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李煜梅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李煜梅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7年1月6日 星期五

學期報告大綱完稿(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刑法父權主義、死亡污名化、完美原則、自我治理
摘要:
        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
        首先,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其次,討論安樂死中醫生所扮演的角色,反映「專業與權威」是如何代替國家發聲、得到人民的認同。之後,本文將分析取得安樂死之程序,闡述其是如何從心理層面達到「自我規訓」,並將「生的圖景」擴散到整個社會,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在討論完「法最關心的問題」後,文章將引申到對於人作為「非工具」個體的價值之思考。個體的形象與群體的關係為何?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借此勾勒出與以往理解不太一樣的面貌,提供反省的契機。

章目錄:
第一章、前言(問題的提出)
第二章、「國家」的姿態
   第一節、法的無能之自殺除罪化
   第二節、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權力」的代理人
   第一節、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第二節、醫師的財產--權力的轉移
   第三節、對醫師的保護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個體」的馴服
   第一節、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第二節、法於生命圖景之教導
   第三節、殺生為維生--自我治理的實現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人非工具」的價值&法之核心價值的展望)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自我治理、刑法父權主義、完美原則、死亡污名化
摘要: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同時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進一步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在討論完「法最關心的問題之後」,進一步引申到對於人作為一個「非工具」的個體的思考。個體的形象與群體的關係為何?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借此勾勒出與以往理解不太一樣的面貌,提供反省的契機。


章目錄:
第一章、前言(問題的提出)
第二章、自殺與加工自殺
   第一節、自殺除罪化
   第二節、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醫師的財產
   第一節、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第二節、權力的轉移
   第三節、對醫師的保護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殺生為維生
   第一節、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第二節、法的教導
   第三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人非工具」的價值&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

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自我治理、刑法父權主義、死亡污名化

摘要: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同時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進一步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


大綱:
一、前言(問題的提出)
二、自殺與加工自殺
       1.自殺除罪化
       2.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3.結論
三、醫師的財產
       1.隔離死亡與權力的轉移
       2.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3.結論
四、殺生為維生
       1.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2.同意瑕疵
       3.結論
五、結論

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05881202 李煜梅)

類別:安樂死

題目:自殺與社會態度背後的權力關係

解說:「人們能夠持續活下去的關鍵,除了感到自己有所歸屬,並且是有用的,還有第三個要素——我們不得輕易終止自己對於死亡的恐懼。」「在古羅馬,儘管自殺行為最初獲得了許可,但日後卻由於其經濟成本被視作一種違背國家的罪行。」人們對待自殺的態度,是生物性對非正常狀態下的反應?還是其中破壞人類社會秩序的可能?換言之,我們對待死亡的「恐懼」情緒,從何而來?人有沒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在何種條件下可以?為什麼?筆者希望通過對(自殺)這個問題的探討,來觀察這背後的社會權力關係是如何對人產生規訓作用。

大綱:

一、社會對待自殺的態度
  1. 社會多數人對自殺行為的反應
  2. 目前學界對自殺原因的解釋(社科理論傳統&醫學理論傳統)
  3. 社會對待自殺態度的歷史演變(殉教)
二、國家如何介入個人生命終止與否的權力當中
  1. 作為曾經被大多數國家視為犯罪的行為,到如今廢除(除部分伊斯蘭國家)的原因
  2. 自殺預防(現行法律對待自殺未遂者的態度、要求自殺事件的目擊證人要有所作為)
  3. 安樂死程序中權力的體現(?)
  4. 對於死亡恐懼的製造
三、結論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三章 (李煜梅 05881202)

1.原文描述:「知識的形成和權力的增強有規律的相互促進,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正是這些技術體系所特有的這種聯繫使得在規訓因素中有可能形成臨床醫學、精神病學、兒童心理學、教育心理學以及勞動的合理化。」「另一方面,通過新型知識的形成與積累,使權力效應擴大。」(p222)
問題:若傅柯理解的權力與知識的關係成立(?),馬克思構想的共產社會是否還存在知識(的發展)?換言之,這些為權力服務的知識要如何終結?

2.原文描述:「起初,紀律用於消除危險,束縛無用的或躁動的居民,避免大規模聚會造成的煩擾。現在他們則被要求其一種積極作用,因為它們正在變得勝任這種作用,能過強化對每個人的利用。」(p209)「紀律越來越成為造就人才的技術。從此,他們就從社會邊緣的位置脫穎而出。」(p210)「個人的美妙整體並沒有被我們的社會秩序所肢解、壓制和改變」「這是我們自己造成的,因為我們是其機制的一部分」(p216)「但紀律的實施方式,它所調動的機制,一群人受到另一群人的不可逆的支配,永遠屬於一方的過剩權力」(p221)
問題:隨著生產力(資本主義)的發展,個體是否自願地讓渡更多的權力?是出於什麼因素(是否是恐懼的不同方面)?為了達到什麼目的?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二章問題(05881202 李煜梅)

1.從基本功能/目的的角度來看,「司法刑罰」與「規訓權力」兩者之間是一種什麼關係?(p183)

2.原文描述:「監視就變成一個決定性的經濟活動因素,既是生產機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規訓權力的一個特殊機制。」「一旦成為資本的職能,它(指監視)就獲得了特殊的性質」(p176)「後者(指規範級別)不僅表示在一個同質社會體中的成員資格,而且也在分類,排列等級和分配等級中起一定的作用」(p183)

   問題:監督者(或監視者)本身是否需要被同一套規則監督?若是,何以體現權力?若否,其是否還屬於此「同質社會體的成員」?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分第一、二章問題(05881202 李煜梅)

  1. 精神病院的種種治療和限制以及大眾對精神病人的態度,與監獄及大眾對罪犯的態度能否類比?有何異同點?精神病人能否被道德審判?我們應該怎麼認識他們作為一個群體在社會上的角色?(*傅柯的這套研究方法能否/要如何指導我們的道德判斷?)
  2. 原文描述:「一種普遍的潮流使犯罪從攻擊人身轉移到在某種程度上直接攫取財務,以群體性犯罪轉向邊際犯罪……而且似乎非法活動本身就放鬆了對人身的佔有,轉向其他目標」第一章(p74
  3. 問題:出於什麼原因,此時的矛盾轉移到了財產上來?在矛盾轉移到財產之前的犯罪僅僅是因為個體間作為動物的原始仇恨嗎?
  4. 現行的法律契約是社會多數還是少數人的意志?何以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