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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完稿(03111124劉衍伶)

題目:代理孕母
論題 :何以代孕有其可行性
關鍵字:委託夫妻 代理孕母 代孕 代孕契約

摘要
我國衛福部有意有條件開放代孕制度,並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規範試圖降低代孕衍生問題之機率,本文基於生殖是人類基本權利與自由概念,分析代孕爭議中之倫理問題,討論在健全的法規下,代孕在台灣的可行性。本文認為衛福部修正法案是為了透過完善的代孕體制讓代理孕母能在最充足的資訊及資源下,深思熟慮做出自願代孕的決定,且筆者主張代孕除基本醫療檢查等費用外應有額外報酬,透過立法的規範,委託夫妻與代理孕母簽訂代孕契約,用以劃分其權利義務,並從倫理分析代孕反人倫及人性價值與尊嚴在尊重代孕母的自我孕母應擁先的同時代孕所生子保障委託夫的前提之下完善規範的代孕制具可性,並期待能提供台灣無法生育之夫妻一項合法的選擇。

篇章目錄
壹、 前言
貳、 正文
         一 、  代孕契約的法律效力
             第一節 代孕契約相關問題
           (一)  代孕當事人酬勞問題
           (二)  孩子之最佳利益
             第二節 代孕契約的性質——代孕契約之正當性及其是否在契約自由範圍內
             第三節 代孕契約之違約問題
         二 、   代孕之倫理問題
             第一節  代孕對家庭倫理的影響與改變——「母親」一詞的定義之影響與改變
             第二節  代理孕母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孕前、孕中、孕後三階段與代孕報酬討論其契約建構基礎
             第三節  代孕對女性及孩子的傷害問題
           (一)  分析女性人格貶義及子宮(身體)工具化問題
           (二)  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分析
                 三 、   代孕機制的完善規範 
             第一節      仲介代孕組織、委託夫妻及代理孕母之各時期權利關係分析
             第二節      代理孕母之自律與法律保障
             第三節      代孕契約如何成立
參、 結論



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1124劉衍伶)

題目:代理孕母
論題 :代孕契約是否有其可行性
關鍵字:代孕夫妻 委託夫妻 代理孕母 代孕

摘要
我國衛福部有意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並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規範以降低代理孕母衍生問題的機率,本文基於生殖是人類基本權利與自由概念,分析代孕爭議中之倫理問題,討論在健全的法規下,代孕在台灣的可行性。本文認為衛福部修正法案是為了透過完善的代孕體制讓代理孕母能在最充足的資訊及資源下,深思熟慮做出自願代孕的決定,且筆者主張代孕除基本醫療檢查等費用外應有額外報酬,透過立法的規範,委託夫妻與代理孕母簽訂代孕契約,用以劃分其權利義務,並從倫理分析代孕反人倫及人性價值與尊嚴在尊重代孕母的自我自律孕母應擁先的同時代孕所生子保障委託夫的前提之下完善規範的代孕制具可性,並期待能提供台灣無法生育之夫妻一項合法的選擇。

篇章目錄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代孕契約的法律效力

第一節 代孕契約相關問題
           (一)  代孕當事人酬勞問題
           (二)  孩子之最佳利益
第二節 代孕契約的性質——代孕契約之正當性及其是否在契約自由範圍內
第三節 代孕契約違約問題


第三章      代孕之倫理問題

第一節  代孕對家庭倫理的影響與改變——「母親」一詞的定義之影響與改變
第二節  代理孕母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孕前、孕中、孕後三階段討論契約建構基礎
第三節  代孕對女性及孩子的傷害問題
          (一)  分析女性人格貶義及子宮工具化問題
          (二)  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代孕機制的完善規範

第一節    仲介代孕組織
第二節    代理孕母之自律與法律保障
第三節    代孕契約成立效果 



第五章         結論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03111124劉衍伶)

題目:從代孕市場探析女性身體
論題:代理孕母是否為一種商品?

摘要:

我國衛福部有意「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並嘗試透過《人工生殖法草案》嚴格限制代孕者條件,女性若符合規範,便能自由將其身體在代孕市場中發展,不僅生育自己的孩子,也能幫別人生孩子,不同的是生自己的孩子一切費用由自己買單,而生別人的孩子不僅不需自己買單一切費用,還有額外收入。代孕者的子宮已被認證為符合可生育標準之母體,從市場的角度來看,女性提供代孕市場之生產要素,身體形同被檢驗合格品進入市場成為供給貨物,以供給不孕夫妻做選擇,形成一個有效的經濟循環,此循環下女性身體是否成為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代理孕母與其需求者在市場中的金錢往來是否對代孕女性之身體有了新的詮釋?





大綱:
壹、前言
代理孕母要被禁止還是被允許?美國經濟學者西維亞・安惠勒特(Sylvia Ann Hewlett)在《創造生命》一書中言:在現在專業女性間,出現了一股無子女流行。然而無子女流行其實是許多女性藏在心底無奈的傷痛。在台灣,女性晚婚晚孕趨勢明顯,不孕問題也嚴重。「國民健康署」統計指出: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數,15年來增長了2.5倍。在國際間也已經有些許國家開放代孕,台灣則尚未開放。

貳、代孕起源與我國法律現況
        一、代孕歷史發展
        二、我國代理孕母法案沿革
        三、結語
參、代孕市場
       一、市場經濟制度─供需原則
        二、代孕者與需求者關係
三、結語

肆、身體商業行為
一、子宮出租
二、代孕者商品化
三、結語


伍、結論
代理孕母為一種商品

關鍵字:代理孕母  商品化  代孕市場

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4 (03111124劉衍伶)

代理孕母
論題:代理孕母是否為一種商品?
說明:
1.     代理孕母要被禁止還是被允許?美國經濟學者西維亞・安惠勒特(Sylvia Ann Hewlett)在《創造生命》一書中言:在現在專業女性間,出現了一股無子女流行。然而無子女流行其實是許多女性藏在心底無奈的傷痛。在台灣,女性晚婚晚孕趨勢明顯,不孕問題也嚴重。「國民健康署」統計指出: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數,15年來增長了2.5倍。在國際間也已經有些許國家開放代孕,台灣則尚未開放。
2.     女性是否有權決定將自身子宮出租給不孕者?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之身體之自由,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享有在法律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代孕者在代孕市場中將其自身的子宮多元發展,不僅只是生育自身的孩子也生別人的孩子,但不同的是生自己的孩子一切費用皆由自己買單,而生別人的孩子不僅不需自己買單一切費用還有額外的費用收入,這種透過女性自由意志改變其身體價值的行為是否使得身體商業化了?女性身體是否成為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代理孕母與其需求者在市場中的金錢往來讓人們對代孕女性身體有了新的詮釋。

大綱
一、代孕起源與法律現況
二、代孕市場
   (一)人身自由與代孕自由
   (二)代孕者與其需求者關係
三、身體商業行為
   (一)子宮出租
   (二)代孕者商品化
四、結論

 
關鍵字:代理孕母  商品化  代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