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論題:代理孕母何以不得有償收費?
關鍵字:代理孕母、生殖權利、國家生產力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受術夫妻只須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立案之由乃將代孕視為「一種利他助人的行為,也可消弭物化之疑慮」,由此觀察,國家限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而不給予孕母收受工資之權益。然而,何以生殖不得作為一項給付勞動,僅醫療體系得以獲利,生殖卻成為一種無償報酬之互助行為?於此,筆者發現草案隱含之權力關係,由立法條件限制受術者須有婚姻關係、無償助人之觀念闡釋以及主管機關之監督品管,以維護國家既有父權與婚姻之價值,當「生殖權利」之觀念成為國家控管生產力的手段,收費之企業化行為則將破壞此知識建構體系。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一)立法案由--保障不孕夫妻、胎兒與代孕者三方權益
(二)立法條件--婚姻關係§2-3
(三)立法條件--利他助人的無償收費限制§8-4
(四)立法條件--衛生福利部之品管§12-2
(四)小結
二、生殖權利之公共化
(一)性與生殖、生與養之分裂
(二)「不孕」作為一種疾病:人口成長與婚姻價值之維繫
(三)「子宮本就是工具」之倡議--陳昭姿女士之案例
(四)小結
三、無償收費與國家生產力
(一)利他助人之考量--生殖權利之普遍性
(二)女性勞動之價值
(三)醫療體系之龐大獲利
(四)小結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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