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完稿 (02114112 覃道智)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必要?

論題:人工生殖該有所限制

摘要:
生育於1968年聯合國人權會議被定為一種基本人權,而隨著科技的發展,本來因故無法生育的夫妻,更甚至先天條件不允許生育的夫妻,也都有了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限定"實施人工生殖須以夫妻為限,且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條件可謂非常嚴格。為何我國需要如此的限制一項基本人權?基於什麼樣的原因,使得我國會如此修訂法條?自立法以來,《人工生殖法》即有出現爭議,也有繼續修法的相關討論,希望能夠將條件擴大至更多不同身分的對象,本文想要討論我國《人工生殖法》對於可適用對象的限制是否有其必要。

篇章目錄:
一.  前言
二.  我國現狀,僅少數族群適用
1.         《人工生殖法》— 是輔助方案而非管道
2.         不孕,只是生理殘缺嗎?
3.         小結
三.  適用者的爭議
1.         生育的權力被侵犯、對不孕者的歧視?
2.         治療不孕還是創造生命
3.         小結
四.  嚴格規範的必要性為何
1.         對親生子女的追求
2.         混亂的親子關係,不受保障的下一代
3.         血緣定義被改變
4.    小結
五.  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不孕、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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