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的制度對於人的約束力十分的強大,是因為人害怕刑罰還是對於規則的產生和必須遵守規則的理由有真正的認知?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份第一、二章提問 ( 李岱紜 03114281 )
- 第二章提到監獄的出現後,原本公開展示的處刑轉變成了一種隱蔽性和獨立性兼具的懲罰技術。而監禁的強制性沒收民眾失去了參與懲罰的權力。但直到今日,其實仍時常看到民眾對社會公敵的判決不滿,試圖以輿論的壓力來展現介入懲罰的權力。這樣一個懲罰權的行使若失去民眾的公信或支持,其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
第二部分第一、二章( 03114238 林俐穎 )
- 在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提及『⋯⋯判決中的人道性是一種懲罰制度的準則,這種制度應該確定君主和民眾二者的界限。在判決時應該受到尊重的「人」是這種雙重界定的司法和道德形式。』為什麼君主與民眾所涵蓋之範圍限制有所不同?君主與民眾同為人,在限制範圍不同的情況下,這樣判決會是公平的嗎?
第二部分 第一、二章提問 詹惠雯 02114181
- 「……公民在一勞永逸地接受社會的各種法律也接受了可能用於懲罰他的那種法律。這樣,罪犯顯得是一種司法上的矛盾存在物。他破壞了契約,因此他是整個社會的敵人,……」
- 現今社會的法律契約中強調的是基於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而形成。但是在懲罰技術學中,啟蒙思想家透過過建構的話語,這種話語實際上借助關於利益、表象和符號的理論,也替統治權力提供通過思想征服肉體的方法。如意識型態權力展現,「……當你在你的公民頭腦中建立起這種觀念鎖鏈時,你就能夠自豪的指導他們,成為他們的主人……。」,
- 那麼如今社會群體共識、法律契約是否其實是少數人,如某些政治菁英、思想家的意志呢?與君王為維護其權力的內涵,是否是由單一權力延伸至多元權力的掌控?
第二部份第一、二章提問 (邱亭雁03114237)
- 挪威優質的獄政環境是否打破傅柯的「懲罰權力經濟學」?
解說:
- 《規訓與懲罰》第二部分第一章指出懲罰權力的符號技術有六個原則,然而,挪威優質的監獄環境打破了其中三個原則,再犯率卻非常低(挪威再犯率僅兩成,台灣與英美等國都高達五六成),此現象是否指出,我們不應對犯人有「人性本惡」的假設,僅以威脅、傷害等負面形式作為控制靈魂的方法,然而,也許只運用「對心靈的尊重」(排除文本中的肉體、痛苦、想像),就能夠使用神經系統內的情感、交感原理,來達到國家維持穩定的目的。
- 挪威獄政打破以下原則:
- 最少原則:根據文本,該原則是指懲罰所造成的傷害只要超過了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然而,挪威的監獄環境優質,不僅套房配置高級(有對外窗與液晶電視),還有高級食堂、室內球場,服刑滿一定年資還有周休二日,親友探監還有臥房能住;很明顯的,除了自由的剝奪,完全沒有其他傷害,唯一給予罪犯改過的「希望」,這也是傅柯於文本中有提到的,罪犯入監時,必須向其許諾或使他懷有希望,故我認為,懲罰不一定要使傷害超過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也許給他的好處大過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也是一個方法。
- 充分想像原則:該原則指出,我們必須讓人民有「痛苦的想像」,然而,挪威的獄政環境完全讓人不會有痛苦的想像,尤其當一個孤苦無依的人犯罪後,入監反而使其有更優質的生活環境。
- 側面效果原則:該原則指出,刑罰應對沒有犯罪的人造成最強烈的效果。舉最簡單的例子,如果我生活在挪威,當我有一天對生活感到迷茫,在這世界上又無親無故無朋友又找不到工作沒地方住的時候,我可能就會想進挪威的高級監獄,因為自由對於當下的我一點吸引力都沒有,監獄裡的環境又比我現在生活的環境好多了,入監反而是一個好選擇。
- 筆者僅以觀察到的現象對傅柯提出質疑,並無深入探討挪威的獄政之所以能夠達成再犯率低的原因,但根據筆者對現象的觀察,「傷害」不一定會是建構起刑罰體系的必要元素。
第二部分第一、二章問題(05881202 李煜梅)
- 精神病院的種種治療和限制以及大眾對精神病人的態度,與監獄及大眾對罪犯的態度能否類比?有何異同點?精神病人能否被道德審判?我們應該怎麼認識他們作為一個群體在社會上的角色?(*傅柯的這套研究方法能否/要如何指導我們的道德判斷?)
- 原文描述:「一種普遍的潮流使犯罪從攻擊人身轉移到在某種程度上直接攫取財務,以群體性犯罪轉向邊際犯罪……而且似乎非法活動本身就放鬆了對人身的佔有,轉向其他目標」第一章(p74)
- 問題:出於什麼原因,此時的矛盾轉移到了財產上來?在矛盾轉移到財產之前的犯罪僅僅是因為個體間作為動物的原始仇恨嗎?
- 現行的法律契約是社會多數還是少數人的意志?何以至此?
第二部分第一、二章 彭怡璇 02114284
- 懲罰尚要了解環境、意圖、罪刑和個人等因素並直搗罪惡之源。若是如此,是否代表著最理想的懲罰―直接了當地針對所懲罰的罪刑實是難以達成的?另外,若掌握了司法不等於掌握了司法的真理,民眾為何仍賦予其權力?
- 『因人而異的改造方法,差異得以表現在了解人的途徑、懲罰權力控制人的方法、實現改造的手段中。進一步說,差異存在於刑罰技術學中,而不在其理論原則中,存在於刑罰與肉體的關係中,而不在它被納入法律體系的方式中。』刑罰技術學與理論原則;刑罰與肉體的關係與法律體系為何可以分開視之?
第二部分 第一、二章問題(03114112 張瑀苓)
- 傅柯在第二部分中提到:「即使是在懲罰最卑劣的兇手時,他身上至少有一樣東西應該要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在19世紀,這個在罪犯身上發現的『人』將成為刑法干預的目標……。」文中所提之『人性』與『人』是甚麼?兩者的差異為何?而為何在懲罰最卑劣的兇手時仍應尊重他的『人性』?
- 文中提及:「懲罰不再是一種展示的儀式,而是一種表示障礙的符號,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傾向顛覆整個現世性的形式活動領域。改革者認為他們透過這種懲罰符號的技術而賦予懲罰權力一種適用整個社會、經濟而有效的手段。」並說明只有障礙─符號能通過利害權衡而產生對懲罰的恐懼,從而遏止犯罪慾望。為何傅柯會將懲罰視為表示障礙的「符號」? 他的用詞用意為何?
- 所謂「非法」濫用不明確的拘禁與作為「合法」刑罰的監禁是否會產生同樣的效果,對人進行教育與思想改革,進而塑造恭順的臣民?若兩者有共同的效果,君主為何不能以權力干預司法來達到此效果?而這樣的懲罰對象是約束了罪犯的靈魂還是肉體?
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規訓與懲罰》第二部分第一、二章問題 - 王海寧(05881215)
- 在第二部分中,傅柯主要論述了懲罰手段的制度化進程:由舊制度下的君權報復儀式過渡到觀念約束與監獄管制兩種模式,並說後者最終取締了前者。
- 我的問題主要在於如何辨識這三種懲罰方式的區別與聯係。我只能憑藉自己的記憶和思路做出一點嘗試性的分析,但仍然有疑惑。依據傅柯的論述,君權報復儀式是非連續性的,不穩定的權利濫用,與民眾的叛亂反抗互為一體兩面。而後兩者具有更為系統性,一致性的懲罰依據,相較與舊制度的酷刑威懾,更具有“執行刑罰的準確性”,更能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 為什麼成體系成制度的酷刑不可以有觀念約束的效果?一定要制度化加溫和的方式才可以麽?新加坡可以說是一個理想穩定的威權主義國家,權力比較集中,司法極具制度化,甚至包括酷刑的規定與執行都有明文條例。它的嚴苛法條讓民眾自發遵守服從,社會秩序穩定,基本沒有造成民主反抗運動。我覺得新加坡很好地反映了傅柯所謂的一切制度調整皆服務於權力運作的觀點。我認為新加坡所仰賴的懲罰模式正是君權報復儀式的體制化。
- 觀念約束模式的推行不正是藉由依據明文法規懲處罪犯(監獄管制是一種懲處方式)來實現的麽?不正是民眾看到了後果才調整觀念的麽?那麽觀念約束與監獄管制兩種模式的區別在哪裏?有無互相包含?
- 觀念約束模式的建立中體現了許多法治精神與平權思想,這樣的思想除了讓民眾自發權衡犯罪的利弊、產生服從的認知,是否還會推進民主革命?是不是正因為這個原因它才最終為監獄管制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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