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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完稿(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
           又筆者觀察發現,法規對於醫師「應」做之行為有詳細之規範,其只要遵循該法律規定,即可避免受懲罰,然而對於末期病人卻大多規範其「得」做之行為,賦予其得行使之權利,然其權利是否行使則不討論。對於上述兩個情況,筆者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醫師與末期病人之限制顯現出其對於兩者保護程度的失衡,又醫師為社會所期待與信賴的角色,其專業在此領域對於社會具有高度代表性,因此筆者認為醫師具有高度社會代表性之角色為社會態度之反射,並欲藉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探討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安樂死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ㄧ、醫師「應」做之行為
        二、末期病人「得」做之行為
        三、結語:顯現出法規對於醫師與末期病人之差別待遇
參、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失衡
        ㄧ、醫師與末期病人受法律保護程度不一致
        二、末期病人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三、結語
肆、落實對行為主體之保護
        ㄧ、從法律規範中補強
        二、避免社會態度影響醫師之專業判斷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失衡、專業第三人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完稿(02114181 詹惠雯)

題目:安樂死

題:末期病人誰說的算?─醫師的知識權力是否引導了生死的選擇?

摘要:
   當醫師提供「維生醫療的抉擇」之問題給病患或其家屬時,病患及其家屬彷彿是被宣判了其病患的死亡的可預期性─末期的進程上。不僅在癌症等疾病的末期上,突發的意外、突發性的疾病中急救後也可能使病患的生命處於尾端而有「安寧緩和醫療」的需要。《安寧緩合條例》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條例第三條規定-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可見之:對於攸關死亡之醫療行為,在對身體的行為之權力技術,法律設有層層的規範,針對病況從必須接受醫療的進程到病況屬於末期的定義上,要有兩位醫師─通過國家之規範者,的診斷,使得確定「末期病人」,另外第三條則規定對於「末期病人」之定義。然而,在相關專業及知識的判定下,受到法律規訓的醫師擁有了權力聲稱病人所屬之末期,如此就保障了病患的權利了嗎?亦或者是傷害了病患的權利?社會上不乏本被宣告生命就要終止之病患,後卻「奇蹟似地」痊癒?若病患或其家屬接受了醫師們的判斷而簽屬同意放棄維生醫療後,病人是否便失去原有得以繼續其生命的可能?於是,「末期病人」究竟是誰說的算?法律的規範、醫師透過其知識的技術真能保障到病人之權益嗎?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內容
一、病人及醫師的權利義務
二、維生醫療的使用
三、結語

叁、生存權下的身體痛苦
一、疾病:偏差統計性
二、被建構的社會:醫病的期待及規範
三、結語

肆、醫療的實踐
一、醫師的學成:知識及權力技術的被建構
二、法律對醫師的規訓:醫療行為的主導權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身體痛苦、規訓、權力技術、知識

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完稿 (03114244蔡昀珈)

選題:安樂死

題目:生命的公共性和社會規定

摘要:
       人們生活在現代社會之中,國家管理著我們的一切,我們也習慣於被國家管理,將自己從出生到死亡中的一切權利交給國家和國家所制定的法律去處理,覺得理所當然。然而,這樣的託管是會遭遇到衝突的。安樂死議題在台灣的討論行之有年,到底人們可不可以為了自己想要無痛安詳的選擇死亡而請求他人為自己安樂死,一直是一個相當具有爭議性的問題。一位病人想要被安樂死,將會牽動著周遭許多人的立場和權利,就像病人主張自己有被安樂死的權利一般,面對病人這樣子的要求的醫護人員、家屬、執法者,也都有各自的難處和和他們工作相關的職業倫理、法律要求在他們身邊,他們也有著自己的主張和國家所給予他們的選擇權,和病人的權利跟意志一樣不可被人強迫,因此,這個問題形同無解,因為這個社會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共識,台灣的法律也沒有像某些國家地區一樣開放在某些情形下的合法安樂死。人生活在這樣的社會網絡之下,所有的一切都仰賴法律的保障,所有的行為都仰賴法律同意才可實行。人生而為被這個體系控管的國家勞動力,所擁有的自由跟保障全都取決於生活環境的規矩,我們的生命也因此是被公共檢視著的。安樂死討論所衍生出來的矛盾現象,背後代表了人類生活於社會環境中的何種現實?我們的生命和各種認為自己理所當然享有的權力是由甚麼樣的東西在支撐?法律規定在我們面對各種生活問題的時候又是扮演甚麼樣的角色?

大綱:

一、安樂死
1.台灣法律現況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醫師法

2.外國的法律現況
    (1)合法的國家地區及其規定
    (2)安樂死合法化對這些國家及地區的實質影響
    (3)人們對安樂死的看法

二、個人的生命之於國家
1.死亡的可被規範性
2.醫療體系對人的身體的約束
3.個人身體權利的歸屬
   (1)法律規定下的自由
   (2)法律之於人類的意志

三、社會規訓之於人類
1.傅柯的觀察
2.人類追求社會生活的代價
3.條文規定之於一切人類行為

四、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法律、醫療體系、社會規訓

2017年1月6日 星期五

學期報告大綱完稿(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刑法父權主義、死亡污名化、完美原則、自我治理
摘要:
        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
        首先,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其次,討論安樂死中醫生所扮演的角色,反映「專業與權威」是如何代替國家發聲、得到人民的認同。之後,本文將分析取得安樂死之程序,闡述其是如何從心理層面達到「自我規訓」,並將「生的圖景」擴散到整個社會,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在討論完「法最關心的問題」後,文章將引申到對於人作為「非工具」個體的價值之思考。個體的形象與群體的關係為何?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借此勾勒出與以往理解不太一樣的面貌,提供反省的契機。

章目錄:
第一章、前言(問題的提出)
第二章、「國家」的姿態
   第一節、法的無能之自殺除罪化
   第二節、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權力」的代理人
   第一節、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第二節、醫師的財產--權力的轉移
   第三節、對醫師的保護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個體」的馴服
   第一節、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第二節、法於生命圖景之教導
   第三節、殺生為維生--自我治理的實現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人非工具」的價值&法之核心價值的展望)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自我治理、刑法父權主義、完美原則、死亡污名化
摘要: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同時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進一步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在討論完「法最關心的問題之後」,進一步引申到對於人作為一個「非工具」的個體的思考。個體的形象與群體的關係為何?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借此勾勒出與以往理解不太一樣的面貌,提供反省的契機。


章目錄:
第一章、前言(問題的提出)
第二章、自殺與加工自殺
   第一節、自殺除罪化
   第二節、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醫師的財產
   第一節、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第二節、權力的轉移
   第三節、對醫師的保護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殺生為維生
   第一節、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第二節、法的教導
   第三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人非工具」的價值&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03114244 蔡昀珈)

題目:生命做為一個公共議題

摘要:
       人們從出生到死亡,國家管理著我們的一切,大家享受著國家提供給我們的服務並服從於國家法律,將自己的生活交給了國家並且習以為常。但是,這樣的託管是會遇到衝突的。安樂死的議題在台灣已經討論了許多年,到底人可不可以自己選擇無痛的死亡,一直都是個充滿了爭議的提問。一個人若想選擇安樂死,那將會牽涉到醫療體系中的醫生和身邊的家人的選擇和心情,同時也挑戰著社會對於個人生命的看法以及價值,但我們其實也很清楚,目前的醫療技術下有許多人正在痛苦的掙扎。生命在這樣的體系下做為一個具有公共性的的物件被檢視著,生活在這樣情況下的我們該如何自處?該如何審視自己的生活狀態?想試著從傅柯的觀點來理解這樣的現象。

大綱:

一、從安樂死議題看生命之於一個社會的價值
1.法律現況
2.人們對安樂死的態度
3.醫療體系對安樂死的態度

二、從傅柯對規訓的觀察審視生命對於社會的價值
1.死亡可被規範
2.醫療體系對人們的束縛
3.個人的身體權力

三、結語

關鍵字:安樂死、個人生命之於社會、傅柯

學期報告初稿(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又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此外,安寧療護由人民所繳納之全民健保費用給付,可見行為主體以外之第三人也共同承擔以維持正常運作的秩序,因此筆者欲探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之於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1. 前言
  2.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 規範對象的限制
    2.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3. 結語
  3.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1. 行為主體之需求
    2. 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3. 結語
  4.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1. 醫師之行為須受法之規範
    2. 健保給付的安寧療護
    3. 結語
  5.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民健保、專業第三人

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自我治理、刑法父權主義、死亡污名化

摘要: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同時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進一步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


大綱:
一、前言(問題的提出)
二、自殺與加工自殺
       1.自殺除罪化
       2.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3.結論
三、醫師的財產
       1.隔離死亡與權力的轉移
       2.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3.結論
四、殺生為維生
       1.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2.同意瑕疵
       3.結論
五、結論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台灣現階段訂立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屬消極安樂死的範疇,又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可知該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陷入無意識狀態時,是否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由其最近親屬或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決定,於此,無簽署安寧緩和案願書之病人對於生命的掌握權即交付予他人手上,然而這樣的代理行為是否能使當事人受到保護?其代理人所做的決定是否會受健保給付涵蓋範圍的影響?

大綱:
  1. 前言
  2.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 規範對象的限制
    2.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3. 結語
  3.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1. 對於生命權的掌握
    2. 行為主體之需求
    3. 結語
  4.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1. 安寧療護病房
    2. 健保給付產生之阻力
    3. 結語
  5.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生存權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版 (03114244 蔡昀珈)

題目:個人的生死與整個社會

摘要:
       安樂死的相關議題在台灣社會中每隔一段時間便會被提起,有人支持,但更多人反對。儘管大家和醫療人員都很清楚,在這個世界上有許多人因為目前根本無法治癒的疾病而苦不堪言,因為無效的醫療而受盡折磨,但是我們仍然會用生命是如何如何的可貴,隨意放棄希望即是對此的褻瀆和對醫療的進步與期待來阻止他人想要了斷一切的願望。健健康康的人們選擇忽略那些痛苦之人發出的聲音,從各種角度--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法律規定....等,為這些想死的人們出主意,為他們能不能選擇放棄而爭論不休,醫生也基於自己的所學和倫理認為不能放掉這些病人,頂多給予真的太過嚴重的人特殊療護以減輕痛苦。這些末期病人的生命變成像是一個公共議題一樣被所有人討論著,檢視著。究竟為什麼一個人的想死的念頭會牽動著這麼多的討論?一個人想主動放棄生命為何會挑起整個社會的敏感神經?想試著從傅柯對社會規訓的觀察來探討這樣的現象。

大綱:

一、安樂死

1.各國法律層面大致的狀況及合法的地區國家
3.台灣法律狀況
2.人們對安樂死的態度

二、人的生命之於一個社會--傅柯對社會規訓的觀察

1.死亡可被規範
2.醫療體系對人身體的約束
3.個人的身體權利到底屬於誰

三、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  身體權利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02114181 詹惠雯)


報告主題:安樂死
說明:
現今的醫療科技進步使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因受傷或是疾病都有相當程度的醫療可以照料及治療。然而,醫療團隊試圖診救病患時可能採行如切管等以人工方式延長其生命的方法,卻造成病患必須依賴醫療機器維持其生命,而喪失了其生命的尊嚴及品質。我國現行對於生命權是採行保護主義,以自然人維護及維持其生命法益作為主要權利保障,在生命權的支配上僅是有限的支配權。

在規範安樂死的制度上所採行的相關法律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即為消極安樂死的手段,針對病末或是已無法治癒且在死亡的過程上的病人得以經其或是其親屬的同意而不實施積極的醫療以維持其生命;在積極安樂死的手段上則有〈加工自殺〉的法條加以防範,相關的〈醫師法〉及〈醫療法〉規範了在治療病患時不得未盡全力救治等。

個人作為生命權的主體,其生命的價值卻由法律來加以認定;雖我國目前對自殺並沒有處罰,但是在享有生命權的主體的選擇上,卻無法透過其他方法(如接受積極安樂死)而實踐死亡。法律的權力規範,規訓了生命主體,也透過層層的立法在醫療、醫生、社會中規範著我們的選擇。本文試圖以生命權的內涵以及我國法律對於生命權、死亡權的相關定義及規範,討論安樂死以及安樂死在臺灣是否能有條件的合法化。‎
大綱
一、安樂死
.安樂死的定義
二、生命權與我國法律
.在我國法律是如何定義生命權以及自我決定概念的界線
.積極安樂死與生存權的保護主義如何可能
三、權力視角
1.  死亡權利
2.  加工自殺與安樂死
四、結論

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03114244 蔡昀珈)

死亡的權利

摘要:
  1. 談到因為疾病折磨而尋求安樂死,許多人會將這樣的想法跟社會新聞中出現的自殺事件直 接畫為等號。一直以來,安樂死存在著極大的爭議,人們認為它是對可貴生命的褻瀆及鄙視,只要還存有希望,人怎麼可以隨隨便便放棄自己的生命?但是,這不啻是旁人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已。社會上為這個議題爭論不休的許多人皆不是當事者,你們怎麼知道渴望安樂死以求解脫之人真正的經歷和痛苦?更甚者,筆者認為社會新聞中自殺者的生命經歷和抉擇,其實也不該是素不相識之人可以泛泛而論的。
  2. 我們生活的社會不斷的在為了他人的生或死爭論著,為他人的身體和意志出主意,不管是從哪種社會規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現代法律....等等,皆不斷的提醒著我們這個肉體,這副心靈是如何如何的可貴,對他人和自己有多重要,這是為什麼?現在的社會標誌著我們擁有各種權利,生存、財產、受教育....各種權利,為什麼,獨獨沒有決定甚麼時候死亡的權利呢?我們號稱擁有自由,但是,除突發狀況之外,對於自己的死這個人生中的大事,我們其實是沒有決定權的?還需要靠法律來允許想死的人能死?
大綱:

一、安樂死
       1.各國法律層面大致狀況
       2.人們對安樂死的態度

二、社會規範和死亡
       1.長期以來人們對生命的理解
       2.生命之於一個社會的價值

三、傅柯對社會規訓的觀察和死亡的權利
       1.死亡的可被規範性
       2.人類身體是誰的財產

四、結論

學期報告大綱(05881202 李煜梅)

類別:安樂死

題目:自殺與社會態度背後的權力關係

解說:「人們能夠持續活下去的關鍵,除了感到自己有所歸屬,並且是有用的,還有第三個要素——我們不得輕易終止自己對於死亡的恐懼。」「在古羅馬,儘管自殺行為最初獲得了許可,但日後卻由於其經濟成本被視作一種違背國家的罪行。」人們對待自殺的態度,是生物性對非正常狀態下的反應?還是其中破壞人類社會秩序的可能?換言之,我們對待死亡的「恐懼」情緒,從何而來?人有沒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在何種條件下可以?為什麼?筆者希望通過對(自殺)這個問題的探討,來觀察這背後的社會權力關係是如何對人產生規訓作用。

大綱:

一、社會對待自殺的態度
  1. 社會多數人對自殺行為的反應
  2. 目前學界對自殺原因的解釋(社科理論傳統&醫學理論傳統)
  3. 社會對待自殺態度的歷史演變(殉教)
二、國家如何介入個人生命終止與否的權力當中
  1. 作為曾經被大多數國家視為犯罪的行為,到如今廢除(除部分伊斯蘭國家)的原因
  2. 自殺預防(現行法律對待自殺未遂者的態度、要求自殺事件的目擊證人要有所作為)
  3. 安樂死程序中權力的體現(?)
  4. 對於死亡恐懼的製造
三、結論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03114238 林俐穎)

安樂死
大綱:

壹、安樂死的背景

    一、定義
    二、各國目前法律規範與實施情況
貳、安樂死之爭議點

    一、個人之生命權與自主權孰重孰輕?
    二、延長生命抑或延長死亡?
參、討論權力主體對於生命的規訓

    一、國家對安樂死的限制,
            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肆、結論


解說:


 醫療技術的進步使得人類的平均壽命大幅延長,除了意外或自殺之外,大多數人因爲罹患病期長且無法完全痊癒的慢性疾病而死,例如惡性腫瘤、糖尿病或心臟病等。隨著這樣的趨勢,安樂死的議題逐漸受到關注,然而從倫理、醫療或法律等不同的角度切入此議題時,皆會有不同的立場,因此在爭議點的部分,筆者欲整理涉及安樂死之各方的看法與理解並加以分析。目前台灣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末期病人,對於這樣的規範,筆者想藉由傅柯於《規訓與懲罰》中提及之瘟疫城市來討論國家對於行為主體的限制,在瘟疫城市中,所有居民皆被限制其遷徙自由的權力,並且受到嚴格的監視與管控,然而這樣的規訓美其名是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以保護當地居民不受傳染,另一方面更是為了保衛除了該瘟疫城市以外的整個社會,筆者欲藉由上述探討權力主體對於安樂死的形式、內容與對象之限制。

學期報告大綱 02114181 詹惠雯

報告主題:安樂死

大綱
一、我國現行法律的規範
二、生命權與規訓
三、規訓制度與文化脈絡
四、結論

解說
我國現今在規範安樂死的制度上所採行的相關法律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即為消極安樂死的手段;在積極安樂死的手段上則另有〈加工自殺〉的法條加以防範。而個人作為生命權的主體,在其遭受巨大的身體之痛苦時,卻沒有權利選擇其死亡。生命法益不僅僅被視為是單一個體的責任,反對積極安樂死手段的人們聲稱其與社會利益有所關連。
我將試圖以生命權的內涵,與其是如何被行塑,並且成為權力運作之客體以闡述。另外,這類的規訓制度是在怎麼樣相差異的文化脈絡下形成,而運作至如今,一國的思想/政經背景的轉變下,安樂死在台灣如何可能或是有條件的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