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完稿(02114181 詹惠雯)

題目:安樂死

題:末期病人誰說的算?─醫師的知識權力是否引導了生死的選擇?

摘要:
   當醫師提供「維生醫療的抉擇」之問題給病患或其家屬時,病患及其家屬彷彿是被宣判了其病患的死亡的可預期性─末期的進程上。不僅在癌症等疾病的末期上,突發的意外、突發性的疾病中急救後也可能使病患的生命處於尾端而有「安寧緩和醫療」的需要。《安寧緩合條例》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條例第三條規定-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可見之:對於攸關死亡之醫療行為,在對身體的行為之權力技術,法律設有層層的規範,針對病況從必須接受醫療的進程到病況屬於末期的定義上,要有兩位醫師─通過國家之規範者,的診斷,使得確定「末期病人」,另外第三條則規定對於「末期病人」之定義。然而,在相關專業及知識的判定下,受到法律規訓的醫師擁有了權力聲稱病人所屬之末期,如此就保障了病患的權利了嗎?亦或者是傷害了病患的權利?社會上不乏本被宣告生命就要終止之病患,後卻「奇蹟似地」痊癒?若病患或其家屬接受了醫師們的判斷而簽屬同意放棄維生醫療後,病人是否便失去原有得以繼續其生命的可能?於是,「末期病人」究竟是誰說的算?法律的規範、醫師透過其知識的技術真能保障到病人之權益嗎?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內容
一、病人及醫師的權利義務
二、維生醫療的使用
三、結語

叁、生存權下的身體痛苦
一、疾病:偏差統計性
二、被建構的社會:醫病的期待及規範
三、結語

肆、醫療的實踐
一、醫師的學成:知識及權力技術的被建構
二、法律對醫師的規訓:醫療行為的主導權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身體痛苦、規訓、權力技術、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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