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完稿(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
           又筆者觀察發現,法規對於醫師「應」做之行為有詳細之規範,其只要遵循該法律規定,即可避免受懲罰,然而對於末期病人卻大多規範其「得」做之行為,賦予其得行使之權利,然其權利是否行使則不討論。對於上述兩個情況,筆者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醫師與末期病人之限制顯現出其對於兩者保護程度的失衡,又醫師為社會所期待與信賴的角色,其專業在此領域對於社會具有高度代表性,因此筆者認為醫師具有高度社會代表性之角色為社會態度之反射,並欲藉由《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探討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安樂死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ㄧ、醫師「應」做之行為
        二、末期病人「得」做之行為
        三、結語:顯現出法規對於醫師與末期病人之差別待遇
參、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失衡
        ㄧ、醫師與末期病人受法律保護程度不一致
        二、末期病人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三、結語
肆、落實對行為主體之保護
        ㄧ、從法律規範中補強
        二、避免社會態度影響醫師之專業判斷
        三、結語
伍、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失衡、專業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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