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5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非為了創造生命。然而,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法律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享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現行輔助生殖的技術規範─人工生殖法
  一、立法目的
  二、受試對象
  三、小結

參、生育之責任能力
一、決定生育的權利?
二、生育所需之責任與能力
三、小結

肆、質疑:生育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
  一、生殖權與家庭權
  二、民族永續發展
  三、小結

伍、回應:生育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陸、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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