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彭怡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彭怡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完稿 02114284 彭怡璇

題目:齒輪的健康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論題與假設:
人何以變成齒輪?生產過程中「健康」為何?
以國民健康之名,人被視作社會之中的齒輪來看待和對待。當人成為齒輪,其價值僅剩下能在生產過程中對社會產生多少利潤。健康從來就不是人權,而是成本的考量。

摘要:
國家為維護國民健康,推行相關衛生醫療及福利制度,使人民享有健康權。此些法律條文卻未著眼於個人的觀點,人如同社會之齒輪被打磨拋光。人服從於強制冠上的公共福利之名前,其人格、身體、自由等權亦顯得特別消極。本文試圖藉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及其他相關條文的探討,呈現個人的身體被依體適能常模通過與否歸類與調整,遂喪失隱私權成為有利於社會之勞動力。本文認為,健康是隱私權,個人的身體健康不應受到強制,因此將檢定未通過之輔導課程或體適能加強班改為自行選擇是否參加亦是本文的關懷。

關鍵字:國民健康、健康權、體適能檢測、齒輪、勞動力

壹、前言
貳、國民健康
    一、國民的健康和不健康
    二、治療,恢復健康
    三、預防性健康照護
    四、齒輪的健康病歷與病例
參、國民體適能檢測
         一、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二、體適能常模
         三、指導員和檢測器
         四、齒輪的檢測與保養健康體育護照與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
肆、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一、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
    二、檢定項目與通過標準
    三、學生體適能獎勵
    四、健康的齒輪輔導課程
伍、隱私權:人格人,勞動人口
    一、誰是人格人
    二、身體、健康與自由
    三、何謂勞動人口
    四、社會的齒輪身體體能與社會勞動力
陸、結論
附一、人不應被視為潛在的病例、病歷或勞動人口
附二、自行選擇參加輔導課程和體適能加強班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 02114284 彭怡璇

論題:健康權或隱私權

題目:論身體隱私權失權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摘要:
國家為維護國民健康,推行相關衛生醫療及福利制度,使人民享有健康權。然而,此些法律條文卻未著眼於個人的觀點,並且在強制冠上的公共福利之名前,人之人格、身體、自由等權總顯得特別消極。本文試圖藉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及其他相關條文的探討,呈現個人的身體被依體適能常模通過與否歸類與調整,遂喪失隱私權成為有利於社會之生產力。本文認為,健康是隱私權,個人的身體健康不應受到強制,因此將檢定未通過之輔導課程或體適能加強班改為自行選擇是否參加亦是本文的關懷。

關鍵字:國民健康、健康權、體適能檢測、隱私權、生產力

壹、前言
貳、國民健康
    一、國民的健康和不健康
    二、治療,恢復健康
    三、預防性健康照護
    四、病歷與病例
參、國民體適能檢測
    一、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二、體適能常模
    三、指導員和檢測器
    四、健康體育護照與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
肆、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一、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
    二、檢定項目與通過標準
    三、學生體適能獎勵
    四、輔導課程
伍、隱私權:人格人,生產力
    一、誰是人格人
    二、身體、健康與自由
    三、何謂勞動人口
    四、身體體能與社會勞動力、生產力
陸、結論
附一、人不應被視為潛在的病例、病歷或勞動人口
附二、自行選擇參加輔導課程和體適能加強班

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彭怡璇 02114284

  • 國民健康
以健康捐為例探討我國對國民健康之認識與作為。

論題  :  人有沒有選擇健康或不健康的自由?

一、疾病與醫療
1.     疾病 - 疾病和慢性病
2.     醫療 - 治療和預防
3.     國民健康、健康照護與國家(公共衛生、醫療照護、社會福利)
二、全民健保  -  國家可否強制全民納保?
1.     全民健保沿革
2.     全民健保制度設計和原則
3.     保險與風險
4.     健康與不健康
三、菸害防制法  -  國家應否(主動地)干預人民的自主性?
1.     不健康的行為
2.     預防、控制措施
3.     菸害防制法 -  健康捐
四、健康和自由  -  人有沒有選擇健康或不健康的自由?
1.     健康()
2.     自由()
3.     檢視與探討(規訓與懲罰)

說明 :

現今社會中所患有的疾病已不再是傳統類型的疾病而遂以慢性病為主,醫學對疾病的態度和目標也由治療轉向預防。1995年,國家擔負起國民健康的責任,規劃施行相關的系統措施和政策,包含健保。我們出生即被強制納保,醫療紀錄被歸檔與監測。健康已不僅是我們的權利還成了義務。此保險是與我們約定當我們遭致疾病時會提供必要的保障,而非同意我們可以違背其意去做不健康的事及行為,個人的行為不應由整體社會承擔風險。吸菸、缺乏運動與飲食不均衡、嚼食檳榔等在我國皆被定義為不健康之行為,並制定相關的預防矯正措施。持相反論點者則主張擁有自由權,對此議題政府不應藉維護公共利益和維護國人健康的名目介入個人之行為自由,進而反對對菸的限制甚至是強制納保等政策。不健康的行為不違法卻被限制,政府如此作為和態度意欲何為?正當性是什麼?舉例來說,當個人的自由被和社會整體福利(全民健保)綁在一塊時是不是就會顯得微不足道而沒有讓步的空間,即便讓步也是受控制利用的(健康捐)?

本文將以疾病和醫療作為背景,帶出國家的角色和行為,並論述我國全民健保制度,又將以對菸的健康捐為例探討其內容和表述我對規訓與懲罰部分論點的理解。政府如何認識和規定我們的健康?政府應否強制地以維護我們的健康之名影響我們的自由行為?試以「人有沒有選擇健康或不健康的自由?」的論題概括。

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 彭怡璇 02114284

  • 國民健康
以健康捐為例探討我國對國民健康之認識與作為

論題  :  人有沒有選擇健康或不健康的自由?

一、疾病與醫療
1.     疾病 - 疾病和慢性病
2.     醫療 - 治療和預防
3.     國民健康、健康照護與國家(公共衛生、醫療照護、社會福利)
二、全民健保  -  國家可否強制全民納保?
1.     全民健保沿革
2.     全民健保制度設計和原則
3.     保險與風險
4.     健康與不健康
三、健康捐  -  國家應否(主動地)干預人民的自主性?
1.     不健康的行為
2.     預防、控制措施
3.     課徵健康捐及其用途
四、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自由權  -  人有沒有選擇健康或不健康的自由?
1.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2.     自由權
3.     檢視與探討(規訓與懲罰)

說明 :

現今社會中所患有的疾病已不再是傳統類型的疾病而遂以慢性病為主,醫學對疾病的態度和目標也由治療轉向預防。1995年,國家擔負起國民健康的責任,規劃施行相關的系統措施和政策,包含健保。我們出生即被強制納保,醫療紀錄被歸檔與監測。健康已不僅是我們的權利還成了義務。此保險是與我們約定當我們遭致疾病時會提供必要的保障,而非同意我們可以違背其意去做不健康的事及行為,個人的行為不應由整體社會承擔風險。吸菸、缺乏運動與飲食不均衡、嚼食檳榔等在我國皆被定義為不健康之行為,並制定相關的預防矯正措施。然而,持相反論點者則主張擁有自由權,對此議題政府不應藉維護公共利益和健康權的名目介入個人之行為自由,進而反對健康捐甚至是強制納保等政策。

本文將以疾病和醫療作為背景,帶出國家的角色和行為,並論述我國全民健保制度,又將以健康捐為例探討其內容和表述我對規訓與懲罰部分論點的理解。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三章 彭怡璇 02114284

  • 全景敞視建築可以在政治領域中「想到便能做到」,可以排除任何障礙、阻力或摩擦的條件的理想狀態是什麼﹖全景敞視建築內的人的狀態、態度是什麼﹖反城市與反法律是否只存在在完全自我封閉的烏托邦中﹖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二章 彭怡璇 02114284

  • 『在一個規訓制度中,兒童比成年人更個人化,病人比健康人更個人化,瘋人和罪犯比正常人更個人化。』
    非正常人是否較正常人更容易成為英雄
    若答案為是,規訓權力的手段:監視、規範以及檢查(考試)是否是為了防止「英雄」的出現
    若答案為否,是否有可能出現不具恥辱的「劣等」人多於「優秀」和「良好」人的情況如此是否是「權力」的終結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一章 彭怡璇 02114284

  • 肉體是否生來即具柔順性只需透過控制或矯正即可顯現,還是自動的柔順是透過控制或矯正所創造的?並且體制中是否允許無法受規訓控制或矯正的例外存在?更甚,是否有可能出現不服從紀律的個體佔了整體的多數的情況?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分第一、二章 彭怡璇 02114284

  1. 懲罰尚要了解環境、意圖、罪刑和個人等因素並直搗罪惡之源。若是如此,是否代表著最理想的懲罰直接了當地針對所懲罰的罪刑實是難以達成的?另外,若掌握了司法不等於掌握了司法的真理,民眾為何仍賦予其權力?
  2. 『因人而異的改造方法,差異得以表現在了解人的途徑、懲罰權力控制人的方法、實現改造的手段中。進一步說,差異存在於刑罰技術學中,而不在其理論原則中,存在於刑罰與肉體的關係中,而不在它被納入法律體系的方式中。』刑罰技術學與理論原則;刑罰與肉體的關係與法律體系為何可以分開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