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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完稿(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
           又筆者觀察發現,法規對於醫師「應」做之行為有詳細之規範,其只要遵循該法律規定,即可避免受懲罰,然而對於末期病人卻大多規範其「得」做之行為,賦予其得行使之權利,然其權利是否行使則不討論。對於上述兩個情況,筆者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醫師與末期病人之限制顯現出其對於兩者保護程度的失衡,又醫師為社會所期待與信賴的角色,其專業在此領域對於社會具有高度代表性,因此筆者認為醫師具有高度社會代表性之角色為社會態度之反射,並欲藉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探討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安樂死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ㄧ、醫師「應」做之行為
        二、末期病人「得」做之行為
        三、結語:顯現出法規對於醫師與末期病人之差別待遇
參、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失衡
        ㄧ、醫師與末期病人受法律保護程度不一致
        二、末期病人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三、結語
肆、落實對行為主體之保護
        ㄧ、從法律規範中補強
        二、避免社會態度影響醫師之專業判斷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失衡、專業第三人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又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此外,安寧療護由人民所繳納之全民健保費用給付,可見行為主體以外之第三人也共同承擔以維持正常運作的秩序,因此筆者欲探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之於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1. 前言
  2.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 規範對象的限制
    2.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3. 結語
  3.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1. 行為主體之需求
    2. 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3. 結語
  4.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1. 醫師之行為須受法之規範
    2. 健保給付的安寧療護
    3. 結語
  5.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民健保、專業第三人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台灣現階段訂立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屬消極安樂死的範疇,又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可知該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陷入無意識狀態時,是否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由其最近親屬或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決定,於此,無簽署安寧緩和案願書之病人對於生命的掌握權即交付予他人手上,然而這樣的代理行為是否能使當事人受到保護?其代理人所做的決定是否會受健保給付涵蓋範圍的影響?

大綱:
  1. 前言
  2.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 規範對象的限制
    2.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3. 結語
  3.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1. 對於生命權的掌握
    2. 行為主體之需求
    3. 結語
  4.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1. 安寧療護病房
    2. 健保給付產生之阻力
    3. 結語
  5.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生存權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03114238 林俐穎)

安樂死
大綱:

壹、安樂死的背景

    一、定義
    二、各國目前法律規範與實施情況
貳、安樂死之爭議點

    一、個人之生命權與自主權孰重孰輕?
    二、延長生命抑或延長死亡?
參、討論權力主體對於生命的規訓

    一、國家對安樂死的限制,
            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肆、結論


解說:


 醫療技術的進步使得人類的平均壽命大幅延長,除了意外或自殺之外,大多數人因爲罹患病期長且無法完全痊癒的慢性疾病而死,例如惡性腫瘤、糖尿病或心臟病等。隨著這樣的趨勢,安樂死的議題逐漸受到關注,然而從倫理、醫療或法律等不同的角度切入此議題時,皆會有不同的立場,因此在爭議點的部分,筆者欲整理涉及安樂死之各方的看法與理解並加以分析。目前台灣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末期病人,對於這樣的規範,筆者想藉由傅柯於《規訓與懲罰》中提及之瘟疫城市來討論國家對於行為主體的限制,在瘟疫城市中,所有居民皆被限制其遷徙自由的權力,並且受到嚴格的監視與管控,然而這樣的規訓美其名是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以保護當地居民不受傳染,另一方面更是為了保衛除了該瘟疫城市以外的整個社會,筆者欲藉由上述探討權力主體對於安樂死的形式、內容與對象之限制。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238 林俐穎)

  • 若全景敞視建築中,在中心塔者從一人改成由兩人以上組成之團體共同擔任監視者,是否會增加或降低達到預期效應的效率?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第三部份第二章(03114238 林俐穎)

  • 倘若所有人都因遵守規範而變得大同小異,將該規範刪除之後,人們仍然會依循著該規範抑或會回到其各自最初的本質呢?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一章 (03114238 林俐穎)

  • 紀律的形成需要有一個精確的命令系統,在第三章第一部分中提及了幾個一口令一動作的例子,擁有自由意志的人,是根據什麼而願意受此約束?如果不依循紀律而生活會怎麼樣?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分第一、二章( 03114238 林俐穎 )

  • 在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提及『⋯⋯判決中的人道性是一種懲罰制度的準則,這種制度應該確定君主和民眾二者的界限。在判決時應該受到尊重的「人」是這種雙重界定的司法和道德形式。』為什麼君主與民眾所涵蓋之範圍限制有所不同?君主與民眾同為人,在限制範圍不同的情況下,這樣判決會是公平的嗎?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第一部份 第一、二章提問(03114238 林俐穎)

  • 傅柯在第一部份第二章提及公開處決主要是為了殺雞儆猴,使其他民眾認知到犯罪就可能受罰,現今的多數國家,即便是重刑也不再有公開處決示眾的場面,這樣的現況與當時相較起來,對於大眾的警惕效力會有所差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