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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完稿(02115113 黃詩媛)


類別:身心正常

題目(Topic):法律責任與精神醫療專業領域的分界

論題(problem):法律如何把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透過精神病專家(例如:精神科醫生、社工) 決定?

討論緣起:今年3月底,當社會沉浸正值小燈泡事件的悲傷與恐懼中,台北市衛生局會同警方共同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將「政大搖搖哥」強制就醫。透過上述事件,我們或許會問依據法律規定(在未傷害他人與自己的情況下)將精神病患進行強制就醫是合理的嗎?但更重要的是決定這件事的對象是正確的嗎?

摘要: 單就精神病患被強制就醫這件事,法律人在現代更加超過地將人身自由判斷責任移交給精神科醫師。現行台灣的法律將精神病患的人身自由判斷,理應為法官應該做的工作,卻將它交給精神專科醫師。在此後面再設審查會,作為法院後續爭議時的審查。法律問題理應交給法律解決,但現在台灣法律似乎不想在這些情況下為自己的判斷負責,而是將責任也一同外包到醫療系統身上。

    傅柯的時代早就有了將法律將案件中高度專業的部分交給技術人員處理。但由於醫療具有其特殊性,具有和其他專業相比更加嚴重的專業霸權,也就更加掌握有對人貼上疾病標籤的正當性。而這些正當性及醫療霸權又如何透過法律體現,又會被以怎樣的口吻訴說,會是我這篇報告的重點。然後,我將以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些意識形態如何在反過頭影響法律及患者,並引用精神科醫師在醫療情境中所真實面對的困境,討論法律如何加強專業霸權行使在精神病患上。最後,並進而試著提出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
    一、精神病相關定義
   
二、精神衛生法的立法意旨
    三、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
    四、結語: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與精神衛生法的衝突

參、精神衛生法的醫療霸權
   一、從《精神衛生法》、《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政策綱領草案》中看醫療霸權
   二、家父長主義式的約束「我是為你好」
   三、結語:精神醫學中的醫療專業壟斷

  
肆、法律責任與專業領域的分界
   一、知識的權力化-專業壟斷論述在法律上的體現
   二、生醫情結在法律:代理人制度的無法檢證
   三、結語:法律責任的外包?精神疾病檢證在真實醫療情境及法情境的困難
  

伍、結論: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關鍵詞 醫學、專業、資格、霸權、權利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初稿:法律責任與精神醫療專業領域的分界(02115113 黃詩媛)

類別:身心正常
題目(Topic):法律責任與精神醫療專業領域的分界
論題(problem):法律是否應該把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透過精神病專家例如:精神科醫生、社工決定?
討論緣起:今年3月底,當社會沉浸正值小燈泡事件的悲傷與恐懼中,台北市衛生局會同警方共同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將「政大搖搖哥」強制就醫。
摘要
  1. 透過上述事件,我們或許會問依據法律規定(在未傷害他人與自己的情況下)將精神病患進行強制就醫是合理的嗎?但更重要的是決定這件事的對象是正確的嗎?現行台灣的法律將精神病患的人身自由判斷,理應為法官應該做的工作,卻將它交給精神專科醫師。在此後面再設審查會,作為法院後續爭議時的審查。傅柯的時代早就有了將法律將案件中高度專業的部分交給技術人員處理。但由於醫療具有其特殊性,具有和其他專業相比更加嚴重的專業霸權,就更加掌握對人貼上疾病標籤的正當性。而這些正當性及醫療霸權又如何透過法律體現,又會被以怎樣的口吻訴說,會是我這篇報告的重點。
  2. 單就精神病患被強制就醫這件事,法律人在現代更加超過地將人身自由判斷責任移交給精神科醫師。法律問題應交給法律解決,但現在台灣法律似乎不想在這些情況下為自己的判斷負責,而是將責任也一同外包到醫療系統身上。最後我將以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些意識形態如何在反過頭影響法律及患者並進而試著提出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

    一、精神病相關定義
    二、精神衛生法的立法意旨
    三、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
    四、結語: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與精神衛生法的衝突
參、精神衛生法的醫療霸權
   一、從精神衛生法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政策綱領草案》中看醫療霸權
   二、家父長主義式的約束「我是為你好」
   三、結語:精神醫學中的醫療專業壟斷
肆、法律責任與專業領域的分界
   一、知識的權力化-專業壟斷論述在法律上的體現
   二、生醫情結在法律:代理人制度的無法檢證
   三、結語:法律責任的外包?精神疾病檢證在真實醫療情境及法情境的困難
伍、結論: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關鍵詞 醫學專業資格霸權權利


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社四A02115113黃詩媛)

類別:身心正常

一、現況-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以及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
例如:憲法自由權保障、刑法19條、精神衛生法。

二、論題:法律是否應該把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透過精神病專家(例如:精神科醫生、社工) 決定?

三、討論緣起:今年3月底,當社會沉浸正值小燈泡事件的悲傷與恐懼中,台北市衛生局會同警方共同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將「政大搖搖哥」強制就醫。

四、法律責任與專業領域的分界

五、結論與建議


說明:透過上述事件,我們或許會問依據法律規定在未傷害他人與自己的情況下將精神病患進行強制就醫是合理的嗎?但我更想問的是決定這件事的對象是正確的嗎?現行台灣的法律將精神病患的人身自由判斷,照理而言法官應該做的工作,卻將它交給精神專科醫師。在此後面再設審查會,作為法院後續爭議時的審查。法律的確應該將案件中高度專業的部分交給技術人員處理,這點在傅柯的時代就有了。但法律人在現代更加超過地將人身自由判斷責任移交給精神科醫師。照理來說,法律問題應該交給法律解決,但現在台灣法律似乎不想在這些情況下為自己的判斷負責,而是將責任也一同外包到醫療系統身上。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章第三部分(02115113黃詩媛)

我認為連監看者本身也必須要在那個系統之中,整個系統才有可能成立。而我先假定恐懼是全景敞視監獄能夠成立的前提,每個監看者背後都被相信著有另一個監看者在控制他們。但這樣一來我們就必須去面對一個問題,就是全形敞視監獄中是否有最高層的監看者?(單就位置而言相當於是科層制的頂端)假如監看者真的看到了系統的內部(或是不小心發現了自己是背後是沒有監看者的)一切都只是為了讓人感到害怕才這樣欺騙他們,這樣子系統還能夠持續下去嗎?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一章 (02115113黃詩媛)

  1. 身體作為被懲戒的載體,規訓透過身體而產生作用,卻對精神產生影響。紀律由一系列儀式包裝中,大眾的身體被集合成緊密的受到規範的力量,成為被他人所用的強而有力的節制力量。這種力量被應用在軍事、資本主義市場上。
  2. 同時我認為這些表面受到強烈規訓的肉體,卻又同時發展出以一系列複雜的儀式(或以語言、或以特定禮儀),進而產生一種精神的榮耀」,對於自身身體嚴格控制,而產生一種神學上近乎屬於獻身的榮耀與熱情。如果不以傳統的神學來解釋的話(畢竟這個現象世界各地蠻多地方都有)我很好奇權力是如何從空間、姿勢的劃分或控制去影響到精神層面,進而產生對自身身體高度控制力轉化為一種榮耀使得大家更「自願地」控制自己?

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規訓與懲罰Part1(Ch1.Ch2)問題-(02115113黃詩媛)

  1. 傅柯認為法律是國王權威的延伸,任何犯罪都會被理解為對主權者的攻擊。因此刑罰具有了政治儀式的成分,為的是將刑罰中的暴力的展示出來,以展現法律背後的巨大權威。但在現在民主社會之中,民主共和社會已經沒有國王,取而代之的是由民選的代議士或是總統。他們是由人民的意志所選出的,如此一來,法律會是人民權利的延伸嗎?抑或是民眾意志的延伸?至於部分君主共和國,他們的法律是君主權威的延伸嗎?
  2. 簡而言之,法律背後的權力來源是來自於執政者本身,或賦予執政者權力之人,或是國家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