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完稿(03114126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論題:代理孕母何以不得有償收費?--有償代孕是否侵犯母職
關鍵字:代理孕母、有償給付、母職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立法案由乃將代孕視為一「利他助人」行為,藉此消弭物化之疑慮;此外,法案同時也限制唯有具「婚姻關係」的不孕婦妻,方能提出代孕申請。
首先,在討論代理孕母前,應先論我國如何認識母職,以闡述國家對女性與生殖之監控。女性自小對子宮的認識便是以育嬰為目的,「母職為女性的天性」的知識也因而被廣泛認識,並透過家庭及婚姻價值鞏固之,故當母職成為女性之「必然」時,生殖便被視為女性的「應然」付出,而無須有償給付其勞動行為。然而,當代理孕母以第三者的身分介入他人的婚姻關係時,沒有婚姻束縛的代理孕母是否還須堅守母職的角色,將生殖的勞動行為視為無償付出?對此,筆者接著將透過家庭在生、養、育子女的親權行為中,所付出之費用,以闡述生殖作為一項工作有償收費之合理性,並闡釋開放代孕有償收費將帶來的政治經濟利益,以證明其效益。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一)法案限制:代孕應為利他助人的無償生殖勞動§8-4
(二)法案限制:具有「婚姻關係」之不孕夫妻§2-3
(三)小結
二、代理孕母與母職--有償代孕是否物化女性
(一)不孕症的社會缺陷--子宮的知識建構
(二)不孕症的社會缺陷--婚姻如何監視母職
(三)親權的費用--生養育的價格計算
(四)小結
三、有償代孕之政治經濟利益
(一)國家人口產值:少子化問題之解決
(二)不孕症之產業集團:醫療體系、科學研發及食品藥廠之商業利益
(三)女性勞動力之產值
(四)小結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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