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完稿(02115113 黃詩媛)


類別:身心正常

題目(Topic):法律責任與精神醫療專業領域的分界

論題(problem):法律如何把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透過精神病專家(例如:精神科醫生、社工) 決定?

討論緣起:今年3月底,當社會沉浸正值小燈泡事件的悲傷與恐懼中,台北市衛生局會同警方共同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將「政大搖搖哥」強制就醫。透過上述事件,我們或許會問依據法律規定(在未傷害他人與自己的情況下)將精神病患進行強制就醫是合理的嗎?但更重要的是決定這件事的對象是正確的嗎?

摘要: 單就精神病患被強制就醫這件事,法律人在現代更加超過地將人身自由判斷責任移交給精神科醫師。現行台灣的法律將精神病患的人身自由判斷,理應為法官應該做的工作,卻將它交給精神專科醫師。在此後面再設審查會,作為法院後續爭議時的審查。法律問題理應交給法律解決,但現在台灣法律似乎不想在這些情況下為自己的判斷負責,而是將責任也一同外包到醫療系統身上。

    傅柯的時代早就有了將法律將案件中高度專業的部分交給技術人員處理。但由於醫療具有其特殊性,具有和其他專業相比更加嚴重的專業霸權,也就更加掌握有對人貼上疾病標籤的正當性。而這些正當性及醫療霸權又如何透過法律體現,又會被以怎樣的口吻訴說,會是我這篇報告的重點。然後,我將以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些意識形態如何在反過頭影響法律及患者,並引用精神科醫師在醫療情境中所真實面對的困境,討論法律如何加強專業霸權行使在精神病患上。最後,並進而試著提出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
    一、精神病相關定義
   
二、精神衛生法的立法意旨
    三、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
    四、結語: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與精神衛生法的衝突

參、精神衛生法的醫療霸權
   一、從《精神衛生法》、《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政策綱領草案》中看醫療霸權
   二、家父長主義式的約束「我是為你好」
   三、結語:精神醫學中的醫療專業壟斷

  
肆、法律責任與專業領域的分界
   一、知識的權力化-專業壟斷論述在法律上的體現
   二、生醫情結在法律:代理人制度的無法檢證
   三、結語:法律責任的外包?精神疾病檢證在真實醫療情境及法情境的困難
  

伍、結論:如何以法律程序來保障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



關鍵詞 醫學、專業、資格、霸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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