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身心正常
論題:「身心障礙者」如何成為差別待遇之特殊國民?
摘要:
我國於民國69年通過「殘障福利法」正式制定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相關保障依據,歷時35年的十八次修正,轉變為現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名稱經過三次的更動,由殘障者改為身心障礙者、福利保護改為權益保障,法條內容亦依每次修正逐漸細分,逐步將民眾之生理、心理層面納入分類且依程度劃分各主管機關所應負之責任,並將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方式及層面詳以描述歸納,以落實其立法及保障目的。
由此,筆者欲探究的是,我國身心障礙者如何根據此條法律成為特別保障下的特殊國民,其所得到的保障又分別體現在社會的何種層面,並對其加以分析說明。
大綱:
壹、前言
貳、正文
一、「身心障礙者」之身份特殊性
第一節
醫療專業作為鑑定標準
第二節
鑑定結果正常與不正常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標籤的背後意義
第四節
結語
二、善意差別待遇的目的
第一節
落實實質平等
第二節
自立與生產能力的養成
第三節
禁止排他與歧視
第四節
結語
三、落實的保障的手段
第一節
先天條件的補足——經濟津貼、特殊教育考試、照護安置
第二節
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社會融入——生產能力培養與生活輔導
第三節
維持與捍衛其保障——預防原則(通報與追蹤)、罰則規範
第四節
結語
參、結論
肆、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鑑定、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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