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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完稿(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不是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人的生命由母體孕育,生下並扶養子女似是上天賦予的一項特殊能力,因為並非所有人天生都具有生殖的能力,或是即便能生殖卻無力扶養。
    科技的日益進步,使人工生殖這項新技術造福了前者。然而在台灣,伴隨新技術而制定的法律─《人工生殖法》,卻也限制了某些族群(比如同志、未婚者)無法受益於人工生殖而獲得擁有自己血脈的子女。生育似乎與母體自主決定有關,然而卻有些人無法自己決定生育與否,可能是限於天生的能力,又或是受限於後天的法律或經濟能力。
    本文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擁有親生子女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經濟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參、擁有親生子女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嗎?
  一、質疑:生育既是能力又是權利?
  二、回應:生育是項有能力門檻的權力
  三、小結
肆、開放有能力者可進行人工生殖之益處
  一、有能力者皆可擁有其親生子女
  二、在有能力進行人工生殖的情形下出生之子女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 修改(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不是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1. 人的生命由母體孕育,生下並扶養子女似是上天賦予的一項特殊能力,因為並非所有人天生都具有生殖的能力,或是即便能生殖卻無力扶養。
  2. 科技的日益進步,使人工生殖這項新技術造福了前者。然而在台灣,伴隨新技術而制定的法律《人工生殖法》,卻也限制了某些族群(比如同志、未婚者)無法受益於人工生殖而獲得擁有自己血脈的子女。生育似乎與母體自主決定有關,然而卻有些人無法自己決定生育與否,可能是限於天生的能力,又或是受限於後天的法律。
  3. 本文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擁有親生子女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參、擁有親生子女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嗎?

一、生育既是能力又是權利?

二、民族永續發展滿足華人想擁有孩子的慾望及提升生育率

三、能力對生育率的影響

四、將生育視為貿易行為

五、求醫本身即是貿易

六、貧富歧視問題

七、缺乏能力的生育帶來的問題

八、小結




肆、擁有親生子女不是眾人皆得享有的權利

一、生育是具能力門檻的權利

二、 經濟環境對生育之影響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1. 人的生命由母體孕育,生下並扶養子女似是上天賦予的一項特殊能力,因為並非所有人天生都具有生殖的能力,或是即便能生殖卻無力扶養。
  2. 科技的日益進步,使人工生殖這項新技術造福了前者。然而在台灣,伴隨新技術而制定的法律《人工生殖法》,卻也限制了某些族群(比如同志、未婚者)無法受益於人工生殖而獲得擁有自己血脈的子女。生育似乎與母體自主決定有關,然而卻有些人無法自己決定生育與否,可能是限於天生的能力,又或是受限於後天的法律。
  3. 本文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擁有親生子女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參、擁有親生子女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嗎?

一、生育既是能力又是權利?

二、民族永續發展滿足華人想擁有孩子的慾望及提升生育率

三、小結



肆、擁有親生子女不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

一、生育是具能力門檻的權利

二、能力與環境對生育率的影響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5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非為了創造生命。然而,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法律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享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現行輔助生殖的技術規範─人工生殖法
  一、立法目的
  二、受試對象
  三、小結

參、生育之責任能力
一、決定生育的權利?
二、生育所需之責任與能力
三、小結

肆、質疑:生育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
  一、生殖權與家庭權
  二、民族永續發展
  三、小結

伍、回應:生育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陸、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4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這裡首先必須對生育做出定義,再來,進一步去討論「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平等享有之「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自己與伴侶」的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現行輔助生殖的技術規範─人工生殖法
  一、立法目的
  二、受試對象
  三、小結

參、生育是種權利?
  一、生殖權與家庭權
  二、民族永續發展
  三、小結

肆、生育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3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這裡首先必須對親生子女與生育做出定義,再來,進一步去討論「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平等享有之「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自己與伴侶」的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生育與親生子女
一、生育之定義及所需之能力
二、親生子女之定義
三、小結
參、論同志與未婚者的生育權
一、同志
二、單身者
三、小結
肆、我國人工生殖法之適用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權、能力、人工生殖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 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目前國內醫學將不孕定義為「結婚一年以上規律地無避孕性生活,一年或更久仍未能懷孕」,便是將不孕症的範圍限縮在異性戀與插入式性交的社會情境下。然而,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然而,此法是否真的過於保守而應有所修改呢。
現行的人工生殖法獨厚於異性戀者原因主要是基於婚生子女的地位及利益、與異性戀作為根植於社會中的一種制度,然而以上論正面對同性戀者與女性團體的立論似乎有點薄弱。
我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還是它並非人權,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進一步論述為何非夫妻關係者被排除於這種權利所保障的範圍?

大綱
壹、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工生殖
    一、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二、人工生殖法之立法考量
貳、夫妻與生育權
  () 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
  () 1974年《世界人口行動計畫》則進一步將生育權規定為「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
  () 聯合國1984年、1994年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通過的有關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動計畫》確定的生育權涵義
參、現狀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肆、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生育權、親生子女

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 (03114112 張瑀苓)

  •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
  • 說明:

  1.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 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2.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目前國內醫學將不孕定義為「結婚一年以上規律地無避孕性生活,一年或更久仍未能懷孕」,便是將不孕症的範圍限縮在異性戀與插入式性交的社會情境下。然而,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然而,此法是否真的過於保守而應有所修改呢。
  3. 現行的人工生殖法獨厚於異性戀者原因主要是基於婚生子女的地位及利益、與異性戀作為根植於社會中的一種制度,然而以上論正面對同性戀者與女性團體的立論似乎有點薄弱。
  4. 我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還是它並非人權,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進一步論述為何非夫妻關係者被排除於這種權利所保障的範圍?

  • 大綱
壹、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工生殖
   一、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二、人工生殖法之立法考量
貳、人權與生育權
參、現狀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肆、結論

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
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若否,則為何將同志與未婚者自人工生殖對象中排除?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11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因此,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該法認為,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仍以接受完整家庭撫養為宜,這也是將人工生殖的對象限定於夫妻關係的原因。但卻引起許多同志及女性團體的爭議,此法雖保障了「不孕夫妻」得以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卻也將此權劃出界線,非夫妻關係者皆無法享有該權利,使擁有親生子女這項權利似乎變成一種只有不孕夫妻能獨享的權利。我想探討的論題為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或是指有特定的對象才能擁有的特權,並探討為何除不孕夫妻以外的對象無法適用人工生殖之因


大綱
壹、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工生殖
貳、人工生殖的適用對象
參、同志與未婚者適用人工生殖的影響與問題

肆、結論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三部分第三章 (03114112 張瑀苓)

1. 問題:
在全景敞式機構中的權力行使者是否也在該機構內?如是,則是否代表機構內的人都可以隨意地成為無法確知的權力監視者?那麼該權力行使者若是不特定,甚至是被囚禁監視的其中一員,機構內的人們又會如何信服?而該機構內的人們是否又真的願意為了使社會秩序得以維持或使人發揮更更大的效用而犧牲自己的隱私或自由服從於該機制?

2. 解說:
     傅柯在第三部分第三章提到:全景敞式的建築應成為一個創造和維繫獨立於權力行使者的機制,在其中,被囚禁者受到一種可見但又無法確知的權力監視。這種虛構的關係會形成一種真實的征服,使人自然而然成為社會所期許的樣子,比如犯人會改邪歸正、瘋人會安靜、工人會努力幹活等等。而權力的行使人並不特定,任何人抱持任何心態都能操作這樣一個機制。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二章問題 (03114112 張瑀苓)


1.      規訓權力透過層級監視、規範化裁決與檢查得以成功實施,它把個人納入團體中做討論,並制定一個必須遵循的準則,使人變得大同小異。但若是個人不願以進入團體生活,那規訓體系是否就不適用於那個「不合群」的人?或者該體系會有甚麼強制的措施能成功迫使所有人都進入規訓體系的指導規範下? 
2.      若是在以前這種規訓權力最終為君主所掌握,透過軍營、學校、醫院等等空間對人的肉體進行影響。那在現今的民主社會,這些空間是否還能發揮相同的能力?而現代社會的這種規訓權力又屬於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