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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完稿 (02114254 許育瑄)

身心正常
題目:身心障礙者追求的平等
論題: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平等參與社會為理由,所制定的保障如何使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以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為例
關鍵字:身心障礙、身心正常、定額進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摘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文化、經濟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社會經常將身心障礙者視為需要被幫助的弱勢族群,但是除了基本生活津貼和醫療補助之外,提供額外、不同於身心正常者的保障給身心障礙者,是否能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 本篇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探討,定額進用制度規定公私營企業在達到一定的員工數門檻後,需要依照公式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員工,而進用重度身障者一名則可以以兩名計。定額進用制度與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相連結,因此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不可避免地與身心正常者有所區隔,我將從法律規範、企業雇用身心障礙者之目的和身心障礙者本身的能力中,探討與證明在保障中的身心障礙者無法平等的參與以身心正常者為主的社會。
大綱:
壹、前言
貳、法律對身心障礙的判別
一、  身心障礙的判別標準
二、  身心障礙的分級與鑑定標準-輕度、中度、重度
三、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
四、  結語
參、社會與身心障礙者
一、  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的角色
二、  社會的歧視、偏見
三、  結語
肆、企業與身心障礙員工
一、定額進用制度
二、身心正常員工與身心障礙員工能力的差異
三、雇用身心障礙者的成本
四、結語
伍、法律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
一、身權法的保障
二、身權法提供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生存的機會
三、結語
陸、結論—身心障礙者該如何逃離接受幫助的身分?

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完稿(02115113 黃詩媛)


類別:身心正常

題目(Topic):法律責任與精神醫療專業領域的分界

論題(problem):法律如何把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透過精神病專家(例如:精神科醫生、社工) 決定?

討論緣起:今年3月底,當社會沉浸正值小燈泡事件的悲傷與恐懼中,台北市衛生局會同警方共同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將「政大搖搖哥」強制就醫。透過上述事件,我們或許會問依據法律規定(在未傷害他人與自己的情況下)將精神病患進行強制就醫是合理的嗎?但更重要的是決定這件事的對象是正確的嗎?

摘要: 單就精神病患被強制就醫這件事,法律人在現代更加超過地將人身自由判斷責任移交給精神科醫師。現行台灣的法律將精神病患的人身自由判斷,理應為法官應該做的工作,卻將它交給精神專科醫師。在此後面再設審查會,作為法院後續爭議時的審查。法律問題理應交給法律解決,但現在台灣法律似乎不想在這些情況下為自己的判斷負責,而是將責任也一同外包到醫療系統身上。

    傅柯的時代早就有了將法律將案件中高度專業的部分交給技術人員處理。但由於醫療具有其特殊性,具有和其他專業相比更加嚴重的專業霸權,也就更加掌握有對人貼上疾病標籤的正當性。而這些正當性及醫療霸權又如何透過法律體現,又會被以怎樣的口吻訴說,會是我這篇報告的重點。然後,我將以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些意識形態如何在反過頭影響法律及患者,並引用精神科醫師在醫療情境中所真實面對的困境,討論法律如何加強專業霸權行使在精神病患上。最後,並進而試著提出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
    一、精神病相關定義
   
二、精神衛生法的立法意旨
    三、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
    四、結語: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與精神衛生法的衝突

參、精神衛生法的醫療霸權
   一、從《精神衛生法》、《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政策綱領草案》中看醫療霸權
   二、家父長主義式的約束「我是為你好」
   三、結語:精神醫學中的醫療專業壟斷

  
肆、法律責任與專業領域的分界
   一、知識的權力化-專業壟斷論述在法律上的體現
   二、生醫情結在法律:代理人制度的無法檢證
   三、結語:法律責任的外包?精神疾病檢證在真實醫療情境及法情境的困難
  

伍、結論: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關鍵詞 醫學、專業、資格、霸權、權利

2017年1月5日 星期四

學期報告大綱完稿(03114110 顏孟涵)

題目:身心正常
論題:「身心障礙者」如何成為差別待遇之特殊國民?
摘要:  
  我國於民國69年通過「殘障福利法」正式制定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相關保障依據,歷時35年的十八次修正,轉變為現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名稱經過三次的更動,由殘障者改為身心障礙者、福利保護改為權益保障,法條內容亦依每次修正逐漸細分,逐步將民眾之生理、心理層面納入分類且依程度劃分各主管機關所應負之責任,並將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方式及層面詳以描述歸納,以落實其立法及保障目的。
  由此,筆者欲探究的是,我國身心障礙者如何根據此條法律成為特別保障下的特殊國民,其所得到的保障又分別體現在社會的何種層面,並對其加以分析說明。

大綱:
壹、前言
貳、正文
一、「身心障礙者」之身份特殊性
第一節             醫療專業作為鑑定標準
第二節             鑑定結果正常與不正常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標籤的背後意義
第四節             結語
二、善意差別待遇的目的
第一節            落實實質平等
第二節            自立與生產能力的養成
第三節            禁止排他與歧視
第四節            結語
三、落實的保障的手段
第一節            先天條件的補足——經濟津貼、特殊教育考試、照護安置
第二節            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社會融入——生產能力培養與生活輔導
第三節            維持與捍衛其保障——預防原則(通報與追蹤)、罰則規範
第四節            結語

參、結論

肆、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鑑定、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