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完稿 (03114244蔡昀珈)

選題:安樂死

題目:生命的公共性和社會規定

摘要:
       人們生活在現代社會之中,國家管理著我們的一切,我們也習慣於被國家管理,將自己從出生到死亡中的一切權利交給國家和國家所制定的法律去處理,覺得理所當然。然而,這樣的託管是會遭遇到衝突的。安樂死議題在台灣的討論行之有年,到底人們可不可以為了自己想要無痛安詳的選擇死亡而請求他人為自己安樂死,一直是一個相當具有爭議性的問題。一位病人想要被安樂死,將會牽動著周遭許多人的立場和權利,就像病人主張自己有被安樂死的權利一般,面對病人這樣子的要求的醫護人員、家屬、執法者,也都有各自的難處和和他們工作相關的職業倫理、法律要求在他們身邊,他們也有著自己的主張和國家所給予他們的選擇權,和病人的權利跟意志一樣不可被人強迫,因此,這個問題形同無解,因為這個社會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共識,台灣的法律也沒有像某些國家地區一樣開放在某些情形下的合法安樂死。人生活在這樣的社會網絡之下,所有的一切都仰賴法律的保障,所有的行為都仰賴法律同意才可實行。人生而為被這個體系控管的國家勞動力,所擁有的自由跟保障全都取決於生活環境的規矩,我們的生命也因此是被公共檢視著的。安樂死討論所衍生出來的矛盾現象,背後代表了人類生活於社會環境中的何種現實?我們的生命和各種認為自己理所當然享有的權力是由甚麼樣的東西在支撐?法律規定在我們面對各種生活問題的時候又是扮演甚麼樣的角色?

大綱:

一、安樂死
1.台灣法律現況
    (1)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醫師法

2.外國的法律現況
    (1)合法的國家地區及其規定
    (2)安樂死合法化對這些國家及地區的實質影響
    (3)人們對安樂死的看法

二、個人的生命之於國家
1.死亡的可被規範性
2.醫療體系對人的身體的約束
3.個人身體權利的歸屬
   (1)法律規定下的自由
   (2)法律之於人類的意志

三、社會規訓之於人類
1.傅柯的觀察
2.人類追求社會生活的代價
3.條文規定之於一切人類行為

四、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法律、醫療體系、社會規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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