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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7日 星期六

學期報告大綱完稿(邱亭雁03114237)

題目:吸菸區與國民健康的微弱連結
論題:為何設置吸菸區難以維護國民健康?

摘要:
菸害防制宣導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政府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做出了許多政策措施,除了宣導吸菸的害處與設立戒菸專線,我國《菸害防制法》中第16條亦規定吸菸區設置的必要性:「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然,筆者發現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第7條對於吸菸區的設置規範其一為「通風良好處」,導致即便在戶外禁菸的特定場所,吸菸區的設置多無法保障非吸菸者接收二手菸的危害,也無法對吸菸者產生被隔離之負面感受,進而改變其吸菸行為,筆者試圖透過分析吸菸區的法規、外在環境的樣態、設計,和在吸菸者了解其製造之二手菸的外部成本下,吸菸對於吸菸者的意義,找出吸菸區如何影響吸菸者的選擇行為,證明吸菸區何以無法維護國民健康。

大綱:

壹、前言

貳、吸菸區以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為例
一、相關法規
二、外在環境的樣態
三、吸菸區的設置與設計(參附圖)
四、結語:在吸菸者了解吸菸區無法防止二手菸外溢,為何其仍選擇吸菸?

參、二手菸的外部成本
一、自身健康
二、他人健康
三、政府支出
四、結語:在吸菸者了解二手菸會造成以上三項外部成本下,為何其仍選擇吸菸?

肆、吸菸者的選擇模式
一、吸菸對吸菸者的意義:健康與癮各自扮演之角色
二、吸菸區作為法定除罪場:吸菸區所扮演之角色
三、結語:吸菸區難以維護國民健康

伍、結論


(附圖一)吸菸區的設置






說明:

透過附圖一可發現,除「吸菸區2」以外,其他兩個吸菸區都為行人必經之處。「吸菸區1」位於二大樓和五大樓中間,且面對二大樓出入口的正對面,故從二大樓要前往五大樓的學生幾乎難以避開該吸菸區製造之二手菸,尤其所有商學院的學生必定會在該兩處移動上課,而商學院大學部的學生即有4550人;「吸菸區3」亦為學生們上下課必經之處,尤其捷運為許多學生上學的交通工具,延平南路上的校門口是搭乘捷運學生的主要進出校園的通道,而吸菸區3則位在出入口的不遠處,且是要到達任何一棟建築物的必經地。故可發現,由於「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中對吸菸區設置地點所規範的「不可設於必經之處」的模糊,導致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的吸菸區設置地點,無法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

(附圖二)吸菸區的設計
吸菸區1 (由第二大樓出入口角度拍攝)
吸菸區1(由五大樓走向二大樓之角度拍攝)
說明:

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的三處吸菸區設計雷同,故筆者此處放上吸菸區1的照片作為代表。由上圖可發現,由於「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對於吸菸區的設計規範之一為「通風良好處」,導致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的吸菸區設計都以植披作為界線與遮蔽,此設計根本無法防止二手菸的向外飄散,又可讓吸菸者能夠不直接被路過者注視,故也無法產生被隔離或排擠之感受,使其停止吸菸,也就無法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


關鍵字:吸菸者、吸菸區、國民健康

2016年12月18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邱亭雁03114237)

題目:吸菸區與國民健康的微弱連結
論題:設置吸菸區為何難以維護國民健康?

摘要:
菸害防制宣導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政府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做出了許多政策措施,除了宣導吸菸的害處與設立戒菸專線,我國《菸害防制法》中第16條亦規定吸菸區設置的必要性:「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然,筆者發現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第7條對於吸菸區的設置規範其一為「通風良好處」,導致即便在戶外禁菸的特定場所,吸菸區的設置多無法保障非吸菸者接收二手菸的危害,也無法對吸菸者產生被隔離之負面感受,進而改變其吸菸行為,筆者試圖透過分析吸菸區的法規、外在環境的樣態、設計,和在吸菸者了解其製造之二手菸的外部成本下,吸菸對於吸菸者的意義,找出吸菸區如何影響吸菸者的選擇行為,證明吸菸區何以無法維護國民健康。

大綱:

壹、前言

貳、吸菸區
一、相關法規
二、外在環境的樣態
三、吸菸區的設計
四、結語

參、二手菸的外部成本
一、自身健康
二、他人健康
三、政府支出
四、結語

肆、吸菸者的選擇模式
一、吸菸對吸菸者的意義
二、吸菸區作為法定除罪場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吸菸者、吸菸區、國民健康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 (邱亭雁03114237)

  • 題目:國家強制設置吸菸區產生之效應
  • 論題:吸菸者何以認同吸菸區的設置?
  • 研究動機:
        菸害防制宣導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你戒菸,我們戒二手菸」的標語充滿著街道,吸菸者儼然成為全民健康的公敵,除了政策宣傳,我國菸害防制法中第16條亦規定吸菸區設置的必要性:「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雖看似對於非吸菸者的健康產生保護,然,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第7條對於吸菸區的設置規範卻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吸菸區 (室) 之區隔,指具有通風良好或獨立之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也就產生了許多吸菸區的設置為開放空間,且東吳大學吸菸區設置皆如此(如圖)。
        筆者觀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設置,且採訪剛於吸菸區抽完菸之同學後,有了進一步的發現,筆者發現於城中校區吸菸區吸菸之同學對吸菸區的設置都予以正面評價,並認為不應因自身行為影響他人健康,且認同國家倡導菸害防制之作為,此回答有悖於筆者先前之假設,筆者原假設吸菸者會不滿吸菸區隔離的設置,但採訪結果卻不然,故筆者試圖透過分析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規劃與吸菸者對於國家干涉自身或他人健康的看法,找出吸菸者認同吸菸區設置的原因,進而觀察出國家強制設置吸菸區產生之效應。

吸菸區1正面
吸菸區1入口


吸菸區2入口

吸菸區2

吸菸區3入口

吸菸區3側面

  • 大綱:
壹、吸菸區於菸害防制法中扮演之角色
一、立法目的:維護國民健康
二、吸菸區設置規範:通風良好之處所
三、小結:吸菸區的設置何以達到其立法目的?

貳、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規劃
一、開放式吸菸區的植栽遮蔽
二、座落區方便與隱蔽的取捨
三、小結:規劃之效應

參、吸菸者對於國民健康的認同
一、國家干涉他人的健康
二、國家干涉自己的健康
三、小結

肆、吸菸區對於吸菸者的意義
一、吸菸對於吸菸者之意義:價值取捨
二、法定除罪場

伍、結論


關鍵字:吸菸區、國民健康、吸菸者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邱亭雁03114237)

  • 論題:吸菸區的設計如何規訓著吸菸者

  • 解說:
       近年來,菸害防制宣導得日益頻繁,「你戒菸,我們戒二手菸」的標語出現在日常生活中的每個角落,但我們是否想過,政府為什麼不直接立法禁止吸菸,卻只禁止吸菸者不可在特定場所吸菸,並苦口婆心得勸吸菸者戒菸;筆者認為,因為唯有透過此做法,政府不必承受著吸菸者仗著各種權益之名群起反抗的風險,又能夠形塑社會認同,使社會大眾替政府向吸菸者施壓,規訓著吸菸者,甚至使其認為自己真的是危害社會的一群,順勢的,健康福利捐的課徵也顯得理所當然,如此一來,豈不是生產效能的最大化嗎?
       筆者持著上述的假定,試圖證成,除了菸害防制宣導,政府如何透過吸菸區的設計形塑社會認同,達成規訓的效果。首先,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導致吸菸區的設立的必要性,我們再來觀察吸菸區有的特點時,可以發現所有的吸菸區一定與外界有劃定明顯的界線,就算沒有如同吸菸室的完全隔離,也一定有油漆漆成的方格,該界線將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一分為而,甚至產生了敵我之分的感受,第二,吸菸區的坐落點與其多半為透明的設計產生了一樣的效果:增加路人的注目,吸菸區通常坐落於路人行走時會經過之處,又其透明的設計很容易吸引路人目光,此時我們可以發現,吸菸者通常都不看外面,而是低著頭趕緊把菸抽完,第三,吸菸區通常只有一個出入口,我認為此設計能夠使吸菸者離開時加深該行為的不光彩感,雖然此部分的證據有限,但在亞洲地區,唯有中國的吸菸區有兩扇門的設計,而中國又是世界上的菸草生產大國,其經濟影響力不容小覷,故其政府對於禁菸態度也不慎強硬。也就是,吸菸區的設計規訓著吸菸者的行為,和吸菸者對自己於社會角色的認定,這也就達成了政府的目的:使吸菸者感受到其為被社會所排擠的一群,並且藉由這股感受,健康福利捐的繳納甚至理所當然的成了吸菸者應負的責任。
       

2016年10月29日 星期六

學期報告大綱(邱亭雁03114237)

吸菸區的設計

壹、吸菸的歷史
  一、香菸的起源-美洲
  二、香菸的崛起戰爭與香菸的關係(1853克里米亞戰爭)
  三、香菸的沒落20世紀後半

貳、菸害
  一、醫學研究-權力創造知識
  二、國民健康-主客體的探討
  三、菸害防制宣導
  四、菸捐

參、吸菸區的設計
  一、透明的設計
  二、一扇門的設計
  三、坐落區的安排

肆、結論
  • 解說:
筆者選定「國民健康」此議題以探討「吸菸區的設計」。
各國政府皆以「維護國民健康」為由訂定菸害防制法,然,筆者認為此處的「維護國民健康」與傅柯規訓與懲罰中提及,刑罰的轉變以「人道」做為表象相同,事實上,對於香菸的種種管制是源自於政治的主體-眾人,對於危害自身身體健康的懼怕,再透過此政治權力創造醫療知識,強調種種疾病與吸菸的關聯,再以菸害防制宣導加深世人對吸菸或吸菸者的排斥與懼怕,和徵收菸捐,希冀能減少香菸對於政治主體的危害,再者,規訓與懲罰中指出人的身體深受建築物的規訓,故筆者將藉由「吸菸區的設計」來探討政治主體如何透過建築設計規訓著吸菸者,使其感受到其為被社會所排擠的一群

2016年10月23日 星期日

第三部份第三章提問(邱亭雁03114237)

  • 如果我是一個願意繳稅的大毒梟,我是否既不被規訓,也不被社會排擠?
解說:
筆者之所以會產生此發想,源自於好奇,當我這一個體被這個社會群體所需要,也就是有利益糾葛時,我是否能夠不被規訓,也不會如傅柯所說的,被這個社會群體所排擠。
因為這社會群體的大部分個體都需要我供應毒品,而政治群體也需要我所繳納的稅捐,雖然販毒行為不被政府所期待(會使勞動力下降),但我所繳納的稅捐幾乎能夠彌補甚至超越勞動力的貢獻-科技的發明,由個體所構建出的社會群體也並無意識到其勞動力將被科技取代,使我這個個體既不被規訓,也不被排擠。


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第三部分第二章提問(邱亭雁03114237)

  • 在規訓機制運作底下的人類,意志有無被規範?
解說:
《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二章指出,規訓手段將人視為操練的對象與工具,此時人類的行為都將符合監視者或檢查者的期待,該機制將人進行個體分類,卻無曾提起個體的意志,有無可能人覺知了規訓體系中所受到的限制,掀起反機制的叛逆心理,在仍符合監視者和檢查者期待的外在行為時,尋找規訓機制下尚未建構完全的漏洞,進而逃離機制,因為在規訓機制運作底下,其規範似乎僅限外在行為,卻無規範到人的自由意志。

2016年10月4日 星期二

第二部份第一、二章提問 (邱亭雁03114237)

  • 挪威優質的獄政環境是否打破傅柯的「懲罰權力經濟學」?
解說:
  • 規訓與懲罰第二部分第一章指出懲罰權力的符號技術有六個原則,然而,挪威優質的監獄環境打破了其中三個原則,再犯率卻非常低(挪威再犯率僅兩成,台灣與英美等國都高達五六成),此現象是否指出,我們不應對犯人有「人性本惡」的假設,僅以威脅、傷害等負面形式作為控制靈魂的方法,然而,也許只運用「對心靈的尊重」(排除文本中的肉體、痛苦、想像),就能夠使用神經系統內的情感、交感原理,來達到國家維持穩定的目的。
  • 挪威獄政打破以下原則:
  1. 最少原則:根據文本,該原則是指懲罰所造成的傷害只要超過了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然而,挪威的監獄環境優質,不僅套房配置高級(有對外窗與液晶電視),還有高級食堂、室內球場,服刑滿一定年資還有周休二日,親友探監還有臥房能住;很明顯的,除了自由的剝奪,完全沒有其他傷害,唯一給予罪犯改過的「希望」,這也是傅柯於文本中有提到的,罪犯入監時,必須向其許諾或使他懷有希望,故我認為,懲罰不一定要使傷害超過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也許給他的好處大過從犯罪中獲得的好處也是一個方法。
  2. 充分想像原則:該原則指出,我們必須讓人民有「痛苦的想像」,然而,挪威的獄政環境完全讓人不會有痛苦的想像,尤其當一個孤苦無依的人犯罪後,入監反而使其有更優質的生活環境。
  3. 側面效果原則:該原則指出,刑罰應對沒有犯罪的人造成最強烈的效果。舉最簡單的例子,如果我生活在挪威,當我有一天對生活感到迷茫,在這世界上又無親無故無朋友又找不到工作沒地方住的時候,我可能就會想進挪威的高級監獄,因為自由對於當下的我一點吸引力都沒有,監獄裡的環境又比我現在生活的環境好多了,入監反而是一個好選擇。
  4. 筆者僅以觀察到的現象對傅柯提出質疑,並無深入探討挪威的獄政之所以能夠達成再犯率低的原因,但根據筆者對現象的觀察,「傷害」不一定會是建構起刑罰體系的必要元素。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第一部份 第一、二章提問 (邱亭雁03114237)

對於為了牢飯而犯罪之人,是否削弱了政治權力?

解說:
  • 根據《規訓與懲罰》第一部份第一、二章,可以發現傅柯以許多例子傳達懲罰是政治控制的一項工具,不管是公開懲罰、人民的憤慨,或是監獄暴動,都讓人民感受到政府巨大的存在,但在敘述這兩章的前提都是,人民非刻意入監,使犯罪者成為政治肉體,成為政府的技術工具,然而,時至今日,獄政環境的改變,許多報章媒體都曾報導過,許多走投無路之人,選擇透過犯罪而入監吃牢飯,此時,人民反倒利用了政府原本拿來達到政治控制的工具,達成自己的目的,經由媒體的廣泛報導,是否會讓人民感受到政府至高權力的削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