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完稿(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不是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人的生命由母體孕育,生下並扶養子女似是上天賦予的一項特殊能力,因為並非所有人天生都具有生殖的能力,或是即便能生殖卻無力扶養。
    科技的日益進步,使人工生殖這項新技術造福了前者。然而在台灣,伴隨新技術而制定的法律─《人工生殖法》,卻也限制了某些族群(比如同志、未婚者)無法受益於人工生殖而獲得擁有自己血脈的子女。生育似乎與母體自主決定有關,然而卻有些人無法自己決定生育與否,可能是限於天生的能力,又或是受限於後天的法律或經濟能力。
    本文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擁有親生子女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經濟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參、擁有親生子女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嗎?
  一、質疑:生育既是能力又是權利?
  二、回應:生育是項有能力門檻的權力
  三、小結
肆、開放有能力者可進行人工生殖之益處
  一、有能力者皆可擁有其親生子女
  二、在有能力進行人工生殖的情形下出生之子女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