的運行,就要將社會條件建立在被限制好的社會網絡中,但現實社會中,人與人之間並不完全是隔離的,從人際關係來看,當人與人之間的價值觀或個性想法相近,那麼全景敞視理論中相互監視的網絡是否會因此而無法運行,進而造成權力無法有效的運作呢?
第三部分第三章 彭怡璇 02114284
- 全景敞視建築可以在政治領域中「想到便能做到」,可以排除任何障礙、阻力或摩擦的條件的理想狀態是什麼﹖全景敞視建築內的人的狀態、態度是什麼﹖反城市與反法律是否只存在在完全自我封閉的烏托邦中﹖
第三部分第三章問題提問(03114258 許沐恩)
- 無論是從瘟疫而產生的規訓制度或是邊沁所提的全景敞視主義,這兩種對規訓有種共同點就是對於權力所規範的人是無差別的。由瘟疫而生的規訓,用生死去威脅並規範家家戶戶每個位置的人都要做一樣的事。全景敞視主義由中央觀望塔看出去的每間牢房,無論是精神病患、罪犯、智能不正常者,依然是用一樣的二元論以及標籤定義,牢房也一樣大。如此無差別規範體制後而生的紀律變成一個越來越造就人才的技術。
- 但我的問題是,在此種規範下,人被一種單一的標準定義侷限。也許是交出某一部份的權力去換取更大的安定,但好像不能真的幫助人發揮到極致。因此在現代社會下,這樣的概念是不是慢慢被改變呢?
- 舉例而言,現在無論是教育或是在立法(好比說同志婚姻),越來越接近類客製化或甚至客製化,是為了服務大眾中的小眾,那是不是表示這文本所提的規訓制度逐漸瓦解呢?
第三部分第三章 02114181 詹惠雯
- 傅柯在文本中提到「無論是在一個工廠或是國家,軍隊還是學校中,人群達到了一種紀律的起點時,人際關係就變得令人滿意了。」
- 然而紀律作為一種手段,在特定的場域中得以達成它的目的。如在工廠中,透過紀律使產出之過程、效率、效能的提升。但其手段是「從肉體中最大限度地榨取時間和力量」。如此,這類的人際關係何以使人滿意?此是否僅僅是站在一群有著支配地位上的人們的視角上做出的結論?另一方被支配的人的感受就被避重就輕的忽視了?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112 張瑀苓)
1. 問題:
在全景敞式機構中的權力行使者是否也在該機構內?如是,則是否代表機構內的人都可以隨意地成為無法確知的權力監視者?那麼該權力行使者若是不特定,甚至是被囚禁監視的其中一員,機構內的人們又會如何信服?而該機構內的人們是否又真的願意為了使社會秩序得以維持或使人發揮更更大的效用而犧牲自己的隱私或自由服從於該機制?
2. 解說:
傅柯在第三部分第三章提到:全景敞式的建築應成為一個創造和維繫獨立於權力行使者的機制,在其中,被囚禁者受到一種可見但又無法確知的權力監視。這種虛構的關係會形成一種真實的征服,使人自然而然成為社會所期許的樣子,比如犯人會改邪歸正、瘋人會安靜、工人會努力幹活等等。而權力的行使人並不特定,任何人抱持任何心態都能操作這樣一個機制。
第三部分第三章問題(03114123呂愷欣)
- 傅柯於第三部分第三章提及,『一種虛構的關係自動地產生一種真實的征服。因此,無須使用暴力來強制犯人改邪歸正,強制瘋人安靜下來,強制工人埋頭幹活,強制學生專心學問,強制病人遵守制度。……,全景敞視機構會如此輕便:不再有鐵柵,不再有鐵鐐,不再有大鎖;只需要實行鮮明的隔離和妥善地安排門窗開口。』
- 根據上述所言,我的問題是,如此不需要憑藉著暴力手段的使用,便可使得人們自然而然願意順從於此的原因,是否出自於人們對於全景敞視機構所產生的無時無刻的監督,感到恐懼,進而主動地順從呢?亦或是出自於人們認為這種監視對於自己是有好處的,進而主動順從於此呢?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110 顏孟涵)
問題一:
- 傅柯於本章最初通過「瘟疫城市」說明規訓何以在該情況下發生效用——「瘟疫侵襲的城鎮提供了一種例外的規訓模式:既無懈可擊但又極其粗暴。對於造成死亡的疾病,權力用不斷的死亡威脅來對付。生命在這裡只剩下最簡單的表現。這裡是細致地運用刀劍的權力來對付死亡的力量。」
- 然而,何以明知自己身處在已淪陷於瘟疫的城市居民,明知自己最終將死,卻仍舊受制於監視者的死亡威脅——「他呼喊每個人的名字,了解每個人的狀況——“因有死刑的威脅,居民會被迫說出真實情況”。」——進而服從之?
問題二:
- 傅柯鉅細靡遺的將該十七世紀城市中,面對瘟疫而提出的命令實施範圍、條項、逐項劃分,顯而易見,該城市在面對瘟疫時,有其相對應的規則與措施得以依循,清楚制定了「可行與不可行」以死刑作為懲罰嚇阻,且其皆根據當局所頒布之命令而來,但傅柯卻將這樣的情況視為兩種極端的混合——既是法律終止毫無禁忌的荒唐歡度,又是法律全然滲透的政治夢想。
- 「瘟疫是一種混合,規訓是一種解析。規訓施展自己的權力來對付瘟疫。圍繞著瘟疫形成了一批歡度節目的文學作品:法律中止,禁忌全無,時間凍結,肉體不分貴賤地混雜在一起,每個人都揭去面具,拋棄了過去據以相互辨認的法定身份和形象,露出一副全然不同的真相。但是,也有一種與此截然相反的關於瘟疫的政治夢想:瘟疫期間不是集體的狂歡節,而是嚴格的隔離;非但法律沒有遭到踐踏,相反,通過確保權力毛細滲透功能的完整等級網絡,管理控制甚至深入到日常生活的細枝末節;不存在戴上又摘掉的面具,只有對個人的“真實”姓名、“真實”位置、“真實”肉體、“真實”病情的排定。」
- 傅柯針對其所提及的政治夢想,做出了這樣的補充——「放逐麻瘋病人和制止瘟疫所伴隨的政治夢想並不是一樣的。前者是一個純潔的共同體,後者是一個被規訓的社會。」
- 筆者認為,傅柯所言之「純潔共同體」與「被規訓之社會」,箇中最大差異在於,前者為全面性的去除異己,以追求身心全面的同質化為目標所採取的手段,反之,以傅柯之認識——政治作為一種維持內部和平與秩序的技術——該政治夢想則為——接受了人體之間的差異進而達成的妥協,意即,社會不再追求其成員身心上的一致,而僅僅要求其成員須有一致性的價值觀並藉由規訓與紀律形成之。由此可知,其所稱之「政治夢想」指的是一個被規訓的社會,然,一個被規訓的社會如何與上述描寫之「歡度文學之作」相似?
問題三:
- 「瘟疫襲擾的城市與全景敞視機構二者之間有重大差異。它們相隔一個半世紀之遙,標志著規訓方案的變化。前者有一個特殊的形勢:權力被動員起來反對一種超常的災難。它使自己無所不在,處處可見。它創造各種新機制。它進行區分、凍結和分割。它在一段時間裡構建出一種既是反城市(counter-city)又是理想社會(perfectsociety)的東西。它進行一種理想的功能運作,但這種功能運作歸根結底與它所反對的災難一樣陷於一種簡單的非生即死的二元關系:運動者帶來死亡,因此,人們要殺死運動者。反之,全景敞視建築應該被視為一種普遍化的功能運作模式,一種從人們日常生活的角度確定權力關系的方式。」
- 筆者在閱讀此篇章時,發現一耐人尋味之處,關於上述言論筆者認為其與傅柯稍後提及之主張——「紀律應該被視為一種反法律(nuter-law)。」相呼應,因此為了更好地理解傅柯上述所言意涵,筆者將以之作為依據,試圖說明傅柯所意欲傳達之內涵。
- 傅柯主張紀律應被視為一種「反」法律,即便兩者看似如此相像,然由於兩者所實行手段之迥異造成了兩者間的區隔,而這樣的差異便是由於其「約束對象」的不同,法律的存在是作為一項「普世性的價值體現」,在法律眼裡人體不需加以分類一以貫之,站在雙方平等的立場,以契約模式相互約定;紀律則不然,作為一項約束,紀律所規範的對象及內容將人體一再的細分,依據人體所處之不同地位、身份而有差異,每個人皆受制於相同的紀律,卻同時又不那麼一致的受限,正是這樣的「人體區分與否」造成了兩者的不同。
- 倘若,依照筆者所引述之範圍,面對瘟疫以規訓作為受段達成的權力動員,實際上是為一種「反」城市,筆者認為傅柯所言之「反城市」,即是忽略一般城市成員中,人體所存在之獨特個體性,僅狹隘的透過「生與死」定義社會成員,所欲追求的是一種絕對一致的共同體,因此既與城市相似卻又那麼截然不同;而所謂「理想社會」則是在規訓體制下所出現的受約束的共同體。
- 然而,筆者所不能理解的是,何以傅柯斷言這般「權力動員」將與瘟疫同淪於非生即死之二元關係?若以後續傅柯所提及,作為該主張反例之全景敞視建築所具備的特性,則傅柯之所以出此斷言,是由於該權力動員是為一項明目張膽的物理權力之存在,因而容易引起注意發起抵抗導致崩潰嗎?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225 鄭安汝)
全景敞視機制不僅可以運用於監獄,更可以適用於社會上的各種機制。傅柯在文本中提到:「 任何社會成員都有權來親眼看看學校、醫院、工廠、監獄的運作情況。因此,全景敞視機構所造成的權力強化不會有蛻化為暴政的危險。規訓機制將受到民主的控制,因為它要經常地接待『世界上最大的審判委員會』。」對於權力的問題,傅柯提出了民主監督的機制。請問全景敞視的規訓機制,與民主社會的運作模式之間的關係為何?
第三部分第三章提問 (03114126 許芷敏)
- 維持並擴展規訓的力量,是否如同霍布斯所述的利維坦,人們透過想像,假設自然狀態的恐怖與威脅,因感到不安而選擇自我捨棄部分權力(自由),以尋求自身的安全?
- 解說:在第三部分第三章中,傅柯以瘟疫與痲瘋病人做比喻,描述了規訓模式的形塑,其中提及「作為規訓方案的基礎,瘟疫意象代表了一切混亂無序狀態,正如被切斷一切與人的接觸的麻瘋病人的意象,構成各種排斥方案的基礎...」,即使至今日,因應科技醫療的進步,痲瘋病已不再使人類群體感到威脅,但群體社會仍因擔心任何脫節社會秩序的恐怖再發生,而接受規訓對自身的監控與管制。筆者認為此種規訓狀態,正如霍布斯所述的利維坦,其形成之因,乃源自於人們假設自然狀態下,戰爭將形成悲慘狀態,因而感到畏懼,自願交出部分權力賦予國家,由國家掌管暴力。
第三部分第三章(02114288李俞萱)
1.全景敞視機制使權力自動化和非個體化,什麼人或是帶有不同目的,都會產生同樣的效應,傅柯比喻全景敞視機制是一種神奇的機器。這個機制也可以被拿來當作是實驗室,拿來試驗不同懲罰方式,它真正的目的是強化社會力量,增加生產、發展經濟、傳播教育、提高公共道德。
2.以這種高效率低成本且如同機器運作一般的機制,也許藉由不斷實驗可以找出最適合且恰當的方式來歸訓人們,並強化其所謂的社會力量。然而在這種機制下被重新塑造的人們與機器人又有什麼差別?是否因為這樣的機制使人們成為資本主義下的最佳燃料?
3.在歸訓體制的擴展進程,紀律從原本的消極作用轉換成積極作用,例如文中指出初等教育原先是為了避免孩童成為未來社會的亂源,到後來開始有了積極的目的,以強化為主體的教育模式。但此時期增強的社會職能多為技術性層面的知識,像是初等教育目的其中一項提到:「準備將來從事某種機械工作」,而處於二十一世紀的現代社會,重視創意與獨立思考,這樣的歸訓機制是否還適用於目前的教育模式?
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三章問題 - 王海寧(05881215)
- 建構形式上平等的法律體系是資產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的一種體現,而規訓機制的誕生也是因為新的資本主義經濟學的要求,可見法律與紀律關係之密切。傅柯在論述該關係時講到,法律實質是在微觀層面上依靠紀律這種權力分配不平等的機制維係的。紀律應被視為一種反法律,是強制關係,不同於契約義務。我並不能理解這一點。
- 在我看來,法律的實踐也會對具體對象及其行為進行評估審視、令行禁止(比如法庭審判過程),個人在社會中生存就必須與法律體系發生關係,為何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為何法律就是契約關係而規訓紀律不是?
- 規訓紀律之所以能夠成立也是因為個體有自身的利益訴求才選擇接受監視與利用的,為何紀律相對法律而言就是強制的?如何定義強制?我認為契約本身也可以是強制關係(比如為了更好地生存我達成這項契約,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2016年10月23日 星期日
第三部份第三章提問(邱亭雁03114237)
- 如果我是一個願意繳稅的大毒梟,我是否既不被規訓,也不被社會排擠?
解說:
筆者之所以會產生此發想,源自於好奇,當我這一個體被這個社會群體所需要,也就是有利益糾葛時,我是否能夠不被規訓,也不會如傅柯所說的,被這個社會群體所排擠。
因為這社會群體的大部分個體都需要我供應毒品,而政治群體也需要我所繳納的稅捐,雖然販毒行為不被政府所期待(會使勞動力下降),但我所繳納的稅捐幾乎能夠彌補甚至超越勞動力的貢獻-科技的發明,由個體所構建出的社會群體也並無意識到其勞動力將被科技取代,使我這個個體既不被規訓,也不被排擠。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