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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5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非為了創造生命。然而,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法律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享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現行輔助生殖的技術規範─人工生殖法
  一、立法目的
  二、受試對象
  三、小結

參、生育之責任能力
一、決定生育的權利?
二、生育所需之責任與能力
三、小結

肆、質疑:生育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
  一、生殖權與家庭權
  二、民族永續發展
  三、小結

伍、回應:生育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陸、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03114212張久玲)

類別:人口
題目:優生學是否符合一般道德標準?
大綱
壹、前言
貳、正文
一、何謂優生學
  • 基本控制遺傳病與基因缺陷
  • 改造基因,使胎兒更具競爭力
  • 小結
二、我國相關條例
  • 人口計畫生育法 (235)
  • 優生保健法 (9)
  • 小結
三、支持與反對立場
  • 支持(提高人口素質、減少社會成本)
  • 反對(道德違背、新納粹主義)
  • 小結
參、結論

摘要 
        分為兩個層面探討,以基本優生學來說,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素質以及避免遺傳性疾病、胎兒畸形等問題,對胎兒進行檢查監測甚至人工流產,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檢測孕婦懷中的胎兒,進而進行挑選,這樣的情形國家實質在施行全面監視與控管人口。傅柯提到嚴格的紀律是為了更好地挑選和徵用,以這樣的觀點來看,優生學更有效地規範與監控整個社會,鞏固整個體系。
       而另一個部份是隨著基因科技發展,已經可以更積極地改善胎兒的基因,使胎兒將來更俊美、更聰明、更健壯等條件來符合整個社會需求,具備競爭力。這種狀況對人類道德造成衝擊,甚至引發社會問題。
         因此本文想討論的是無論是根據自己的意識亦或是受到無形的監視,在道德層面來說優生學是否有所違背?
關鍵詞:優生學、人口優化、基因改造、社會成本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03114125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由代理孕母議題論品管的生殖能力如何促成國家規訓

論題:國家介入代理孕母制度的正當性為何

關鍵詞:代理孕母、社會生產力、身體規訓

摘要:
由人工生殖法草案之案由「鑒於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亟欲尋求人工生殖醫療途徑彌補遺憾」,可發現其中「彌補遺憾」之說詞,使得無懷孕能力在法律之下被視為一種缺失,而為解決不孕婦女此「生產力之缺陷」,國家乃將「生殖」之分工予以代理孕母為之,以補足國家之產能。此外,在法草案中更明確地指出國家對於生殖之控管,如限定胚胎植入之數量、代理孕母之條件,限制了代理孕母及委託者的身體心理條件。然而,國家何以有控管代理孕母和將代理孕母分層管理之正當性?筆者欲藉傅柯之權力觀,探究在新資本累積方式出現後,國家如何透過細微的規訓,掌控共同體的生產力,以確保國家達到最高效能。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人工生殖法的條件限制
()服務對象
()代理孕母的資格審查
      ()律師、醫師、心理師之專業諮詢
()胚胎植入數量
()小結
二、規訓的建構
()醫療環境
()社會生產效能
()小結
三、母職與生產效能
()子宮作為生殖的工具
()付費的標準
()生產的安全性
()小結

參、結論

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自我治理、刑法父權主義、死亡污名化

摘要: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同時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進一步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


大綱:
一、前言(問題的提出)
二、自殺與加工自殺
       1.自殺除罪化
       2.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3.結論
三、醫師的財產
       1.隔離死亡與權力的轉移
       2.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3.結論
四、殺生為維生
       1.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2.同意瑕疵
       3.結論
五、結論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台灣現階段訂立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屬消極安樂死的範疇,又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可知該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陷入無意識狀態時,是否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由其最近親屬或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決定,於此,無簽署安寧緩和案願書之病人對於生命的掌握權即交付予他人手上,然而這樣的代理行為是否能使當事人受到保護?其代理人所做的決定是否會受健保給付涵蓋範圍的影響?

大綱:
  1. 前言
  2.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 規範對象的限制
    2.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3. 結語
  3.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1. 對於生命權的掌握
    2. 行為主體之需求
    3. 結語
  4.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1. 安寧療護病房
    2. 健保給付產生之阻力
    3. 結語
  5.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生存權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版 (03114244 蔡昀珈)

題目:個人的生死與整個社會

摘要:
       安樂死的相關議題在台灣社會中每隔一段時間便會被提起,有人支持,但更多人反對。儘管大家和醫療人員都很清楚,在這個世界上有許多人因為目前根本無法治癒的疾病而苦不堪言,因為無效的醫療而受盡折磨,但是我們仍然會用生命是如何如何的可貴,隨意放棄希望即是對此的褻瀆和對醫療的進步與期待來阻止他人想要了斷一切的願望。健健康康的人們選擇忽略那些痛苦之人發出的聲音,從各種角度--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法律規定....等,為這些想死的人們出主意,為他們能不能選擇放棄而爭論不休,醫生也基於自己的所學和倫理認為不能放掉這些病人,頂多給予真的太過嚴重的人特殊療護以減輕痛苦。這些末期病人的生命變成像是一個公共議題一樣被所有人討論著,檢視著。究竟為什麼一個人的想死的念頭會牽動著這麼多的討論?一個人想主動放棄生命為何會挑起整個社會的敏感神經?想試著從傅柯對社會規訓的觀察來探討這樣的現象。

大綱:

一、安樂死

1.各國法律層面大致的狀況及合法的地區國家
3.台灣法律狀況
2.人們對安樂死的態度

二、人的生命之於一個社會--傅柯對社會規訓的觀察

1.死亡可被規範
2.醫療體系對人身體的約束
3.個人的身體權利到底屬於誰

三、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  身體權利  

學期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題目:於《人工生殖法》下,論親生子女之擁有

論題:倘若基於提高出生率一點,那麼是否可以排除《人工生殖法》之有限的適用對象,使眾人皆擁有親生子女呢?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得以藉由後天技術之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不過,並非眾人皆可以藉此方式擁有其親生子女,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人工生殖法》之規範者皆不適用。然而,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意願,進而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而改變現今人口結構,那為何《人工生殖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2. 基於上述所言,筆者欲先闡述因《人工生殖法》之制定,而使得哪些人能夠以及哪些人無法藉由後天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並且,闡述為何眾人皆應擁有其親子女,以及回應『使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可能受到的質疑,使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理由更為充分。


大綱:
壹、前言-親生子女之擁有
貳、擁有親生子女之後天滿足-《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一、《人工生殖法》所適用的對象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小結
參、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因
        一、血緣延續之慾望
        二、有助出生率之提升
肆、質疑: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
        一、眾人血緣延續之必要性
        二、《人工生殖法》之制定原意
        三、眾人擁有親生子女條件之具備
伍、回應: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質疑
        一、眾人血緣延續之益處
        二、相關制度措施之協助
陸、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法、親生子女、出生率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02114181 詹惠雯)


報告主題:安樂死
說明:
現今的醫療科技進步使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因受傷或是疾病都有相當程度的醫療可以照料及治療。然而,醫療團隊試圖診救病患時可能採行如切管等以人工方式延長其生命的方法,卻造成病患必須依賴醫療機器維持其生命,而喪失了其生命的尊嚴及品質。我國現行對於生命權是採行保護主義,以自然人維護及維持其生命法益作為主要權利保障,在生命權的支配上僅是有限的支配權。

在規範安樂死的制度上所採行的相關法律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即為消極安樂死的手段,針對病末或是已無法治癒且在死亡的過程上的病人得以經其或是其親屬的同意而不實施積極的醫療以維持其生命;在積極安樂死的手段上則有〈加工自殺〉的法條加以防範,相關的〈醫師法〉及〈醫療法〉規範了在治療病患時不得未盡全力救治等。

個人作為生命權的主體,其生命的價值卻由法律來加以認定;雖我國目前對自殺並沒有處罰,但是在享有生命權的主體的選擇上,卻無法透過其他方法(如接受積極安樂死)而實踐死亡。法律的權力規範,規訓了生命主體,也透過層層的立法在醫療、醫生、社會中規範著我們的選擇。本文試圖以生命權的內涵以及我國法律對於生命權、死亡權的相關定義及規範,討論安樂死以及安樂死在臺灣是否能有條件的合法化。‎
大綱
一、安樂死
.安樂死的定義
二、生命權與我國法律
.在我國法律是如何定義生命權以及自我決定概念的界線
.積極安樂死與生存權的保護主義如何可能
三、權力視角
1.  死亡權利
2.  加工自殺與安樂死
四、結論

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4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這裡首先必須對生育做出定義,再來,進一步去討論「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平等享有之「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自己與伴侶」的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現行輔助生殖的技術規範─人工生殖法
  一、立法目的
  二、受試對象
  三、小結

參、生育是種權利?
  一、生殖權與家庭權
  二、民族永續發展
  三、小結

肆、生育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4 (03111124劉衍伶)

代理孕母
論題:代理孕母是否為一種商品?
說明:
1.     代理孕母要被禁止還是被允許?美國經濟學者西維亞・安惠勒特(Sylvia Ann Hewlett)在《創造生命》一書中言:在現在專業女性間,出現了一股無子女流行。然而無子女流行其實是許多女性藏在心底無奈的傷痛。在台灣,女性晚婚晚孕趨勢明顯,不孕問題也嚴重。「國民健康署」統計指出: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數,15年來增長了2.5倍。在國際間也已經有些許國家開放代孕,台灣則尚未開放。
2.     女性是否有權決定將自身子宮出租給不孕者?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之身體之自由,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享有在法律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代孕者在代孕市場中將其自身的子宮多元發展,不僅只是生育自身的孩子也生別人的孩子,但不同的是生自己的孩子一切費用皆由自己買單,而生別人的孩子不僅不需自己買單一切費用還有額外的費用收入,這種透過女性自由意志改變其身體價值的行為是否使得身體商業化了?女性身體是否成為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代理孕母與其需求者在市場中的金錢往來讓人們對代孕女性身體有了新的詮釋。

大綱
一、代孕起源與法律現況
二、代孕市場
   (一)人身自由與代孕自由
   (二)代孕者與其需求者關係
三、身體商業行為
   (一)子宮出租
   (二)代孕者商品化
四、結論

 
關鍵字:代理孕母  商品化  代孕市場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03114225 鄭安汝)

國民健康

題目(Topic):孕婦禁菸

論題(Problem):孕婦禁菸條款是否有侵犯懷孕女性基本權利之虞?

摘要:
  當女性成為母親,或者當她的身體顯露出已經懷孕的樣子,女性便失去了自己的自主地位,成為受到社會「關注」或者說「永不間斷監視」的對象。母職角色在傳統上被認為應該要「無私、不斷付出」,懷孕的女性必須放棄過去的不良習癖,改變過去的行為及生活型態,成為一位「好母親」,否則會被視為社會上的偏差者。
  有關孕婦禁菸的條文內容,只提及了胎兒的健康,對於孕婦本身的健康卻隻字未提,顯然有將女性視為「生產工具」的嫌疑。想保障胎兒的健康,卻不是認真的對孕婦宣導,而是透過「限制女性」的方式達成目的,在國家還不能以「危害健康」為理由立法全面禁止吸菸的同時,一位女性卻因為懷孕,立刻變成「次等公民」,她的自由--作為一位現代女性最基本的權利──頓時降級,被輕易地予以限制。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孕婦禁菸條款
一、關於孕婦禁菸之現行法
二、對懷孕女性所形成的規訓
三、結語
參、母職與身體
一、懷孕的身體
二、女性身體與母親責任
三、結語
肆、基本人權與孕婦禁菸
一、孕婦行為與國家管制
二、個人自由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國民健康、禁菸、孕婦、母職、基本人權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3(03111124劉衍伶)

代理孕母
論題:國家如何管制不孕夫妻和代理孕母
說明:
1.     代理孕母要被禁止還是被允許?美國經濟學者西維亞・安惠勒特(Sylvia Ann Hewlett)在《創造生命》一書中言:在現在專業女性間,出現了一股無子女流行。然而無子女流行其實是許多女性藏在心底無奈的傷痛。在台灣,女性晚婚晚孕趨勢明顯,不孕問題也嚴重。「國民健康署」統計指出: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數,15年來增長了2.5倍。這種社會變遷下,台灣是否該取消代理孕母禁制,引發激辯。
2.     台灣代理孕母尚未合法化,其問題牽涉範圍相當廣,他混合了傳統的民法親屬關係問題、契約問題、醫學倫理問題…….等。衛福部於「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提出有條件地開放代理孕母一案,其條件設定為:代孕者須為2040歲、曾生育子女的本國籍女性、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代孕須為互助且無償方式,但擬設檢查、醫療、交通、營養等費用上限,且代孕次數以三次為限。此法修改目的為維護社會秩序,筆者試從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該法所指公共秩序就是社會的公安和公益,善良風俗就是一般國民的道德觀念,此規範下,討論代孕者與不孕夫妻所訂定之契約內容是否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國家如何管制不孕夫妻和代理孕母?公權力介入的界線為何?
大綱
一、我國法律「代理孕母」之現況
二、民法72條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效力
  ——代理孕母與不孕夫妻之契約與法律探討
三、國家應如何管理代理孕母
四、結論

關鍵字:代理孕母 公序良俗 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