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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完稿(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論題:代理孕母何以不得有償收費?--有償代孕是否侵犯母職
關鍵字:代理孕母、有償給付、母職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立法案由乃將代孕視為一「利他助人」行為,藉此消弭物化之疑慮;此外,法案同時也限制唯有具「婚姻關係」的不孕婦妻,方能提出代孕申請。
首先,在討論代理孕母前,應先論我國如何認識母職,以闡述國家對女性與生殖之監控。女性自小對子宮的認識便是以育嬰為目的,「母職為女性的天性」的知識也因而被廣泛認識,並透過家庭及婚姻價值鞏固之,故當母職成為女性之「必然」時,生殖便被視為女性的「應然」付出,而無須有償給付其勞動行為。然而,當代理孕母以第三者的身分介入他人的婚姻關係時,沒有婚姻束縛的代理孕母是否還須堅守母職的角色,將生殖的勞動行為視為無償付出?對此,筆者接著將透過家庭在生、養、育子女的親權行為中,所付出之費用,以闡述生殖作為一項工作有償收費之合理性,並闡釋開放代孕有償收費將帶來的政治經濟利益,以證明其效益。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一)法案限制:代孕應為利他助人的無償生殖勞動§8-4
(二)法案限制:具有「婚姻關係」之不孕夫妻§2-3
(三)小結
二、代理孕母與母職--有償代孕是否物化女性
(一)不孕症的社會缺陷--子宮的知識建構
(二)不孕症的社會缺陷--婚姻如何監視母職
(三)親權的費用--生養育的價格計算
(四)小結
三、有償代孕之政治經濟利益
(一)國家人口產值:少子化問題之解決
(二)不孕症之產業集團:醫療體系、科學研發及食品藥廠之商業利益
(三)女性勞動力之產值
(四)小結

參、結論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論題:代理孕母何以不得有償收費?
關鍵字:代理孕母、生殖權利、國家生產力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受術夫妻只須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立案之由乃將代孕視為「一種利他助人的行為,也可消弭物化之疑慮」,由此觀察,國家限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而不給予孕母收受工資之權益。然而,何以生殖不得作為一項給付勞動,僅醫療體系得以獲利,生殖卻成為一種無償報酬之互助行為?於此,筆者發現草案隱含之權力關係,由立法條件限制受術者須有婚姻關係、無償助人之觀念闡釋以及主管機關之監督品管,以維護國家既有父權與婚姻之價值,當「生殖權利」之觀念成為國家控管生產力的手段,收費之企業化行為則將破壞此知識建構體系。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立法案由--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
()立法條件--婚姻關係§2-3
()立法條件--利他助人的無償收費限制§8-4
()立法條件--衛生福利部之品管§12-2
()小結
二、生殖權利之公共化
()性與生殖、生與養之分裂
()「不孕」作為一種疾病:人口成長與婚姻價值之維繫
()「子宮本就是工具」之倡議--陳昭姿女士之案例
()小結
三、無償收費與國家生產力
()利他助人之考量--生殖權利之普遍性
()女性勞動之價值
()醫療體系之龐大獲利
()小結

參、結論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學期大綱修正 (03114126 許芷敏)

  • 主題:代理孕母
  •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 論題:國家何以限制代理孕母為無償收費
  • 關鍵字:代理孕母、母職、國家生產力
  •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受術夫妻只須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立案之由乃將代孕視為「一種利他助人的行為,也可消弭物化之疑慮」,由此觀察,國家限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而不給予孕母收受工資之權益。然而,何以生殖不得作為一項給付勞動,僅醫療體系得以獲利,懷孕卻成為一種無償報酬。於此,筆者發現草案之間的矛盾,一方面要求代理孕母必須經過層層的品管(8條、第12),一方面卻又以避免「物化」女性為由,而禁止代理孕母收費,如此實質上「物化」女性,又禁止其獲一定報酬的矛盾,顯示了國家對於孕母的分裂認識。對此,筆者欲著找出其中矛盾之因,論證國家對於母職的價值立場。

  •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
()利他助人的無償收費限制
()品管的檢查機制
()物化與無償之矛盾
()小結
二、母性與工作
()女性生產勞動之價值
()無私、利他的母性
()母性作為天職
()小結
三、孕母的權力關係
()醫療體系
()父權主義的工作型態
()國家生產力
()小結

參、結論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代理孕母與國家生產力之優化
論題:代理孕母如何促進品管的生殖線
關鍵字:代理孕母國家生產力、人口
摘要:
  • 由人工生殖法草案之案由「鑒於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亟欲尋求人工生殖醫療途徑彌補遺憾」,可發現其中「彌補遺憾」之用詞,彰顯無懷孕能力在法律之下被視為一種缺失,而為解決不孕婦女「生產力之缺陷」,國家乃將「生殖」分工予以代理孕母為之,以補足國家之產能。代理孕母介入母職,將女性之生殖與養育、性與受孕分離,生殖成為可品管之資產,代孕的流程由國家緊密監視,須經過專業諮詢、訂定書面契約並提報實施計畫給主管機關。而在此草案之下,筆者試問,人民如何被馴化,讓國家管控人口之質與量成為可能。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
生產力之缺失
(二代理孕母之資格審查
(三專業諮詢與實施計畫之監管
(四小結
二、女體作為生殖的處境
(一)醫療價格之環境
(二)傳統家庭之價值
(三)小結
三、「自願」如何成為品管工具
(一)平等權利之倡議
(二)安全與效能的處境
(三)小結
參、結論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03114125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由代理孕母議題論品管的生殖能力如何促成國家規訓

論題:國家介入代理孕母制度的正當性為何

關鍵詞:代理孕母、社會生產力、身體規訓

摘要:
由人工生殖法草案之案由「鑒於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亟欲尋求人工生殖醫療途徑彌補遺憾」,可發現其中「彌補遺憾」之說詞,使得無懷孕能力在法律之下被視為一種缺失,而為解決不孕婦女此「生產力之缺陷」,國家乃將「生殖」之分工予以代理孕母為之,以補足國家之產能。此外,在法草案中更明確地指出國家對於生殖之控管,如限定胚胎植入之數量、代理孕母之條件,限制了代理孕母及委託者的身體心理條件。然而,國家何以有控管代理孕母和將代理孕母分層管理之正當性?筆者欲藉傅柯之權力觀,探究在新資本累積方式出現後,國家如何透過細微的規訓,掌控共同體的生產力,以確保國家達到最高效能。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人工生殖法的條件限制
()服務對象
()代理孕母的資格審查
      ()律師、醫師、心理師之專業諮詢
()胚胎植入數量
()小結
二、規訓的建構
()醫療環境
()社會生產效能
()小結
三、母職與生產效能
()子宮作為生殖的工具
()付費的標準
()生產的安全性
()小結

參、結論

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論題: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

說明:
代理孕母的草案推動,乃是透過第三方的子宮替不孕者生育小孩。而生育,在普遍認知上為女人的天職,Plaza在1982年提出,「母親為一個必須負有養育、照顧、服務與安撫兒童等相關責任與工作的社會角色」,然而代理孕母的工作,卻取代了母親的生育責任,女人可以不用自己懷胎,便能獲得自己的小孩,而孕母也可透過身體勞力,以換取酬勞。
當資本不斷累積,科技不斷進步,有需求者便可以透過金錢滿足需要,無論是身外之物,亦或是身體,都成為交易市場中的一種代號,需要小孩與生產小孩也變為一種買賣交易,當人們高喊著「促使代理孕母合法化,以保障不孕者生育之權利」之時,是否曾注意到母職在這場交易中的式微?
收受金錢植入了不孕者的卵子精子後,定期地做健康檢查,並配合進補優良食品,確保體內「產品」的安全與完善,以符合買方的需求,在十個月後,剪斷臍帶,生出「產品」,並按照買賣契約,不得與「產品」有進一步接觸。
資本主義之下,代理孕母的生產線,讓母職「生育」工作可以委外,確保嬰兒能夠完好健康的出生。然而,人對於身體與生命的認知,也在這個權力架構之下,產生了劇烈的變化。

大綱

壹、女性生育的處境
一、母職的處境
二、不孕者的處境
貳、代理孕母的交易
一、孕母契約
二、飲食與健康檢查
三、生產之後
參、代理孕母與母職
一、身體
二、生命

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 (03114126 許芷敏)

代理孕母

壹、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
一、「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之宗旨探討
二、對於「代孕者」之規範
三、合法化代理孕母之國家處境(美國加州)

貳、孕婦之主客體性探討
一、女性作為懷孕的主體(肉身化經驗)
二、女性作為懷孕的客體(身體異化)

參、代理孕母之規訓處境
一、醫療環境
二、社會(階層)關係

肆、結論


說明:
        我國目前對於人工生殖之法律規範仍未涵蓋代理孕母,但有關代理孕母之議題已多次被社會廣泛討論,筆者於此欲以知識/權力之架構分析,在規訓之下的代理孕母處境與發展。
        在2013年由立法委員所提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將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規範,其法律提案案由論及「國內仍有超過5千至1萬對夫妻因子宮病變而難以透過自己的身體懷孕,也沒有豐厚資金前往國外尋求代孕,導致許多台面下代孕案件不斷出現,也產生嚴重糾紛。政府應在情況氾濫到不可收拾前,積極立法進行高度管理,以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顯示立案目的是為了解決(合法化)社會上不孕者之需求。由此,筆者欲探討「生育」之載體,在社會扮演的身體客體化處境,並透過有關「懷孕的身體經驗」文獻描述,試圖論證「被客體化的身體對於身體主體的影響」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三章提問 (03114126 許芷敏)

  • 維持並擴展規訓的力量,是否如同霍布斯所述的利維坦,人們透過想像,假設自然狀態的恐怖與威脅,因感到不安而選擇自我捨棄部分權力(自由),以尋求自身的安全?
  • 解說:在第三部分第三章中,傅柯以瘟疫與痲瘋病人做比喻,描述了規訓模式的形塑,其中提及「作為規訓方案的基礎,瘟疫意象代表了一切混亂無序狀態,正如被切斷一切與人的接觸的麻瘋病人的意象,構成各種排斥方案的基礎...」,即使至今日,因應科技醫療的進步,痲瘋病已不再使人類群體感到威脅,但群體社會仍因擔心任何脫節社會秩序的恐怖再發生,而接受規訓對自身的監控與管制。筆者認為此種規訓狀態,正如霍布斯所述的利維坦,其形成之因,乃源自於人們假設自然狀態下,戰爭將形成悲慘狀態,因而感到畏懼,自願交出部分權力賦予國家,由國家掌管暴力。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第三部分第二章(03114126 許芷敏)

  • 在規訓權力之下,權力的「主體」為何?
  • 第三部分第二章中,傅柯主要論及了規訓的手段,並比較了傳統的權力與規訓的權力之差異,其中,在傳統權力之下,「君主的莊嚴出場總是帶有獻祭、加冕和凱旋的某種因素。甚至葬禮也伴有展示權力的全部場面...」然而在規訓之下,「規訓有自己的儀式。它不是凱旋儀式,而是檢閱、「閱兵」。這是一種大張旗鼓的檢查形式。在這種儀式中,受檢閱者作為「客體對像」而呈現,供僅僅表現為凝視的權力來觀看。」由此比對可發現,在闡述傳統權力時,傅柯清楚點明了君主作為權力主體的展現;然而,在論及規訓的權力時,只有「客體對象」的存在,權力主體則無處可循。因此筆者試問傅柯,究竟在規訓之下,權力主體為何?

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 (03114126許芷敏)

針對傅柯《規訓與懲罰》第一部分的第一及第二章,筆者欲提出以下問題

1. 若以當代民主社會檢視,犯罪者所冒犯的法律權威,是否來自於眾意志?

解說:
傅柯在第二章節中提及法律的各項功能,包含了體現君主意志、警戒及恐怖等作用,而此些論述都包含了君主的權威延伸。然而,筆者質疑,在民主社會中,已無君主的絕對權威存在,換言之,法律所代表的權威不再是君主權力的延伸。
因此,法律所代表的「無限權威」便可能轉變,若以台灣的民主社會檢視,此權威是否來自選出民選總統的多數意志?

2. 於今,公開處決的模式,已被多數國家所遺棄,然而公開處決對民眾可能產生的效應,諸如發生群起動亂、阻止不公正的判決等行動,是否變本加厲?

解說:
傅柯在第二章提及,「公開處決冒著被民眾拒斥的風險」,意旨當民眾面對公開處決的情境,可能會對犯罪者有更嚴重的攻擊,亦或是為犯罪者抱不平而攻擊當局者。
對此,筆者認為,在台灣並沒有公開處決的儀式,然而人民對於犯罪者的見解發表,亦或者攻擊行動,諸如在網路上的公開審判影響當事人,或是對犯人進行的人身攻擊,看似未減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