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非為了創造生命。然而,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法律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享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欲探討擁有親生子女是否是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現行輔助生殖的技術規範─人工生殖法
一、立法目的
二、受試對象
三、小結
參、生育之責任能力
一、決定生育的權利?
二、生育所需之責任與能力
三、小結
肆、質疑:生育是眾人皆應享有的權利
一、生殖權與家庭權
二、民族永續發展
三、小結
伍、回應:生育是種能力
一、生育能力之討論
二、人工生殖之適用對象─有能力者皆可接受人工生殖
三、小結
陸、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能力、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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