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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212 張久玲)

主題:人口
題目:當優生的概念逐漸消失在法條之中
論題:《優生保健法》無法提高人口素質?
關鍵字:優生學、人口素質、墮胎合法化
摘要:
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立法目的在於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其主要內容包含合法讓孕婦進行人工流產,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的原因是由於特殊情況,如強暴、亂倫;或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者,如患有精神疾病、遺傳疾病等。但假設健康或基因良好的胎兒因社會倫理因素或是父母親意識而遭墮胎,筆者認為與提高人口素質的立法目的相互衝突。
另外根據《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將法條更改成《生育保健法》之外,立法目的也將有所更動為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法。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本篇想探討《優生保健法》存在的真正目的,且建議在優生的概念完全在法條中消失殆盡前,將提高人口素質與婦女身體權益進行分化,避免優生成為權力鬥爭下的犧牲品。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優生學的基本概念
()消極優生學
()積極優生學
()優生學與社會成本之計算
()小結
二、《優生保健法》存在的理由
()提高人口素質
()墮胎合法化
()法條間的衝突與矛盾
()小結
三、提高人口素質的阻礙
()優生保健法修正案-生育保健法
()道德框架下的規訓
()優生概念的分化
()小結


參、結論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1124劉衍伶)

題目:代理孕母
論題 :代孕契約是否有其可行性
關鍵字:代孕夫妻 委託夫妻 代理孕母 代孕

摘要
我國衛福部有意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並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規範以降低代理孕母衍生問題的機率,本文基於生殖是人類基本權利與自由概念,分析代孕爭議中之倫理問題,討論在健全的法規下,代孕在台灣的可行性。本文認為衛福部修正法案是為了透過完善的代孕體制讓代理孕母能在最充足的資訊及資源下,深思熟慮做出自願代孕的決定,且筆者主張代孕除基本醫療檢查等費用外應有額外報酬,透過立法的規範,委託夫妻與代理孕母簽訂代孕契約,用以劃分其權利義務,並從倫理分析代孕反人倫及人性價值與尊嚴在尊重代孕母的自我自律孕母應擁先的同時代孕所生子保障委託夫的前提之下完善規範的代孕制具可性,並期待能提供台灣無法生育之夫妻一項合法的選擇。

篇章目錄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代孕契約的法律效力

第一節 代孕契約相關問題
           (一)  代孕當事人酬勞問題
           (二)  孩子之最佳利益
第二節 代孕契約的性質——代孕契約之正當性及其是否在契約自由範圍內
第三節 代孕契約違約問題


第三章      代孕之倫理問題

第一節  代孕對家庭倫理的影響與改變——「母親」一詞的定義之影響與改變
第二節  代理孕母及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孕前、孕中、孕後三階段討論契約建構基礎
第三節  代孕對女性及孩子的傷害問題
          (一)  分析女性人格貶義及子宮工具化問題
          (二)  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代孕機制的完善規範

第一節    仲介代孕組織
第二節    代理孕母之自律與法律保障
第三節    代孕契約成立效果 



第五章         結論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212 張久玲)

主題:人口
題目:若優生學為國家必然之走向
論題:優生保健法可以提高人口素質?
關鍵字:優生學、人口素質、身體醫療化
摘要:
為了提高國家紀律,在人口進入訓練階段前先做出篩選,便能更有效率地控管整個人口體系。而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優生學的概念隱藏其中,提高人口素質、增加國家勞動力與減少社會成本,便成為國家追求之長遠目標。
若以優生保健法作為提高人口素質的條件,是否真正能有效達成目的?在多數人的認知裡,將優生保健法視為是台灣的墮胎法。且針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內容,並非明定只有懷有基因不良之胎兒的孕婦得以施行墮胎,假設健康的胎兒會因現實層面的社會倫理因素而遭墮胎,便與優生的理念不合,無法有效提高人口素質。最後論述對於修正案,「優生」一詞受外界質疑有歧視身心障礙者之意味,認為應將本法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如此本法便流於墮胎與父權的價值之下。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優生學作為一種國家責任-優生保健法
()篩選的判準
()法律的漏洞
()優生概念與墮胎的分化
()小結
二、人口素質優化下的必然犧牲
()生育控制取代婦女健康
()女性身體醫療化
()遺傳疾病與身障患者之權益
()小結-目的釐清
三、優生學與社會成本之減少
()機會成本之計算
()技術層面之突破
()現行提議之修正案-生育保健法
()小結


參、結論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論題:代理孕母何以不得有償收費?
關鍵字:代理孕母、生殖權利、國家生產力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受術夫妻只須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立案之由乃將代孕視為「一種利他助人的行為,也可消弭物化之疑慮」,由此觀察,國家限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而不給予孕母收受工資之權益。然而,何以生殖不得作為一項給付勞動,僅醫療體系得以獲利,生殖卻成為一種無償報酬之互助行為?於此,筆者發現草案隱含之權力關係,由立法條件限制受術者須有婚姻關係、無償助人之觀念闡釋以及主管機關之監督品管,以維護國家既有父權與婚姻之價值,當「生殖權利」之觀念成為國家控管生產力的手段,收費之企業化行為則將破壞此知識建構體系。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立法案由--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
()立法條件--婚姻關係§2-3
()立法條件--利他助人的無償收費限制§8-4
()立法條件--衛生福利部之品管§12-2
()小結
二、生殖權利之公共化
()性與生殖、生與養之分裂
()「不孕」作為一種疾病:人口成長與婚姻價值之維繫
()「子宮本就是工具」之倡議--陳昭姿女士之案例
()小結
三、無償收費與國家生產力
()利他助人之考量--生殖權利之普遍性
()女性勞動之價值
()醫療體系之龐大獲利
()小結

參、結論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123呂愷欣)

題目:論《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之開放

論題:排除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的限制,使眾人皆能藉此擁有其親生子女,將有助於提高出生率。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藉由後天技術之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不過,並非眾人皆可以藉此方式擁有其親生子女,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人工生殖法》之規範者皆不適用。再者,據內政部統計處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
  2. 於此,筆者認為倘若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意願,並放寬《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限制,進而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並改變現今人口結構。也因此,筆者亦將以相關數據推估開放《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篇章目錄:
壹、前言-擁有親生子女之後天滿足_《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貳、《人工生殖法》之有限的適用對象
一、《人工生殖法》所適用的對象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結語
參、《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之必要性
一、我國人口結構之現狀-高齡化社會、老化指數上升
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三、結語
肆、《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之益處-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一、以臺灣同性戀人口比例粗估為例
二、臺灣民眾生育子女之意願比例
三、《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之開放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伍、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出生率





※參考數據資料來源:
1.內政部統計處。
2.內政部(2014)。青年婚育態度與未來政策規劃研究
3.TVBS民意調查中心(2016)。民眾結婚生子意願與職場育兒環境議題民調。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 修改(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不是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1. 人的生命由母體孕育,生下並扶養子女似是上天賦予的一項特殊能力,因為並非所有人天生都具有生殖的能力,或是即便能生殖卻無力扶養。
  2. 科技的日益進步,使人工生殖這項新技術造福了前者。然而在台灣,伴隨新技術而制定的法律《人工生殖法》,卻也限制了某些族群(比如同志、未婚者)無法受益於人工生殖而獲得擁有自己血脈的子女。生育似乎與母體自主決定有關,然而卻有些人無法自己決定生育與否,可能是限於天生的能力,又或是受限於後天的法律。
  3. 本文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擁有親生子女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參、擁有親生子女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嗎?

一、生育既是能力又是權利?

二、民族永續發展滿足華人想擁有孩子的慾望及提升生育率

三、能力對生育率的影響

四、將生育視為貿易行為

五、求醫本身即是貿易

六、貧富歧視問題

七、缺乏能力的生育帶來的問題

八、小結




肆、擁有親生子女不是眾人皆得享有的權利

一、生育是具能力門檻的權利

二、 經濟環境對生育之影響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自我治理、刑法父權主義、完美原則、死亡污名化
摘要: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同時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進一步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在討論完「法最關心的問題之後」,進一步引申到對於人作為一個「非工具」的個體的思考。個體的形象與群體的關係為何?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借此勾勒出與以往理解不太一樣的面貌,提供反省的契機。


章目錄:
第一章、前言(問題的提出)
第二章、自殺與加工自殺
   第一節、自殺除罪化
   第二節、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醫師的財產
   第一節、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第二節、權力的轉移
   第三節、對醫師的保護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殺生為維生
   第一節、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第二節、法的教導
   第三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人非工具」的價值&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