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修改(03114212 張久玲)

主題:人口
題目:當優生的概念逐漸消失在法條之中
論題:《優生保健法》無法提高人口素質?
關鍵字:優生學、人口素質、墮胎合法化
摘要:
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立法目的在於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其主要內容包含合法讓孕婦進行人工流產,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的原因是由於特殊情況,如強暴、亂倫;或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者,如患有精神疾病、遺傳疾病等。但假設健康或基因良好的胎兒因社會倫理因素或是父母親意識而遭墮胎,筆者認為與提高人口素質的立法目的相互衝突。
另外根據《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將法條更改成《生育保健法》之外,立法目的也將有所更動為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法。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本篇想探討《優生保健法》存在的真正目的,且建議在優生的概念完全在法條中消失殆盡前,將提高人口素質與婦女身體權益進行分化,避免優生成為權力鬥爭下的犧牲品。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優生學的基本概念
()消極優生學
()積極優生學
()優生學與社會成本之計算
()小結
二、《優生保健法》存在的理由
()提高人口素質
()墮胎合法化
()法條間的衝突與矛盾
()小結
三、提高人口素質的阻礙
()優生保健法修正案-生育保健法
()道德框架下的規訓
()優生概念的分化
()小結


參、結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