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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完稿(03114123呂愷欣)

題目:論《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之開放

假設:排除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的限制,使眾人皆能藉此擁有其親生子女,將有助於提高出生率。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藉由後天技術之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不過,並非眾人皆可以藉此方式擁有其親生子女,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人工生殖法》之規範者皆不適用。再者,據內政部統計處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
  2. 於此,筆者認為倘若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意願,並放寬《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限制,進而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並改變現今人口結構。也因此,筆者亦將以相關數據推估開放《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擁有親生子女之後天滿足《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一、《人工生殖法》之有限適用的對象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結語
參、《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之必要性
一、我國人口結構之現狀-高齡化社會、老化指數上升
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三、結語
肆、《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之益處-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一、以臺灣同性戀人口比例粗估為例
二、臺灣民眾生育子女之意願比例
《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伍、結論
  一全面開放《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之疑慮
  、現今環境既存之問題與相關措施之輔助改善
  三排除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的限制將有助於提升出生率

關鍵字: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出生率

※參考數據資料來源:
1.內政部統計處。
2.內政部(2014)。青年婚育態度與未來政策規劃研究
3.TVBS民意調查中心(2016)。民眾結婚生子意願與職場育兒環境議題民調。
4.楊文山、李宜芳(2014)。初入成人初期之臺灣年輕人性傾向之研究。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123呂愷欣)

題目:論《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之開放

論題:排除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的限制,使眾人皆能藉此擁有其親生子女,將有助於提高出生率。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藉由後天技術之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不過,並非眾人皆可以藉此方式擁有其親生子女,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人工生殖法》之規範者皆不適用。再者,據內政部統計處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
  2. 於此,筆者認為倘若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意願,並放寬《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限制,進而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並改變現今人口結構。也因此,筆者亦將以相關數據推估開放《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篇章目錄:
壹、前言-擁有親生子女之後天滿足_《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貳、《人工生殖法》之有限的適用對象
一、《人工生殖法》所適用的對象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結語
參、《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之必要性
一、我國人口結構之現狀-高齡化社會、老化指數上升
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三、結語
肆、《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之益處-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一、以臺灣同性戀人口比例粗估為例
二、臺灣民眾生育子女之意願比例
三、《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之開放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伍、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出生率





※參考數據資料來源:
1.內政部統計處。
2.內政部(2014)。青年婚育態度與未來政策規劃研究
3.TVBS民意調查中心(2016)。民眾結婚生子意願與職場育兒環境議題民調。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03114123呂愷欣)


題目:論《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之開放

論題:基於提高出生率一點,是否可以排除現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的限制,使眾人皆能藉此擁有其親生子女呢?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藉由後天技術之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不過,並非眾人皆可以藉此方式擁有其親生子女,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人工生殖法》之規範者皆不適用。再者,據內政部統計處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
  2. 然而,倘若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意願,進而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改變現今人口結構,那麼《人工生殖法》之適用對象是否得以放寬其限制呢?因此,筆者欲闡述透過《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之開放,不僅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亦可以藉此滿足華人社會中血緣延續之慾望。


篇章目錄:
壹、前言-擁有親生子女之後天滿足_《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貳、《人工生殖法》之有限的適用對象
        一、《人工生殖法》所適用的對象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結語


參、《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之必要性
        一、我國人口結構之現狀-高齡化社會、老化指數上升
        二、《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開放-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
  三、結語
肆、滿足擁有親生子女之慾望
  一、華人社會之家庭觀
  二、血緣延續之慾望-傳宗接代之觀念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法、出生率、親生子女

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學期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題目:於《人工生殖法》下,論親生子女之擁有

論題:倘若基於提高出生率一點,那麼是否可以排除《人工生殖法》之有限的適用對象,使眾人皆擁有親生子女呢?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得以藉由後天技術之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不過,並非眾人皆可以藉此方式擁有其親生子女,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人工生殖法》之規範者皆不適用。然而,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意願,進而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而改變現今人口結構,那為何《人工生殖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2. 基於上述所言,筆者欲先闡述因《人工生殖法》之制定,而使得哪些人能夠以及哪些人無法藉由後天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並且,闡述為何眾人皆應擁有其親子女,以及回應『使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可能受到的質疑,使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理由更為充分。


大綱:
壹、前言-親生子女之擁有
貳、擁有親生子女之後天滿足-《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一、《人工生殖法》所適用的對象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小結
參、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因
        一、血緣延續之慾望
        二、有助出生率之提升
肆、質疑: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
        一、眾人血緣延續之必要性
        二、《人工生殖法》之制定原意
        三、眾人擁有親生子女條件之具備
伍、回應: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質疑
        一、眾人血緣延續之益處
        二、相關制度措施之協助
陸、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法、親生子女、出生率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題目:擁有親生子女之權利

論題:眾人是否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進而再次賦予部分人們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然而,並非眾人將被賦予該項權利,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該法規範者皆不適用之,那麼是否上述這些不適用該法規者,便不應該享有該項權利-即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嗎?再者,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子女的意願,以提高出生率,那為何該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2. 因此,我的論題是眾人是否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進而探討倘若前述論題是為真,即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的話,那為何《人工生殖法》要排除部分身分的人們呢?以及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
大綱:
壹、前言-與生俱來的生育權
貳、生育權的後天滿足-《人工生殖法》的之制定
        一、適用對象
        二、受排除之對象
        三、小結
參、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權利
        一、生育權之平等保障
        二、生命之延續
肆、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一、不孕夫妻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窮困者
伍、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親生子女、生育權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學期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論眾人是否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說明:
  1.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而該法之規範適用人工生殖技術者,亦即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者,僅限於不孕夫妻。其中,針對「不孕夫妻」一詞,亦有另一規範,即《人工生殖法》第十一條與第二條分別規定「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以及「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2. 根據上述所言,《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擁有其親生子女的權利,藉此使法規看似便賦予人們-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然,該法規並非賦予眾人該項權利,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該法規範者皆不適用之,那麼是否上述這些不適用該法規者的此項權利-即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皆受到《人工生殖法》之排除呢?再者,據西元2015年內政部戶政司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那麼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子女的意願,那為何該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3. 因此,我的論題是眾人是否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進而探討倘若前述論題是為真,即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的話,那為何《人工生殖法》要排除部分身分的人們呢?以及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


大綱:
壹、生育權的滿足-《人工生殖法》的制定
貳、《人工生殖法》適用與受排除之對象
        一、適用對象
        二、受排除之對象
參、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權利
       一、平等的生育權
    二、生育率之提升
肆、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一、受《人工生殖法》排除的對象      
       二、窮困者
伍、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親生子女、生育權

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學期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論眾人是否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說明:
  1.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而該法之規範適用人工生殖技術者,亦即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者,僅限於不孕夫妻。其中,針對「不孕夫妻」一詞,亦有另一規範,即《人工生殖法》第十一條與第二條分別規定「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以及「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2. 根據上述所言,《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擁有其親生子女的權利,藉此使法規看似便賦予人們-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然,該法規並非賦予眾人該項權利,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該法規範者皆不適用之,那麼是否上述這些不適用該法規者的此項權利-即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皆受到《人工生殖法》之排除呢?再者,據西元2015年內政部戶政司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那麼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子女的意願,那為何該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3. 因此,我的論題是眾人是否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進而探討倘若前述論題是為真,即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的話,那為何《人工生殖法》要排除部分身分的人們呢?以及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
大綱:
壹、生育權的滿足-《人工生殖法》的制
貳、《人工生殖法》適用與受排除的對象
參、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一、受《人工生殖法》排除的對象
        二、窮困者
肆、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親生子女

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03114123呂愷欣)

學期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
論眾人是否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倘若眾人皆有此權利,又應如何確切落實?
說明:
  1.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而該法之規範適用人工生殖技術者,亦即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者,僅限於不孕夫妻。其中,針對「不孕夫妻」一詞,亦有另一規範,即「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以及「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2. 根據上述所言,縱使該法規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擁有其親生子女的權利,藉此使法規看似便賦予人們-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然,該法規並非賦予眾人該項權利,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該法規範者皆不適用之,那麼是否上述這些不適用該法者的此項權利-即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皆受到該法律之規範的剝奪了呢?此外,據西元2015年內政部戶政司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那麼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子女的意願,那為何該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3. 因此,我的論題是眾人是否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進而探討倘若前述論題是真,即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的話,那為何排除部分身分的人們呢?最後,探討如何藉由相關機制的落實,使眾人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得以實現。
大綱: 
   壹、生育權的滿足-《人工生殖法》的制定
   貳、《人工生殖法》適用與受排除的對象
   參、如何落實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之權利
   肆、結論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三章問題(03114123呂愷欣)

  • 傅柯於第三部分第三章提及,『一種虛構的關係自動地產生一種真實的征服。因此,無須使用暴力來強制犯人改邪歸正,強制瘋人安靜下來,強制工人埋頭幹活,強制學生專心學問,強制病人遵守制度。……,全景敞視機構會如此輕便:不再有鐵柵,不再有鐵鐐,不再有大鎖;只需要實行鮮明的隔離和妥善地安排門窗開口。』
  • 根據上述所言,我的問題是,如此不需要憑藉著暴力手段的使用,便可使得人們自然而然願意順從於此的原因,是否出自於人們對於全景敞視機構所產生的無時無刻的監督,感到恐懼,進而主動地順從呢?亦或是出自於人們認為這種監視對於自己是有好處的,進而主動順從於此呢?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二章問題(03114123呂愷欣)


  • 傅柯於第三部分第二章提及,藉由層級監視、規範化裁決,以及檢查等三項手段,得以使規訓權力成功。然,我的問題是規訓權力的最終目的為何?是否為欲使不同群體間的個體趨於同質化,進而使擁有該權力者便於管理與掌控之呢?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一章問題(03114123呂愷欣)

  • 傅柯提及,『這些方法使得人們有可能對人體的運作加以精心的控制,不斷地征服人體的各種力量,並強加給這些力量以一種馴順-功利關係。而這些方法可以稱作為紀律。』我的問題是人們為何願意馴順於紀律之下呢?是基於欲追求穩定安全生活的自動馴順嗎?亦或是基於其他因素的被強迫馴順呢?而在過度的紀律要求之下,是否會產生一種反抗的力量呢?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03114123呂愷欣)


  1. 傅柯於第一部分的第一章提及,「肉體也直接捲入某種政治領域,權力關係直接控制它,干預它,給它打上標記,訓練它,折磨它,強迫它完成某些任務,表現某些儀式和發出某些信號。」然而,傅柯亦提及,「有一種靈魂占據了他,使他得以存在-它本身就是權力駕馭肉體的一個因素。」因此,既然靈魂是權力駕馭肉體的一個因素,那麼是否靈魂才是權力關係直接控制與干預的,而肉體則是受到權力關係的間接控制,而非直接控制呢?
  2. 為何傅柯認為「司法酷刑」一詞,並不涵蓋一切肉體懲罰?是否是只有符合懲罰稱之為酷刑的三條基本標準,才能稱為司法酷刑?
  3. 傅柯提及,「這種秘密的和書面的司法程序體現了一個原則,即刑事案件中,確立事實真相是君主及其法官的絕對排他的權力。」以及「國王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表明,派生出懲罰權的『主權者權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屬於『民眾』。」因此,傅柯所指的民眾是否是除了國王與法官之外的人皆屬之?然而,倘若目擊者提供相關確切的證據時,其主權者權力難道就不屬於民眾嗎?亦或是民眾藉此方式,亦分享了懲罰權的主權者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